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思维》读书笔记
2020-03-16 15:01:48 5 举报
AI智能生成
王泽鉴先生《民法思维》一书就请求权基础体系得可视化梳理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契约上请求权
主契约请求权(履行请求权)
契约<b>成立</b>:须有要约与承诺的合致
个别化契约&定型化契约
个别契约
定型化契约(<b>格式合同</b>)
<b>认定</b>
<b>成立</b>:依要约与承诺而为,契约提供者的提示义务
<b>解释</b>:条款有疑义,应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
<b>效力</b>:无效事由有三
违反公序良俗
违反诚信原则,对消费者显失公平
一般条款抵触非一般条款
<b>后续</b>:部分无效或不构成契约内容,出去该部分,契约亦可成立者,其他部分仍未有效
对“草约的同意”?
自己缔约&经由<b>辅助人</b>缔约
使者
代理
契约<b>有效</b>:须具备有效要件,如当事人行为能力及意思表示健全等
完全有效
不完全有效(<b>无效,效力未定,得撤销</b>)
行为能力欠缺
无行为能力人
无效
限制行为能力人
无效
效力未定
无权代理之人
效力未定
标的不适当
无效或可撤销
意思表示不健全
欺诈,胁迫等
可撤销
契约<b>存在</b>:契约本身未因撤销,解除,终止等事由而消灭
所主张的请求权并<b>未</b>因清偿,代物清偿,抵消,给付不能等而<b>消灭</b>
对履行请求权,<b>无得拒绝给付的抗辩权</b>
次契约请求权
<b>契约债务不履行</b>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构成要件
给付义务违反
给付<b>不能</b>
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
可归责于债务人
可归责于债权人
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
给付<b>延迟</b>
构成要件
给付须可能
给付延迟与给付不能相互排斥
债务已届清偿期
有可归责于债务人之事由
债权人受领<b>延迟</b>
构成
债务人合法提出给付
债权人拒绝受领或不能能受领
不以债权人有可归责的事由为要件
法律效果
债务并不消灭但是责任得以减轻或免除
<b>不完全给付</b>
<b>未依债之本旨而为给付</b>
归责事由
损害
履行利益&信赖利益
<b>履行利益</b>:以契约有效为前提,于债务人履行债务契约时,债权人可获得之利益,如标的物转售的差价
<b>信赖利益</b>:信赖契约有效而受的损害,若不订立契约,即可免受损害的利益,如订约的费用等
财产损害&非财产损害
物质的和精神的
因果关系
相当因果关系
<b>责任成立上的因果关系</b>
<b>责任范围上的因果关系</b>
法规目的说
法律效果
损害赔偿
方法
范围
损益相抵
与有过失
因<b>契约解除</b>而发生的恢复原状请求权
契约解除权的发生及行使
发生
约定解除权
法定解除权
行使
如果未定期间当事人得定相当期间并予以催告
恢复原状请求权的内容与效力
未履行的义务归于消灭
已履行的给付发生恢复原状请求权
恢复请求权与不当得利请求权
解除契约与<b>保证人的责任</b>
损害赔偿义务
乃原债务的延长应为保证契约的效力所及?
恢复原状义务
应就保证契约当事人的意思作合理客观的解释
<b>解除契约与损害赔偿</b>
<b>并存</b>的违约救济方式
合意解除
不适用
买卖,租赁及承揽等契约上的<b>瑕疵担保请求权</b>
类型
买卖
租赁
承揽
<b>与不完全给付的关系</b>
与第三人
第三人利益契约
第三人直接取得主给付请求权
债务人得由契约所生得一切抗辩对抗受益之第三人
但债务人不得对其请求履行要约人应为得对待给付
与之相应的次契约请求权同时存在
债权让与
<b>意定</b>债权让与
<b>准物权行为,不要式行为</b>
内部效力:该债权的担保和其他从属权利随同移转
对债务人的保护
非经通知对债务人不生效力
对抗让与人之事由得对抗受让人
抵消的主张
<b>法定</b>债券让与
连带债务求偿权人的代位权
利害关系第三人清偿之代位权
保证人之代位权等
债务承担
<b>准物权行为,不要式行为</b>
<b>并存</b>的债务承担
<b>免责</b>的债务承担
债务同一性不因此消灭,抗辩仍可沿用
类契约关系上请求权
表意人撤销错误意思表示的损害赔偿责任
信赖利益
无权代理人责任
履行利益
自始客观给付不能的损害赔偿责任
无因管理请求权
真正无因管理
是否成立无因管理
管理他人事务
<b>为他人管理事务之意思</b>
未受委托并无义务
检讨属于何种类型无因管理
是否有利于本人并不违反本人明示或可得知意思
<b>正当的无因管理</b>
不当的无因管理
不法的管理(不真正的无因管理,准无因管理)
管理他人事务而不具备为他人之意思?
物权关系上请求权
所有人之物上请求权<b>(终局性)</b>
所有物返还请求权
请求权人须为所有人
被请求人为无权占有或反于所有人的意思而取得物之占有
<b>被诉之人应为现实占有人</b>
被请求人的主观故意或过失在所不问
所有权妨害除去请求权
侵害的发生具有不法性
所有权妨害防止请求权
占有人之物上请求权<b>(暂时性)</b>
主体
有权占有,无权占有均可主张
直接占有,间接占有均可主张
占有辅助人不可主张
内容
占有返还请求权
须占有被<b>侵夺</b>
<b>此占有的瑕疵会被继受</b>
概括继受人
<b>恶意</b>的特定继受人
占有除去妨害请求权
占有妨害防止请求权
盗赃或遗失物恢复请求权(善意取得制度的例外)
<b>关键问题:恢复以前该物之所有权属于何人</b>
原权利人归属说
<b>善意受让人取得说</b>
占有人与恢复请求权人之间的关系
主要问题
孳息的处理
占有物灭失或毁损无法返还时的赔偿责任
占有人为占有物支出费用的偿还问题
规定分类
<b>善意</b>占有人
<b>恶意</b>占有人
不当得利请求权
构成要件与思考层次
不当得利的要件及效果
受有利益
他人受损
无法律上的原因
排除情形
道德义务上的给付
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
明知无义务而为给付
因不法原因而为给付,但不法原因仅于受领人一方存在时不在此限
返还的标的
所受利益
于此利益更有所取得者
如若不能返还,应偿还其差价
受领人的返还范围
受领人不知无法律上之原因,而其所受之利益,已不存在者,免负返还或偿还价款之责任?
无偿受让人的返还义务
受领人将其所受者,无偿让与第三人,而受领人因此免返还义务者,第三人于免除之限度内负返还之责任?
<b>不当得利规定的准用</b>
其他法律条文的规定
<b>法律构成要件的准用</b>
需具备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才有适用的余地
<b>法律效果的准用</b>
不具备构成要件仍可以请求返还之
不当得利的类型化
因给付而受不当得利(核心在于判断<b>给付关系</b>)
自始欠缺目的(如非债清偿)
目的不达(如预期条件不成就)
目的消灭(如解除条件成就)
因给付以外的原因而受利益
分类一
基于行为
受益人行为
<b>最典型:无权处分</b>
有偿的无权处分
无偿的无权处分
<b>无法律上原因的无权处分</b>
直接请求权说
<b>双重不当得利请求权说</b>
受损人行为
第三人行为
基于法律规定
基于事件的结果
分类二
侵害他人权益的不当得利
费用支出不当得利
求偿不当得利
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请求权
一般侵权行为
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权利
加害行为
行为不法
侵害他人权利
须致生损害
须有责任能力
须有故意或过失
故意以悖于善良风俗之方法加损害于他人
<b>权利与纯粹经济上损失的区分</b>
违反保护他人之法律
特殊侵权行为
共同侵权行为的<b>客观化</b>
雇用人责任的<b>严格化</b>
连带侵权责任的扩张与求偿关系
数未成年人或数受雇人不法侵害他人权利时,数法定代理人或雇用人应否负连带侵权责任,而为内部求偿关系?
肯定说
<b>否定说</b>
其他请求权
遗失物拾得人之费用,报酬请求权
邻地所有人之偿金或损害赔偿请求权
越界建筑而生的请求权
共有人的请求权
基于亲属继承关系而生的请求权
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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