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案件流程图
2020-06-02 14:05:52   2  举报             
     
         
 企业借贷中持股概况,案件时间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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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纲/内容
 当事人关系概况
    二审判决绿能控股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将已支付款项均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进行扣除利息,剩余冲抵本金;安徽投资公司股权转转让不再承担补充责任
  孙思科(贷款人)
  1%股权
  中经远通公司(借款人)
  绿能控股公司加盖公章,但无股东会决议
  股东
  安投资本公司(担保人)
  绿能控股公司:1.贷款人向其发出《通知函》载明“请公司催促借款人还款付息”并未表明要求但保人承担责任;2.贷款人向第三人李勇邮寄材料,并非向绿能控股公司送达,不产生诉讼时效中断
  控股股东
  2010.7.21,贷款人、居间人、借款人、绿能控股公司签署《借款合同》约定:本金2100万;期限2010.7.16-2010.8.15月利率1.7%;中介费月1.8%;未还款付息承担日万分之六违约金;
  绿能控股公司(担保人)
  孙思科企业借贷纠纷案件概览图
  二审
  2010.7.21,贷款人、绿能控股公司签署《保证合同》约定:担保范围:本金、利息、实现债权费用;连带保证责任;期限:半年;一并提供物保;
  2014.11.20判决借款人偿还本金、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四倍利率支付利息(因约定利息、违约金过高)
  2012.7.12,贷款人再次向绿能控股公司《催收贷款担保单位通知书》备注:请公司催促借款人归还本息邮戳期限为2012.7.12
  2011.3.15,贷款人向绿能控股公司《催收贷款担保单位通知书》内容:请公司催促借款人归还本息2011.3.18,李勇签字确认
  孙思科:1.法院将已还利息调整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无依据;2.安徽投资公司转让股权行为系逃避债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补充责任;
  同一法定代表人
  2013.5.28安徽投资公司将持有99%绿能控股公司股权全部转让第三方
  2010.8.21,贷款人、居间人、借款人、绿能控股公司签署《补充合同》约定:展期1月,2010.9.21到期;
  濮范公路公司(担保人)
  2013.5.4贷款人起诉借款人、担保人主张合同约定本金、利息、罚息
  一审
  绿能答辩:中经远通作为绿能控股公司股东,向其担保未进行股东会决议,按照公司法担保无效
  安徽投资公司(担保人)
  2012.7.13,贷款人向借款人发《催收通知书》内容:借款人增加新担保人安投资本公司、濮范公路公司;载明:同意为借款人通知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并标明“2年”
  再审维持原判
  99%股权,未出资完毕
  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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