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管新规法条释义
2019-04-22 10:30:30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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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新规法条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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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1.遵循原则
严控风险底线
减少存量,严控增量?
服务实体经济
宏观与微观、机构与功能监管
有的放矢问题导向
积极稳妥推进
4、资产管理产品分类
募集方式
公募产品
不特定公开发行
依《证劵法》执行
私募产品
投资性质
固定收益类产品
存款、债券等债权类资产≥80%
权益类产品
股票、未上市股权等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
混合类产品
任一资产投资比例未达前三类标准
非主观原因超限则及时调整
发行应明示资管产品分类,按性质投资
产品实际投向不得违反合约
除高风险超比例投资低风险外,应先取得投资者书面同意+登记备案
6.金融机构销售要求
经营理念:了解产品,了解客户
禁欺诈、误导投资者
禁拆分销售低于产品风险等级资管产品
加强投资者教育
打破刚性兑付?
9.代理销售规定
符合金监部资质条件--许可
建立资管产品的销售授权管理体系
建立内部审批和风险控制程序
开展尽职调查、分析测算报告
10.公私募产品投资范围
公募
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以及上市交易的股票
禁投未上市企业股权(除另有规定)
可投商品及金融衍生品(应符合规定)
私募
投资范围由合同约定
12.主动披露资管信息
包括募集信息、资金投向、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
公募产品:建立严格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报告、公告、网站
私募:披露方式按合同约定,至少每季度
固定收益类:醒目方式-债券利率、汇率、价格···
权益类:醒目方式:股票风险、价格波动
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醒目-挂钩资产、持仓风险、控制措施、公允价值
混合类:醒目
15.具体管理工作
每只产品资金单独管理、建账、核算
合理确定投资资产期限,流动性风险管理
期限错配?流动性风险?
降低期限错配,强化久期管理?
投资未上市股权为封闭式资管产品,确定退出安排?
严格规范一设多和多投一
17.风险准备金
按规定操作达产品余额1%不在提取
功用:弥补损失
定期将使用情况报告金管部
18.净值化管理
规范化净值管理
公允价值计量原则
可按照会计准则摊余成本计量?
封闭式,目的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且持有到期
封闭式,暂不活跃市场/没有报价/不可用估值技术计量公允价值
采用风险控制手段,评估净值公允性
20.设立负债比例上限
同种类适用统一比例
不得对受托资管产品份额质押融资,放大杠杆?
21.份额升级?
公募和开放式私募不得进行份额升级
分级私募产品比例要求
分级资管产品不得对优先级份额认购提供保本保收益
23.人工智能投资顾问
取得投资顾问资质,不可借智能投资顾问超范围经营
运用人工智能按规范操作
针对不同产品投资策略研发不同智能操作
25.资管产品报告制度
建立资管产品统一报告制度,央行会同金监部管理
金融机构报送
登记、交易所报送
26.央行会同金监部制定资管业务标准规制
28.金监部完善处罚规则
央行处罚违反宏观审慎的资管业务
2.资管业务简介
金融机构提供投资管理金融服务
委托管理产品一一对应结算
为金融机构表外业务及禁止行为
私募投资基金适用原则
3.资产管理产品内涵
人民币或外币形式的银行非保本理财产品
资金信托
证劵公司及子公司、基金管理及子公司、期货及子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br>
不包括依金管部规则的资产证劵化业务、依人社保发行的养老金产品
5.资管产品投资者要求
分类
不特定社会公众
合格投资者
1.投资经历≥2年,且家庭净融资≥300万/资产≥500万/近3年本人年收入≥40万
2.近1年末净资产≥1000万元的法人
3.其他
合格投资者投单只固定收益≥30万;单只混合类≥40万;单只权益、商品及金融衍生品≥100万
禁止非自有资金投资资管产品
7.金融机构体制要求
具备相适应的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
建立健全人员资格认定、培训、考核、问责制度
对违法违规人员严格处置
8.履行管理人职责
1.募集资金、产品发售、登记、备案、注册
2、受托财产分别管理,进行投资
3.按合同分配收益
4.产品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报告
5.依法披露受托财管业务信息、产品净值、收益情况
6.保存受托财管业务相关材料
7.代表投资者行使诉讼权利
8.保证资金及收益返回原账户
9.其他(造成损失依法赔偿)
11.资管产品投资条件
标准化债权类
1.等分化,可交易
2.信息披露充分
3.集中登记,独立托管<br>
4.公允定价,流动机制完善
5.交易市场交易
资管产品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国家禁止领域
鼓励符合条件的发行资产管理产品
跨境资管产品参照执行
13.独立开展业务
主营业务不包括资管的应设资管子公司或专门资管经营部
禁止为资管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股权类承诺代担风险
确保业务之间、产品之间相分离
14.资管产品资产托管
具有托管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独立托管
具证劵投资基金托管资质的商业银行
过渡期内:每只产品单独立户
过渡期后:设独立子公司,实质性独立托管
16.控制投资资产集中度
单只公募投单只证劵/单只证劵≤资管产品净资产10%
同一机构全部公募投单只证劵/单只证劵市值≤该证劵市值/证劵投资基金市值30%
同一机构全部资管产品投资单一上市公司股票≤该可流通30%
金监部另有规定除外
非主观原因及时调整
流动性首先要资产出售
可转让/恢复的10个交易日
19.刚性兑付及惩戒
分类列举
发行人违反真实公允确定净值原则
滚动发行,本金、收益、风险在投资者之间转移
兑付困难,金融机构自行偿付或其他代为偿付
其他
分类惩戒
存款类:国保监和人行规范,补缴及行政处罚
非存款类:违规经营,金监部和人行纠正并处罚
单位或个人可举报属实有奖
外部审计的审计与担责
22.金融机构再投资
不得为其他机构的资管产品提供规避通道服务
所投资管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劵投资以外的资管产品
将资管产品投资其他发行的资管产品具体规范
金监部对开展资管业务的金融机构平等准人
24.金融机构资管产品交易
不得利用资管资金与关联方不正当交易
建立健全关联方交易的内部审批与评估
27.资管业务监管原则
1.机构与功能结合监管
2.穿透式多层监管
3.宏观审慎管理
4.实时动态监管
29.过渡期资管要求
金监部制定配套细则设置过渡期
过渡期内发行新产品与存量产品具体要求
过渡期后全面规范本意见
30.金融监管
31.生效时间及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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