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龙庆与张海霞合同纠纷认定事实时间轴演示
2018-05-12 15:48:03 0 举报
李龙庆与张海霞啊租赁合同纠纷认定相关事实时间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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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2007年12月12日
2008年7月26日
后二十里铺六组向原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6日作出(2008)豫法民申字第2747号民事裁定书:
2009年11月16日
1、2006年3月15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两份《补充协议》于本判决生效时解除,李龙庆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出上述合同、协议所约定的经营场地;2、李龙庆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二十里铺六组自2006年11月起至实际退出经营场地之日止按月租金2.5万元计算的租金;3.驳回二十里铺六组的其他诉讼请求等。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龙庆与二十里铺六组签订《租赁合同》一份、《补充协议》二份,约定二十里铺六组将其综合楼下商场等交与李龙庆使用,租赁时间从2006年10月1日至2021年10月1日,租金每年30万元等。
在经营过程中,2007年12月12日,张海霞向李庆龙交纳了7月18日至12月12日的70吨水费计175元。
1、撤销本院(2008)郑民四终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2、维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07)上民二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第一、三项;3、变更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2007)上民二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为:李龙庆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二十里铺六组自2007年1月起至实际退出经营场地之日止按月支付租金2.5万元计算的租金(2007年12月31日李龙庆所交租金50000元在执行时扣除)。
2009年11月16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作出(2008)郑民再终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书,
租赁期从2007年7月18日至2008年7月18日,为期1年
2008年4月11日,李庆龙抄张海霞的水表度数为1042吨,扣除原来的70吨,实际用水量为972吨,计款2430元,张海霞遂要求双方共同对水表进行检测并将水表拆除。
二十里铺六组以李庆龙没有按期交纳租金为由向原审法院起诉,同年9月法院作出(2007)上民二初字第109号民事判决书:
红色;李龙庆与二十里铺之间纠纷绿色:李隆庆与张海霞纠纷
李龙庆为与张海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之后,本院执行局将综合楼下商场执行给二十里铺六组,但租金至今仍未执行
2007年7月18日
2008年4月11日
李龙庆不服提出上诉,2008年3月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郑民四终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龙庆代表郑州市上街三宝车行与张海霞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李龙庆将综合楼下商场的A、B、C商区共计251平方米租赁给张海霞经营使用。
2007年5月10日
2008年3月
2008年5月27日该判决书送达李龙庆。
,张海霞将6万元租金交给二十里铺六组继续经营至今。
2006年3月15日
2008年8月16日作
1、指定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2、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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