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金莱所饰演的孙悟空形象,虽然是基于古典文学作品所创作,并进行了艺术化处理,但是该形象与章金莱个人的五官特征、轮廓、面部表情密不可分。<font color="#c41230">章金莱饰演的孙悟空完全与其个人具有——对应的关系,即该形象与章金莱之间具有可识别性</font>。在相对稳定的时期内,在一定的观众范围里,一看到章金莱扮演的孙悟空形象,就能认出其饰演者为章金莱。因此,对肖像权的保护范围应当进行适当的扩张解释,将与肖像有密切联系的形象解释为涵盖在肖像权之中。当某一角色形象能够反映出饰演者的体貌特征并与饰演者具有可识别性的条件下,应当将该形象作为自然人的肖像予以保护。
章金莱与蓝港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上诉案
(2013)一中民终字第05303号
该案最终因法院认为被告使用形象与角色形象存在可识别的差异,公众不会认为被告使用形象为原告形象,因此不判定侵权
【一审观点】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通过各种形式在客观上再现自己形象而享有的专有权,它仅限于反映真实人物的形象特征;而"孙悟空"形象来源于小说《西游记》,是一个拟人化的石猴形象,虽然章金莱在电视剧版《西游记》中塑造的"孙悟空"形象基于其本身的一些外在特征,但与其本人形象具有本质区别和差异。社会公众会将电视剧版《西游记》中的"孙悟空"形象与章金莱建立对应关系,并不是基于二者外在形象的一致性,而是在于其精湛的表演将"孙悟空"形象塑造得栩栩如生、深入人心,使人们记住了扮演者。因此,<font color="#c41230">章金莱塑造的"孙悟空"形象非其本人肖像</font>,蓝港公司在网络游戏中使用"孙悟空"形象的行为不构成对章金莱本人肖像权的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