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装饰装修物处理裁判规则
2018-05-08 15:07:01 0 举报
此文件是对房屋租赁合同中装饰装修物在不同情形下的处理方式的裁判规则进行细致的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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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合同无效
已形成附合
合同解除
(d)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但是折价范围仅限于装饰装修物的现存价值,不以投资数额为准。
(b)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前提是,双方就未附和装饰装修物补偿数额达成一致。
(e)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g)未形成附合
无约定
出租人不同意利用
(k)由双方根据各自过错对剩余租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担相应责任。
(a)承租人应当自行拆除并将租赁房屋恢复原状,因拆除行为导致房屋毁损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符合装饰装修费用的,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期限届满
出租人同意利用
(c)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经出租人同意
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未经出租人同意
因不可归责于双方事由
未形成附合
(l)由双方按公平原则分担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物残值损失。
(f)有约定
(i)承租人请求赔偿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法院应予支持。
合同有效
依照合同约定进行处理
(h)合同期限届满
因出租人违约
(j)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因承租人违约
因双方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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