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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新型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劳动用工方面的合规注意及实操指引(以北上广为例)》<br> ——胡高崇律师(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擅长争议解决、劳动雇佣与员工激励、公司合规,企业常年法律顾问)<br>
鼓励协商解决复工前的用工问题
指导企业主动与职工沟通
支持企业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b><font color="#c41230">在家办公</font></b>
对不具备远程办公条件的企业,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b><font color="#c41230">各类假</font></b>
鼓励灵活安排工作时间
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
灵活用工措施
错时上下班
弹性上下班
……
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br>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
以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为前提
与工会和职工协商后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
依法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
指导规范用工管理
指导企业全面了解职工被实施隔离措施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情况
企业不得在此期间依据《劳动合同法》四十条、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受相关措施影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劳动合同
企业不得在此期间退回被派遣劳动者
鼓励企业积极探索稳定劳动关系的途径和方法
指导复工企业规范用工管理
要指导企业提供必要的防疫保护和劳动保护措施
积极动员职工返岗
对不愿复工的职工主动劝导,劝导无效或以其他非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的,指导企业依法予以处理
企业采取相应措施后仍需要裁员
指导企业制定裁员方案
依法履行相关程序
妥善处理劳动关系
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
支持协商未返岗期间的工资待遇
条件
在受疫情影响的延迟复工或未返岗期间
用完各类休假仍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
其他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
根据相关规定与职工协商
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
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按有关规定发放生活费
支持困难企业协商工资待遇
通过协商民主程序与职工协商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
对暂无工资支付能力的,要引导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延期支付,帮助企业减轻资金周转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