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资产评估
2020-11-15 20:11:42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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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资产评估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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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国有资产评估
指评估机构根据委托,对国有单位相关经济行为所涉及的国有资产或者非国有资产的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
国有单位
是指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政府投资基金等国有资产产权持有单位。
需评估事项
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分立、收购、清算;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接受非货币资产出资;债权转股权;产权转让;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资产转让、置换、租赁;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抵债;接受非货币性资产抵押或者质押;
无须评估事项
经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实施无偿划转资产的;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之间实施合并、分立以及其他经济行为的;发生多次同类型经济行为时,同一资产在评估报告使用有效期内,并且资产、市场状况未发生重大变化的; 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以其他方式确定价值的。
核准或备案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授权的国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权限办理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程序。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是国有单位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产权转让等的必要程序。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论在其有效期内作为作价参考依据。
法律责任
评估机构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评估师签署虚假评估报告或者签署的评估报告有重大遗漏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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