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25
16:有条件地赋予了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
娩出时为活体
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eg接受赠与的行为无效
监护39
31:指定监护
对基层组织的指定不服的可以找法院→越过基层组织直接找法院
指定前,无人保护时,基层组织其他机构可以担任临时监护人
不得擅自变更、、免除责任;擅自后,不免除其原责任
36:监护资格的撤销*
根据个人/组织的申请,撤销、临时、指定
通过作为/不作为方式严重侵:人合法权益
个人: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
组织:残妇居村医学未老,民(应当)
37:监护资格撤销后需继续支付扶养费用
38:监护资格的恢复*
被监护人的父母/子女,有资格申请恢复;父母子女之外永远不可能
因故意犯罪撤销资格,永远不可能恢复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53
47: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协调
一旦符合宣告死亡条件,就不判宣告失踪
49:宣告死亡仅为拟制,不影响其在“宣告死亡”期间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有效、无效、可撤销)
51:婚姻关系
宣告死亡后消灭
撤销“宣告”后自动恢复
例外:
配偶再婚(含再婚后又丧偶等)
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恢复
53:财产返还
合法(有偿/无偿)取得的第三人没有返还义务
明知没死,隐瞒情况宣告死亡——返还+赔偿责任
个体工商户和 农村承包经营户56
民事权利132
115:物权的客体
权利(权利质权:有价证券、股权基金份额、知识产权、应收账款……)
127:数据、网络虚拟财产
132:禁止权利滥用”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
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
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
他人合法权益
民事法律行为160
一般规定136
133:民事法律行为含义——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157
143:有效条件
主体是哥
意思真实——有瑕疵,可撤销
内容合法——无效
146:通谋虚假意思表示
阳合同——无效
阴合同——参考143
150:当事人或第三人胁迫
无论对方是否知情均可撤销
151:显失公平
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
利用对方缺乏判断能力
152:撤销权除斥期间
变化:
多元化
知道撤销事由一年内
重大误解知事由:三月内
胁迫终止一年内
明确表示/行为表示放弃
主观标准与客观标准相结合
知道或应当知道
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行使
153:内容不合法
违反效力性规定——无效
违反管理性规定——效力不受影响eg租赁合同的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
157:法律后果
无效、被撤销、确定不发生效力
返还因该行为取得的财物
不能返还/没必要返还: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赔偿对方损失
民事法律行为的附条件和附期限160
民事责任187
184:紧急救助行为:自愿+紧急救助造成损害,救助人不承担责任
185: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
已死:无人格权,有人格利益
侵害其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承担民事责任
186:责任竞合
违约行为导致,人身/财产权益损害
受损害人可选择
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可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诉讼时效199
188:诉讼时效期间
三年/法律的另有规定
2017年10月1日没经过诉讼时效——依民法总则:3年
起算:
(主观)知道/应当知道受损害及义务人之日起/法律另有规定
(客观)受到实际损害超过20年的,不受保护
特殊情况:依申请延长eg医院抱错孩子
194:诉讼时效中止——延期届满(最后6个月内,因客观障碍中止,补足6个月)
195:诉讼时效中断
权利人请求、诉讼、仲裁、同等效力其他情形
义务人同意
196: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请求停止损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请求返还原物:不动产物权、登记的动产物权(未登记的仍有诉讼时效)
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其他依法不适用的
199:存续期间
诉讼时效:法定;期间经过,权利产生永久性抗辩权
存续期间:法定/约定;期间届满,权利消灭;不适用中止、中断、延长
典型代表:除斥期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