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浪涛精讲卷 第五讲 客观要件三 结果,第一节法益侵害事实的分类,第二节结果加重犯,
2025-10-31 17:33:30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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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第一节:法益侵害事实的分类
一、实害结果
(一)实害结果的定义
1. 行为对法益造成的现实侵害事实
2. 属于构成要件要素,是犯罪既遂的标志
3. 例如:故意杀人罪中的死亡结果
(二)实害结果的地位
1. 结果犯的成立以发生实害结果为必要
2. 危险犯的既遂不以实害结果为必要
3. 实害结果是区分罪与非罪、既遂与未遂的关键
(三)实害结果的分类(按法益主体)
1. 个人法益的实害结果
2. 社会法益的实害结果
3. 国家法益的实害结果
(四)实害结果的认定
1. 需具备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2. 必须是行为人的行为所导致
3. 必须是具体的、可验证的侵害事实
二、危险结果
(一)危险结果的定义
1. 行为对法益造成的现实威胁状态
3. 例如:放火罪中公共安全的危险状态
(二)危险结果的地位
1. 危险犯的成立以发生危险结果为必要
2. 具体危险犯要求危险达到现实、紧迫的程度
3. 抽象危险犯只要实施行为即推定危险存在
(三)危险结果的分类
1. 具体危险:需要司法上具体判断的危险
2. 抽象危险:立法上推定的、一般性的危险
3. 准抽象危险:介于具体与抽象之间的危险
(四)危险结果的认定
1. 具体危险需根据案情具体判断
2. 抽象危险通常伴随行为实施而自动产生
3. 允许反证推翻抽象危险的存在
第二节:结果加重犯
一、结果加重犯的基本概念
(一)结果加重犯的定义
1. 实施基本犯罪行为,发生了加重结果
2. 刑法对加重结果规定了更重的法定刑
3. 例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二)结果加重犯的特征
1. 实施了基本犯罪行为
2. 发生了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加重结果
3. 基本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 行为人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
(三)结果加重犯的立法目的
1. 实现对重大法益的特别保护
2. 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3. 完善刑法处罚体系
(四)结果加重犯的性质争议
1. 单一形态说:是基本犯罪的加重形态
2. 复合形态说:是基本犯罪与加重犯罪的结合
3. 我国通说采单一形态说
二、结果加重犯的成立条件
(一)基本行为条件
1. 实施了符合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
2. 基本行为本身具有发生加重结果的危险性
3. 基本行为必须是刑法分则明文规定的行为
(二)加重结果条件
1. 发生了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加重结果
2. 加重结果必须由刑法分则明文规定
3. 加重结果必须达到严重的程度
(三)因果关系条件
1. 基本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 要求直接的、相当的因果关系
3. 介入因素不中断因果关系的认定
(四)主观罪过条件
1. 对基本行为至少是故意
2. 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
3. 对加重结果可以是故意或过失
三、结果加重犯的认定难点
(一)基本行为的认定
1. 基本行为是否必须达到既遂
2. 基本行为是否包括危险犯
3. 基本行为是否包括过失犯罪
(二)因果关系的认定
1. 如何判断基本行为的内在危险性
2. 介入因素对因果关系的影响
3. 重叠因果关系如何处理
(三)主观罪过的认定
1. 如何证明行为人对加重结果有过失
2. 对加重结果的故意是否影响定性
3. 认识错误对结果加重犯的影响
(四)竞合问题的处理
1. 结果加重犯与想象竞合的关系
2. 结果加重犯与法条竞合的关系
3. 结果加重犯与数罪并罚的界限
四、典型的结果加重犯分析
(一)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1. 基本行为:故意伤害行为
2. 加重结果:死亡结果
3. 主观方面:对伤害是故意,对死亡是过失
4. 处罚:较普通伤害罪加重处罚
(二)抢劫致人重伤、死亡
1. 基本行为:抢劫行为
2. 加重结果:重伤或死亡结果
3. 主观方面:对抢劫是故意,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
4. 处罚: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三)强奸致人重伤、死亡
1. 基本行为:强奸行为
2. 加重结果:重伤或死亡结果
3. 主观方面:对强奸是故意,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
4. 处罚: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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