华德公司合同纠纷再审案
2017-04-19 10:45:46 0 举报
华德公司合同纠纷再审案涉及一起因合同履行问题引发的法律纠纷。在一审和二审中,法院判决华德公司需承担违约责任。然而,华德公司对此判决提出上诉,主张合同存在重大误解,不应承担违约责任。再审过程中,法院对案件事实进行了深入调查,发现合同中的部分条款确实存在表述不清的问题,导致双方对合同履行的理解产生分歧。最终,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未能充分考虑合同的实质内容,改判华德公司无需承担违约责任。此案再次提醒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确保合同条款表述清晰、明确,以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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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承租人)
原名:天桥公司
甲方
《商场租赁及租期内购买合同》
富恒公司诉请:华德公司赔偿损失3.5亿-5100万≈3亿;承担违约金500万;夏都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富恒公司
乙方
1、商场1-6层 ;租期:10年(2006.3.1-2016.2.28)2、租期内,乙方有以总价5100万的价格整体购买商场的权利;如乙方提出购买并支付500万的定金,则甲方在收到定金后三个月内要回购已售房产、解除抵押和消灭第三债权,并与乙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被告、上诉人)
(被告、被上诉人)
夏都公司
(原告、上诉人)
5.如在租赁期内,乙方向甲方提出购买,甲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出售义务。如甲乙双方违反上述约定,致使合同不能成立或生效,则违约方应向对方承担约定总价30%的赔偿金
2016.1.28转账500万元,1.29被退还
2016.1.6公证方式送达《关于购买西宁市长江路商场的函》
华德公司
一审法院委托鉴定:商场价值为3.5亿
十九、如有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500万元的违约金,同时应按合同约定或实际损失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委托
(产权人)
(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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