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发〔2020〕45号文件
2021-01-12 14:06:04 6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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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梳理】医保发〔2020〕45 号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意见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充分认识“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重要意义
原则
优化服务,便民惠民
突出重点,稳步拓展
线上线下一致
做好“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协议管理
明确“互联网+”医疗服务协议管理的范围
依托实体医院申请互联网+医疗服务的补充协议
申请医保定点协议的同时,一并申请互联网+医疗服务的补充协议
申请“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补充协议的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数据对接能力,基础信息数据库
数据交换能力,移动支付/电子票据等
依托医保电子凭证实名认证
保留患者诊疗信息,可溯源可追踪
可核验患者为复诊患者
系统可区分线上、线下业务
按规定做好定点评估和签约工作
经办机构签订前评估
协议期内保持一致
向社会公布名单/服务/收费
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政策
根据地方医保政策和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内容确定支付范围
本地统筹区+互联网定点机构+复诊处方=(诊查费+药品费)可报销
个人负担的费用,可由职工个账支付
可从门诊慢特病开始,逐步扩大医保对常见病、慢性病互联网+医疗服务支付范围
个人负担的费用,可由职工个账支付
可从门诊慢特病开始,逐步扩大医保对常见病、慢性病互联网+医疗服务支付范围
结合医保发〔2020〕40 号,探索互联网+医疗服务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落实“互联网+”医疗服务的价格和支付政策
按照医保发〔2019〕47 号规定落实价格和支付政策
对于医疗机构申报的新增“互联网+” 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各地要坚持以结果为导向、反映资源消耗规律、线上线下合理衔接的原则,加快受理审核,科学确定项目名称、服务内容、计价单元、收费方式等,为跨机构合作开展服务、分配收入提供政策依据
诊查费和药品费,参照线下
支持“互联网+”医疗复诊处方流转
探索外购处方、定点零售药店互联互通
有条件可依托全国统一医保信息平台
探索开展统筹地区间外购处方流转相关功能模块互认,实现“信息和处方多跑路,患者少跑腿”
优化“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经办管理服务
明确医保结算对象
诊查费+药品费(机构/指定第三方)=经办机构直接与实体医疗机构结算
处方流转至定点药店的药品费=经办机构直接与定点药店结算
处方流转至定点药店的药品费=经办机构直接与定点药店结算
完善总额预算管理办法
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其总额预算纳入实体定点医疗机构统一管理
总额预算应考虑互联网+医疗服务发生的医疗费用和药品费
提升医保信息化管理水平
加快推进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建设
完善人证相符审核、复诊条件审核、电子处方认证、处方流转平台等系统建设
加快医保电子凭证、医保信息业务编码的推广和应用
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
经办/委托的第三方,应定期对互联网+医疗机构及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进行考核
建立以医保基金使用、医疗服务质量、患者就诊取药满意度等为核心的考核指标体系
考核结果与定点协议签订、医保支付等挂钩
完善定点退出机制
完善定点医疗机构退出机制
实体被中止/解除的,互联网+机构同步被中止/解除
互联网+机构被中止/解除的,实体根据协议确定是否被中止/解除
互联网+机构被中止/解除的,实体根据协议确定是否被中止/解除
强化“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措施
强化医保部门费用审核责任
使用医保智能审核监控系统,实时监管
运用音频、视频等形式查验互联网+医疗服务接诊医生真实性
全面掌握参保人就诊信息和医疗机构核查复诊行为的有关记录
对不符合规定的诊察费和药品费予以拒付,并按协议约定进行处理
严厉打击“互联网+”医疗服务中的欺诈骗保行为
医保部门,应多手段加强监督检查并追究
参保人欺诈骗保,暂停互联网医保支付/医保直接结算资格
工作要求
加强组织领导
2020年底前,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要按照本意见要求,制定本地“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管理办法,完善经办流程和协议范本
做好统计监测
建立“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统计监测体系
按规定报送纳入协议管理的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疗机构的相关情况
加强基金支出分析
做好政策培训和宣传
加强培训,使医务人员掌握有关规定
合理引导人民群众对互联网+医疗服务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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