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出资
《公司法》第28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br>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br>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br>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br>《公司法》第30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br>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出资不到位
《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br>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抽逃出资
《公司法》第35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br>《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0条: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其开办单位对<br>其开办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注册资金,可以裁定变更或追加其开办单位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实<br>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
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造成公司损失
《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br>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br>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算
《公司法解释二》第18条:(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br>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br>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
《公司法解释二》第19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br>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债权人主张其对<br>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提供虚假清算报告骗取公司注销
《公司法解释二》第19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br>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br>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公司法解释二》第11条:<br>(1)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br>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br>(2)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br>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
《公司法解释二》第15条: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主张<br>清算组成员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股东在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清偿债务
《公司法解释二》第20条:(2)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br>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股东在清算或注销过程中有其他过错造成公司或债权人损失
《公司法解释二》第23条: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br>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br>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