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公司是否对服务器享有物权?丙公司能否基于《物权法》第230条取得留置权? <br>
1.债权人占有了“债务人的动产”
债务人是动产所有权人(物.a.230)
该要件不满足
债务人不是所有权人,且无处分权,而债权人不知情(担保法解释108.)
依据是担保法解释108.,留后讨论
债务人不是所有权人,但是有处分权(扩张解释物a.230)
遗失物的占有人既无法律赋予的“处分权”,也没有所有权人授予的处分权
该要件不满足
2.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动产”的占有,系“合法”取得
3.债权人的占有形态,可以是直接占有或者间接占有,但是不得以债务人为直接占有人而成立间接占有(参见《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14条、第87条第1款
4.债权人对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参见《物权法》第231条、《担保法解释》第109条该条的表述是:“对动产的占有与其债权的发生有牵连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的留置例外(《物权法》第231条但书)
5.债权人的债权已届清偿期(《物权法》第230条第1款,《担保法司法解释》第109条)。例外情形:债权人能够证明债务人没有支付能力(《担保法解释》第112条)
6.留置物的价值应相当于债务的金额,但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除外(《物权法》第233条)
7.消极要件:双方未约定排除留置权(《物权法》第232条);留置不与法律规定以及公序良俗相抵触(《物权法》第232),也不得与债权人的义务或者合同的特殊约定相抵触(《担保法解释》第111条)
结论:丙公司不能依据《物权法》第230条取得留置权
丙公司能否基于《担保法解释》第108条(结合《物权法》第230条)取得留置权
留置权
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欠缺“处分权”不知情
丙公司不知道且无过失,该要件满足
满足《物权法》第230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条件(上文2-7要件)
其中,要件2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动产”的占有,系“合法占有”,是指债权人的占有取得并不构成对债务人的侵权行为
该要件满足
第3-7要件均满足
结论:丙公司可以取得对服务器的留置权
留置权是否消灭?
要件2下的动产如果是第三人的遗失物,是否仍满足该要件
基于担保法解释a.84,以他人之遗失物出质,应类推适用物a.107,留置权同样如此
依物a.106,,债务人占有委托物的,债权人可以取得留置权
依物a.107,如果债权人是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并且在其业务活动中占有了债务人所交付的第三人之遗失物,所有权人如果向债权人提出回复请求权而欲消灭其留置权,须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人所负担的债务。在未清偿该债务时,其回复请求并不发生消灭留置权的法律效果。
结论:甲向丙请求返还时,并未清偿乙的债务,因此,丙的留置权并未因甲的请求而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