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设立要件
2017-11-21 14:18:07   31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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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人民大学刘俊海教授所著《现代公司法》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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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纲/内容
  概述    
     《公司法》第23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 件: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公司住所。  
     《公司法》第76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公司住所。  
     三个方面    
     主体要件:包括股东或发起人、公司机关、公司名称  
     物质要件:包括公司资本、公司住所  
     规则要件:包括公司章程  
     适量的发起人    
     股东VS发起人    
     股东分为兼任发起人的股东以及不兼任发起人的股东(如采取公募或私募方式设立公司时的认股人)  
     股份公司    
     以发起设立方式,全体股东均为发起人  
     以募集设立方式,仅有部分原始股东担任发起人  
     有限责任公司    
     所有股东均为发起人  
     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第24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1至50人】  
     股份公司    
     《公司法》第78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至200人,并未将一人公司制度引向股份公司领域】  
     在法定例外产业不低于法定最低限额的资本    
     2013年《公司法》一举废除了法定最低注册资本制度,引进注册资本认缴制度,但同时也规定了若干法定例外情形(详见第4章第2节)。  
     公司机关    
     股东会    
     公司的意思机关或最高决策机关    
     无论有限责任公司还是股份公司,都应当召开股东会议  
     一人公司尤其是国有独资公司无须设立股东会  
     国有独资公司由国资监管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且其可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和发行债券必须由国资监管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董事会
(或执行董事)    
     股东会的执行机构    
     各类公司都要设立  
     《公司法》第50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享有董事会、董事长和总经理“三位一体”的职权。  
     监事会
(监事)    
     公司的监督机构    
     各类公司都要设立  
     小型有限公司仅需设1~2名监事  
     法定代表人    
     公司对外的当然代表人    
     《公司法》第13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董事长    
     董事会的召集人与主持人    
     有董事会,才有董事长  
     小型有限公司仅须设立执行董事,而无须另设董事长  
     经理    
     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负总责的公司高级雇员    
     均应设置经理岗位,但小型有限公司的执行董事可兼任经理  
     公司住所    
     《民法通则》第39条  法人以它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公司法》第10条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12条将公司住所界定为“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住所VS经营场所    
     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且应在其公司登记机关辖区内  
     经营场所既可在一地,也可在多地  
     选择    
     不仅受制于公共政策与公共利益,而且受制于来自第三人的民事权利  
     《物权法》第77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变更    
     需股东会议特别决议  
     生效时间    
     登记对抗制    
     自股东会修改章程之时生效,未在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仅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公司名称    
     公司名称的功能    
     身份识别、也可能成为公司成立后的无形资产与宝贵财富  
     公司命名自由选择主义  
     法律对公司命名的适当干预    
     公司名称单一原则  
     有限责任警示原则  
     名称组成要素法定原则  
     误导名称禁止原则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制度    
     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  
     公司章程    
     必要要件    
     《公司法》第11条  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制作程序    
     有限公司:《公司法》第23条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指一个股东都不能少  
     股份公司:《公司法》第76条 “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募集设立:发起人制订、经创立大会通过  
     发起设立:全体发起人共同制定  
     载明事项    
     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法》第25条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份公司
《公司法》第81条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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