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关系
2019-10-19 22:07:53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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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概念
宪法关系是指按照一定宪法规范,在宪法主体之间产生的,以宪法上的权利义务为基本内容的社会政治关系
子主题
性质(特点)
宪法关系是民主政治关系的法律模式,同时对政治关系产生特定的影响
宪法关系是最基本的法律关系
宪法关系以宪法规范为调整依据
宪法主体之间的静态宪法关系,也是宪法主体之间权利义务互动的方式
宪法主体之间的事实关系和价值关系
宪法关系的主体
公民
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际,享有该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并承担相应法定义务的自然人。
政治关系的历史变革是公民成为宪法关系主体的前提
公民是宪法关系中最为活跃的主体因素
正是人在身份和政治地位上地变革,使公民的行为成为宪法关系向新阶段发展的活力源泉和基本动力
公民参与宪法关系的特征
平等性:公民只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商品经济条件下主体利益要求的社会价值平等化在政治法律领域的表现
自由性:包括公民的内在自由和外在自由
主动性:公民在宪法关系事件中不是消极地适应社会政治结构和环境,而是积极参与社会政治生活,以其意志和行为反作用于社会、国家和其他公民。
公民与人民的区别
人在宪政国家中的身份与地位是双重的
作为整体出现的人即人民,宪法将人民确认为国家主权的所有者
作为个体出现的人即公民,宪法赋予其宪法权利享有和宪法义务的承担
公民对宪法关系的积极作用
公民的权利行为是创建一国宪法关系体系的基础
从个别的具体事项来看,公民权利行为是引起特定宪法关系发生的重要条件之一
公民权利行为是维持宪法关系内部主体之间政治力量平衡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
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使公民的权利和权利行为在内容和形式上得到逐步扩展,从而推动着宪法关系内容与形式的不断更新
国家
国家由权利行使者转为义务的承担者
国家在宪法关系中的存在方式
法定性:宪法赋予国家对社会及其成员以政治强制力
国家机关既是国家的代表,也是国家权力的载体。
国家对宪法关系的积极作用
国家利用以强制力为后盾的权力行为维护宪法关系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从而为宪法关系的稳定、发展服务
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国家行使权力可以引起特定宪法关系的发展、变更和消灭,这是宪法关系运作的基本政治动力之一
国家权力负有制约公民权利和控制权利即权力秩序的历史使命,有赖于国家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依法定程序作出的权力行为
宪法关系的内容
权利与权力关系使宪法关系的基本内核
权利与权力关系决定宪法关系的性质
权利与权力关系决定宪法关系的基本结构形式
权利与权力关系是宪法关系各主体法律地位的体现
权利与权力的冲突和妥协是宪法关系运作的基本形式
权利与权力的互动关系推动宪法关系的发展
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是宪法关系的基本精神
由人民的主权地位决定
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的基本途经和方式
从权力来源看,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主权和公民权利
从权力行使看,公民通过各种行使权利的途经和方式,参与到国家权力行使过程中去
从权力行使后果看,保证国家权力的合法运作,初始国家权力的行使产生积极后果
国家权力的相互制约是权利制约权力的重要补充
公民权利产生国家权力,国家权力为公民权利服务,公民权利制约国家权力
实证法角度,宪法是由掌握国家权力的统治阶级制定的,因而先有国家权力、后有宪法,然后才有真正意义上的受法制保障的公民权利
自然法角度,宪法是权利的产物,即先有权利后又宪法。国家权力只能由宪法设定和授予,任何人和组织不得行使宪法没有授权的权力
宪政角度,国家权力受制于公民权利。国家权力只能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按法定程序行使,法授权即禁止
人权角度,权利必须受到保障,即法不禁止即自由,国家权利为保障人权而存在,公民权利是国家权力的目的。
宪法关系的客体
宪法行为是宪法关系的客体
宪法权利行为和权力行为是宪法关系主体相互间及其与宪法规范产生联系的唯一领域
宪法关系主体的权利和权力所指向的对象只能是宪法行为
宪法和宪法关系规范的对象只能是宪法行为
宪法权利行为
概念:公民等宪法关系主体依法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利的作为或不作为
积极作用
创建一国宪法关系体系的基础
引起特定宪法关系发生的重要条件之一
维持宪法关系内部公民和国家间政治力量平衡协调发展的重要途径
推动宪法关系发展的根本政治动力
宪法权力行为
概念:国家及其机关依法行使宪法授予的权利的行为
积极作用
维护宪法关系赖以存在的社会基础
引起特定宪法关系的发展、变更、消灭
制约公民权利和控制权力
违宪行为
不是宪法关系的客体。因为宪法行为是合宪合法的
概念:违宪行为是指以公民等的权利行为或国家的权力行为形式表现出来的、违反宪法的作为或不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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