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监察权限 18-34条
2021-07-09 09:16:23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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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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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监察机关收集证据一般原则
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br>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
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
19 提醒谈话
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br>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
报告和处置意见
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职务违法行为的,予以了结澄清
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按照管理权限,<br>由监察机关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 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
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br>或者其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或者进行初步核实
20 陈述和讯问
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br>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
发生职务违法行为,但尚不够职务犯罪的公职人员
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br>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讯问笔录
21询问
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
22 留置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br>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br>,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br>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
并有下列<br>情形之一的
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可能逃跑、自杀的
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
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23 查询冻结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贪污贿赂、<br>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br>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
存款
汇款
债券
股票
基金份额
其他财产
冻结的财产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冻结,予以退还
24.搜查
出示搜查证
有被搜查人或者其家属等见证人在场
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搜查女性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可能隐藏被调查人或者犯罪证据的
人的身体
物品
住处
其他有关地方
监察机关进行搜查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25.调取<br> 查封<br> 扣押
范围
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
措施的要求
应当收集原物原件
会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开列清单
由在场人员当场核对、签名,并将清单副本交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
保管要求
对调取、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监察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妥善保管
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
定期对账核实
不得毁损或者用于其他目的
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
解除要求
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
26.勘验检查
可以直接进行勘验检查
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资格的人员在调查人员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制作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员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时间、地点、对象、目的、经过、结果
27.鉴定
对于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
可以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相关负责人审批
委托鉴定文书
28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
根据需要
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
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28.批准决定应当明确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br>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
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br>,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29.应当留置的被调查人如果在逃
监察机关可以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内通缉
缉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监察机关决定
由公安机关发布通缉令
30.边控
为防止被调查人及相关人员逃匿境外
经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
由公安机关依法执行
不需要继续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的,<br>应当及时解除
31.主动认罪认罚
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
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
极退赃、减少损失
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
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从轻处罚
相对较轻的刑种或者处以较短的刑期
减轻处罚
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
免除处罚
32.揭发
职务违法犯罪的涉案人员
揭发有关被调查人职务违法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
提供重要线索,有助于调查其他案件的
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br>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33.证据
监察机关在收集、固定、审查、运用证据时,<br>应当与刑事审判关于证据的要求和标准相一致。
物证
书证
证人证言
被调查人供述和辩解
视听资料
电子数据
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案件处置的依据
刑讯逼供
威胁、引诱、欺骗
34.移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
在工作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问题线索
应当移送监察机关,由监察机关依法调查处置
被调查人既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违法犯罪的,一般应当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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