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时间轴
2021-12-13 19:35:41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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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2021年1月29日双方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
2021年10月25日
2021年9月25日
2021年5月10日
2021年2月3日双方办理网签手续
中介才收到李志锋补齐的材料
2月至5月,经中介多次催促,李志锋仍然没有补齐中行贷款所需的资料
2021年9月25日-2021年10月17日期间,李志锋一直处于失联状态,2020年10月18日,中介联系到李志锋,李志锋声称会将《补充协议》寄出
我方要求与李志锋签订《补充协议》
李志锋同意与我方签订修订后的《补充协议》
2021年9月2日双方在房六六翠湖店就《补充协议》事项进行面谈
李志锋支付定金5.1万(2021年1月28日支付定金4.9万)
2021年1月29日
2021年11月3日
合同第二条第(三)款约定,如首家贷款机构不批准贷款或不足额批准贷款的,买卖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解决:”买受人在首家贷款机构不批贷或不足额批贷后30天日仍未获得批贷或足额批贷的,买受人应在前述期间届满60日内自行筹备剩余房款。
郑香美
2021年5月21日
合同第二条第(三)款按揭贷款约定:”买受人应当在本合同签署之后30日内前往贷款机构办理贷款申请手续。
李志锋向我方发出《催告函》
2021年5月19日是李志锋开始联系第二家贷款机构的的最后期限,但李志锋在2021年5月21日才决定更换农业银行,李志锋构成第二次违约
合同第二条第(三)款约定,如首家贷款机构不批准贷款或不足额批准贷款的,买卖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解决:”买受人须于贷款机构通知之日起7日内继续申请其他贷款机构贷款。
2021年2月27日是李志锋贷款申请的最后期限,而李志锋一直拖延至5月10日才补齐所有材料,李志锋构成第一次违约
合同约定
2021年5月12日
2021年6月至7月,李志锋一直未获得农行的贷款申请。
2021年6月11日是李志锋获得第二家贷款机构批准的最后期限,但李志锋未获批。因此,李志锋须在2021年8月10日前向我方一次性支付剩余房款,但李志锋一直未支付,李志锋构成第三次违约
李志锋决定更换贷款银行为农业银行
2021年2月5日
2021年2月1日
中介向我方寄出农行材料
2021年8月6日
我方寄出协助买方办理贷款的资料
中国银行初审意见认为:李志锋不符合放贷条件
李志锋
2021年5月27日
我方向李志锋发出《催款函》,要求李志锋7日内支付剩余房款并支付违约金
李志锋未确定贷款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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