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b>危险源的监管</b>义务
1.对<b>危险物</b>的监管义务:动物、物品、设施。
2.对<b>他人危险行为</b>的监管义务:军官对士兵,父母对孩子。
3.对<b>自己先行行为</b>的监管义务:对法益创设了危险。
(1)正当防卫
第一,防卫者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伤害
一般性伤害防卫致死亡 故意不救,构成防卫过当,有救助义务,不作为故意杀人罪。
预杀害,防卫致死亡,故意不救,不构成防卫过当故不负救助义务。
第二,防卫队第三方造成危险
不法侵害人和都有作为义务,扔火把案
(2)紧急避险可成为先行行为而产生作为的义务,例:刹车失灵紧急避险撞大爷,对大爷有救助义务。
(3)犯罪行为可成为先行行为而产生作为的义务,例:盗伐林木砸人,有救助义务导致死亡数罪并罚。
(二)对<b>法益对象的保护</b>义务
1.<b>特定关系</b>
(1)法律产生的特定关系,父母与子女,夫妻之间有义务。
(2)职务业务产生的特定关系,警察、医生等
(3)基于自愿救助产生的特定关系,路边弃婴捡回家。
2.<b>特定领域</b>
第一,特定领域的管理者;第二是形成依赖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