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管理与法规——2
2026-04-22 15:48:58 0 举报AI智能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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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技<br>术<br>标<br>准<br>及<br>规<br>范
《历史文化名城<br>保护规划标准》
总则
本标准适用于
历史文化名城
历史文化街区
<b><font color="#b71c1c">文物保护单位及历史建筑的保护规划</font></b>
非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城区、历史地段、文物古迹等
保护规划必须应保尽保,并遵循下列原则
保护历史真实载体
保护历史环境
合理利用、永续发展
统筹规划、建设、管理
保护规划应<br><b><font color="#b71c1c"></font></b>
全面深入<b><font color="#b71c1c">调查</font></b>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与<b><font color="#b71c1c">现状</font></b>
深入挖掘历史文化资源
研究分析其文化内涵、价值、特色
<b><font color="#b71c1c">确定保护目标</font></b>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b><font color="#b71c1c">纳入城市总体规划</font></b>,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规划<b><font color="#b71c1c">范围和期限</font></b>应与城市(县城)<b><font color="#b71c1c">总体规划相一致</font></b>
城市产业的选择、空间发展方向的确定、用地布局的调整、道路与市政工程设施的选线选址应有利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历史文化名城
一般规定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内容包括
<b><font color="#b71c1c">城址</font></b>环境保护
传统<b><font color="#b71c1c">格局</font></b>与<b><font color="#b71c1c">历史风貌</font></b>的保持与延续
历史地段的<b><font color="#b71c1c">维修、改善、整治</font></b>
<b><font color="#b71c1c">文物保护单位</font></b>和<b><font color="#b71c1c">历史建筑</font></b>的保护和修缮
<b><font color="#b71c1c">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划定<br>【重点】</font></b>
历史城区
历史文化街区
其他历史地段
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建筑
地下文物埋藏区的保护界限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优化调整历史城区的
<b><font color="#b71c1c">用地性质与功能</font></b>
<b><font color="#b71c1c">调控人口容量</font></b>
<b><font color="#b71c1c">疏解城区交通</font></b>
改善市政设施等
历史城区应明确延续历史风貌的要求
保护界限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应划定
历史城区范围
历史文化<b><font color="#2196f3">街区</font></b>的<b><font color="#b71c1c">保护范围界线</font></b>
<b><font color="#b71c1c">核心保护范围 + 建设控制地带</font></b>
可根据需要划定<br>(不是必须划定的)<br>
<b><font color="#2196f3">环境协调区</font></b>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b><font color="#b71c1c">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界限</font></b>,应以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具体界线为<b><font color="#b71c1c">基本依据</font></b>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br><b><font color="#b71c1c">划定历史建筑</font></b>的保护范围界线
历史文化街区<b><font color="#b71c1c">内</font></b>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应为
<b><font color="#b71c1c">历史建筑本身</font></b>
(历史文化街区内本身就有建设控制地带)
历史文化街区<b><font color="#b71c1c">外</font></b>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应包括
<b><font color="#b71c1c">历史建筑本身</font></b>
必要的<b><font color="#b71c1c">建设控制地带</font></b>
当<b><font color="#b71c1c">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font></b>与<b><font color="#b71c1c">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font></b>出线重叠时,应坚持<b><font color="#b71c1c">从严</font></b>保护的要求
格局与风貌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对体现历史城区传统格局特征的<b><font color="#e65100">城垣轮廓、空间布局、历史轴线、街巷肌理、重要空间节点</font></b>等提出保护措施
(重点词汇记忆,答题逼格高)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b><font color="#b71c1c">明确</font></b>历史城区的<b><font color="#b71c1c">建筑高度</font></b>控制要求
历史城区建筑高度分区
重要视线通廊及视域内建筑高度控制
历史地段保护范围内的建筑高度控制
历史城区应保持或延续原有的道路格局,保持特色街巷的原有空间尺度和界面
历史文化名城应通过完善综合交通体系,改善历史城区的交通条件
历史城区的交通应以<b><font color="#b71c1c">疏导</font></b>为主
应将通过性的<b><font color="#b71c1c">交通干路、交通换乘设施、</font><font color="#2196f3">大型机动车停车场</font></b>等安排在<b><font color="#b71c1c">历史城区外围</font></b>
历史城区应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步行和自行车交通
历史城区应控制机动车停车位的供给,采取<b><font color="#b71c1c">分散、多样化</font></b>的停车布局方式,<b><font color="#b71c1c">不宜增建大型机动车停车场</font></b>
【集中就不行,地下车库就不行】
历史城区内<b><font color="#b71c1c">道路、桥梁、轨道、公交、停车场、加油站</font></b>等交通设施的形式应满足历史风貌的管理要求,对现有风貌不协调的交通设施应予以整治
市政设施
历史城区的市政基础设施规划应充分<b><font color="#b71c1c">借鉴和延续</font></b>传统方法和经验,<b><font color="#b71c1c">充分发挥历史遗留设施的作用</font></b>
对现状已存的大型市政设施,应进行统筹优化,提出调整措施
历史城区内<b><font color="#b71c1c">不应</font></b>保留<b><font color="#e65100">污水处理厂</font><font color="#2196f3">、固体废弃物处理厂、<br>区域锅炉房、高压输气与输油管线和贮气与贮油设施</font></b>等环境敏感型设施
<b><font color="#b71c1c">不宜</font></b>保留<b><font color="#2196f3">枢纽变电站、大中型垃圾转运站、高压配气调压站、通信枢纽</font></b>局等设施
历史城区内<b><font color="#b71c1c">不应</font><font color="#2196f3">新</font></b>设置<b><font color="#b71c1c">区域大型市政基础设施站点</font></b>,直接为历史城区服务的<b><font color="#b71c1c">新增</font></b>市政设施站点宜<b><font color="#b71c1c">布置在历史城区</font><font color="#2196f3">周边地带</font></b>
有条件的历史城区,应以市政<b><font color="#2196f3">集中</font><font color="#b71c1c">供热为主</font></b>;<br>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历史城区宜采用燃气、电力等清洁能源供热
【法规有可能考】
当市政设施及管线布置与保护要求发生矛盾时,应在满足保护和安全要求的前提下,采取适宜的技术措施进行处理<br>
市政管线布置和市政管线建设
应进行隐蔽和美化处理
防灾和环境保护
历史城区内不得设置生产、贮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物品的工厂和仓库
历史城区内应<b><font color="#b71c1c">重点发展和历史文化名城</font><font color="#2196f3">相匹配</font><font color="#b71c1c">的相关产业,</font><font color="#2196f3">不得</font><font color="#b71c1c">保留或设置二、三类工业用地</font></b>
历史文化街区
总结:适用于历史文化名城的一定适用于历史文化街区
一般规定
历史文化街区应具备下列条件
<b><font color="#b71c1c">应有比较完整的历史风貌</font></b>
构成历史风貌的历史建筑和历史环境要素应是<b><font color="#b71c1c">历史存留的原物</font></b>
历史文化街区<b><font color="#2196f3">核心保护范围</font></b>面积不应小于<b><font color="#b71c1c">1h㎡</font></b>
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b><font color="#b71c1c">总用地面积</font></b>不应小于核心保护范围内建筑<b><font color="#b71c1c">总用地面积的60%</font></b>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达到<b><font color="#b71c1c">详细规划深度</font></b>要求;<br>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对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提出<b><font color="#b71c1c">分类保护与整治</font></b>要求,<br>对核心保护范围应提出建筑的高度、体量、风格、色彩、材质等具体控制要求和措施
保护界限
历史文化街区<b><font color="#b71c1c">核心保护范围界线</font></b>的划定和确切定位应符合下列规定<br>【强调本体】
应保持重要眺望点视线所及范围的建筑物外观界面及<b><font color="#b71c1c">相应建筑物的</font><font color="#2196f3">用地边界</font></b>完整
应保持<b><font color="#2196f3">现状</font><font color="#b71c1c">用地边界完整</font></b>
应保持<font color="#b71c1c"><b>构成</b></font>历史<b><font color="#b71c1c">风貌的自然景观</font></b>边界完整
历史文化街区<b><font color="#b71c1c">建设控制地带界线</font></b>的划定和确切定位应符合下列规定<br>【强调影响、完整性】
应保持重要眺望点视线所及范围的建筑物外观界面及相应建筑物的用地边界完整
应将构<b><font color="#b71c1c">成历史风貌的自然景观纳入</font></b>,并应保持视觉景观的完整性
应将<b><font color="#b71c1c">影响</font></b>核心保护范围风貌的区域纳入,宜兼顾行政区划管理的边界
历史文化街区内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以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b><font color="#b71c1c">具体界限</font></b>为依据
保护与整治
历史文化街区建筑物、构筑物的保护与整治方式
文物保护单位
修缮
历史建筑
修缮、维修、改善
传统风貌建筑
维修改善
其他建筑物、构筑物
与历史风貌无冲突的
保留、维修、改善
与历史风貌<b><font color="#b71c1c">有冲突</font></b>的
整治(拆除重建、拆除不建)
道路交通
宜在历史文化街区以外更大的空间范围内统筹交通设施的布局
历史文化街区内<b><font color="#b71c1c">不应</font></b>设置<b><font color="#b71c1c">高架道路、立交桥、高架轨道、客货运枢纽、大型停车场、大型广场、加油站</font></b>等交通设施
<b><font color="#b71c1c">地下轨道选线不应穿越历史文化街区</font></b>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街道宜采用历史上的原有名称
市政工程
确定排水体制
地下敷设为主
不应新建高压、次高压燃气管线
宜采用综合管廊、管沟
防灾与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街区宜设置专职消防场站,并应配备<b><font color="#b71c1c">小型、适用的消防设施和装备</font></b>
<b><font color="#b71c1c">历史文化街区外围宜设置环通的消防通道</font></b>
文物保护单位与历史建筑
均不得破坏历史建筑的历史特征、艺术特征、空间和风貌特色
<b><font color="#b71c1c">历史建筑应保持和延续原有的使用功能</font></b>
历史建筑要经过人民政府确定批准<br>文物保护单位同样
城<br>乡<br>规<br>划<br>技<br>术<br>标<br>准
分类
基础标准
是其他标准的基础(术语、符号代码、分类标准(例:绿地分类标准)、村镇基础资料搜集规程)
通用标准
共性标准(可细分标准)<br>
《城市用地竖向规范》
可以接着细分
<b><font color="#b71c1c">《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标准》</font></b>
《城市地下空间规划规范》
专用标准
具体标准
<font color="#ffffff"><b>《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b></font>
<b><font color="#ffffff">《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标准》</font></b>
法<br>律<br><br>行<br>政<br>法<br>规
《行政复议法》
总则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b><font color="#b71c1c">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font></b>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行政复议申请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b><font color="#b71c1c">具体行政行为</font></b>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b><font color="#b71c1c">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font><font color="#2196f3">60日</font><font color="#b71c1c">内</font></b>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b><font color="#b71c1c">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font></b>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b><font color="#b71c1c">代为参加</font></b>行政复议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
书面申请
口头申请(文盲)
申请复议情况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b><font color="#b71c1c">工作部门</font></b>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向该部门的<b><font color="#b71c1c">本级</font></b>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向<b><font color="#2196f3">上一级</font></b>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b><font color="#b71c1c">垂直领导</font></b>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向<b><font color="#2196f3">上一级</font></b>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地方各级<b><font color="#b71c1c">人民政府</font></b>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向<b><font color="#2196f3">上一级</font></b>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b><font color="#b71c1c">派出机关</font></b>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向该派出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br>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br>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br>【<b><font color="#b71c1c">本级</font></b>复议】
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并且受理的,不得申请行政复议;<br>行政复议已经受理的,也不得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和行政复议不同存】
行政复议受理
行政复议应当在收到后5日内进行审查;<br>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b><font color="#b71c1c">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font></b>
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b><font color="#2196f3">60日</font></b>内作出<b><font color="#b71c1c">行政复议决定</font></b>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b><font color="#b71c1c">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font></b>
总结
具体行政行为
60日
复议
60日
复议决定
15日
诉讼
直接诉讼<br>6个月内可以进行行政诉讼
行<br>政<br>法<br>学<br>基<br>础
法、法律与法律规范
法律=行为规则=规范
技术规范
人与自然
社会规范
人与人
法律规范是构成法律整体的基本要素或单位
法律规范的组成要素
<b><font color="#b71c1c">假定</font></b>
<b><font color="#b71c1c">处理</font></b>
为主体规定的具体行为模式,即权力和义务
<b><font color="#b71c1c">制裁</font></b>
法律规范的效力<br>(是法律的约束力)
等级效力
制定机关的地位越高,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也就越高
同一制定机关,同一领域:后法优于前法
特殊与一般:特殊优于一般
效力范围
指法律规范的约束力所及的范围
时间效力范围
空间效力范围
对人的效力范围
行政法学基础知识
行政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
行政法学
以研究行政法为研究对象
是关于行政权力的授予、行使、监督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行政关系
<b><font color="#b71c1c">行政管理关系</font></b>
与行政相对人
<b><font color="#b71c1c">行政法制监督关系</font></b>
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行政监察机关等监督行政主体
<b><font color="#b71c1c">行政救济关系</font></b>
行政相对人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
<b><font color="#b71c1c">内部行政关系</font></b>
上下级、平行机关等
行政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形式
制定法、判例法、习惯法、学说和法理
行政法的渊源
宪法
<b><font color="#b71c1c">最高阶法源</font></b>
法律
<b><font color="#b71c1c">重要的法源</font></b>
<b><font color="#b71c1c">行政法规</font></b>
<b><font color="#b71c1c">最主要的法源</font></b>
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和颁布
国务院
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b><font color="#b71c1c">地方性法规</font></b>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权力机关
本行政区域内有效
地方人大制定
自治法规
<b><font color="#b71c1c">行政规章</font></b>
<b><font color="#b71c1c">部门规章</font></b>
国务院各部门
本部门权限范围内
<b><font color="#b71c1c">地方规章</font></b>
大的市、省会城市等制定
有权法律解释
立法解释
有立法权的国家权力机关做出的解释
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是:<br>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行政解释
国家行政机关对其制定的行政法规或者其他法律规范作出的解释
国际条约与协定
其他行政法渊源
行政法的分类
以行政法的<b><font color="#b71c1c">作用</font></b>为标准
行政组织法
行政组织构架
行政行为法
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的权力和义务
监督行为法
对行政主体监督
以行政法<b><font color="#b71c1c">调整对象</font></b>的范围为标准
一般行政法
特别行政法(也称部门行政法)
以行政规范的<b><font color="#b71c1c">性质</font></b>为标准
实体法
程序法
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
<b><font color="#b71c1c">行政关系</font></b>是行政法调整的<b><font color="#b71c1c">对象</font></b>
<b><font color="#b71c1c">行政法律关系</font></b>是行政法调整的<b><font color="#b71c1c">结果</font></b>
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
行政法律关系<b><font color="#b71c1c">主体</font></b>
<b><font color="#b71c1c">行政主体</font></b>
行政主体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组织,具有法定的职权、编制、责任
公职人员
享有行政权
<b><font color="#b71c1c">行政相对人</font></b>
行政法律关系<b><font color="#b71c1c">客体</font></b>
指的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力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或标的<b><font color="#b71c1c">物</font></b>
<b><font color="#b71c1c">财物、行为、精神财富等</font></b>
行政法律关系的<b><font color="#b71c1c">内容</font></b>
行政法律关系享有的<b><font color="#b71c1c">权力和义务</font></b>
特征
行政法律关系内容设定<b><font color="#b71c1c">单方向</font></b>性
行政主体单方面可以决定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
例:规划局处理建筑单位,反过来不行
行政法律关系内容的<b><font color="#b71c1c">法定性</font></b>
行政主体<b><font color="#b71c1c">权力</font></b>处分的<b><font color="#b71c1c">有限性</font></b>
行政主体的权力就是集合和分配公共利益的权力
<b><font color="#b71c1c">有限性</font></b>决定行政<b><font color="#b71c1c">纠纷</font></b>的<b><font color="#b71c1c">不可调和性(容易混淆城法定性)</font></b>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是行政法治原则
对<b><font color="#b71c1c">行政主体</font></b>要求
<b><font color="#b71c1c">依法行政</font></b>
原则
行政<b><font color="#b71c1c">合法性</font></b>原则
合法性原则内容
行政<b><font color="#b71c1c">主体</font></b>合法
行政<b><font color="#b71c1c">权限</font></b>合法
行政<b><font color="#b71c1c">行为</font></b>合法
范围、手段、方式
行政<b><font color="#b71c1c">程序</font></b>合法
方式、步骤、顺序、时限
行政合法性的其他原则
法律优位原则
法律最大
法律保留原则
凡属宪法、罚款规定只能有法律规定的事项,<br>必须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br>行政机关才有权在其所制定的行政规范中作出规定
就是说法律没有明确具体操作,把操作权给了行政机关
行政应急性原则
积极行政与消极行政
积极行政
对行政向对方的权利和义务<b><font color="#b71c1c">不</font></b>产生<b><font color="#b71c1c">直接</font></b>影响的
行政规划、行政指导、<br>行政咨询、行政建议、行政政策等<br>
“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作为”
消极行政<br>
对行政向对方的权利和义务产生<b><font color="#b71c1c">直接</font></b>影响的
命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
“没有法律规范就没有行政”
行政<b><font color="#b71c1c">合理性</font></b>原则
要点
行政的目的和动机合理
行政行为的内容和范围合理
行政的行为和方式合理
行政的手段和措施合理
合理性原则内容
平等对待
<b><font color="#b71c1c">比例原则</font></b>
行政权虽然有法律上的依据,但是必须选择使<b><font color="#b71c1c">相对人最小的损害</font></b>方式来行使
正常判断
没有偏私
自由裁量权
<b><font color="#b71c1c">合理性</font></b>原则的产生是<b><font color="#b71c1c">基于</font></b>行政<b><font color="#b71c1c">自由裁量权</font></b>的存在
合理性和合法性的关系
先合法再合理 不合法无合理<br>合法全适用 <b><font color="#b71c1c">合理靠裁量</font></b><br><b><font color="#b71c1c">裁量来自哪? 来自合法化</font></b>
依法行政
<b><font color="#b71c1c">依法治国</font></b>范围
依法立法、依法行政、依法司法、依法监督
核心是<b><font color="#2196f3">依法行政</font></b>
<b><font color="#2196f3">依法行政</font></b>范围
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行政监督
核心是<b><font color="#b71c1c">行政执法</font></b>
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合法行政
合理行政
程序正当
<b><font color="#b71c1c">高效便民</font></b>
诚实守信
<b><font color="#b71c1c">权责统一</font></b>
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的涵义和特征
涵义
是指<b><font color="#4caf50">行政主体</font></b>基于行政职权,为实现行政管理目标,行使公共权力,对<b><font color="#b71c1c">外部</font></b>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b><font color="#4caf50">行政主体做出的行为</font></b>
<b><font color="#b71c1c">特征</font></b>
从属法律性
裁量性
单方意志性
可以自行做出执行法律的命令或决定,无需与行政相对人协商或者争得对方同意
效力先定性
行政行为一旦作出,在没有被有权机关宣布撤销或变更前,无论合法还是违法,都必须服从
强制性
行使职能时如遇到障碍,需要克服并扫清障碍
无偿性
行政行为的内容
权益的赋予与剥夺
赋予:授益行政行为
剥夺:侵益行政行为
义务的设定与免除
设定<br>
设定作为义务::“命令”
设定不作为义务:“禁止”
免除
变更法律地位
权力范围的扩大与缩小
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的确认
事实
例:行政违法建设事实
地位
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确认
行政行为的<b><font color="#b71c1c">效力</font></b>
确定力
不可变力,不能随便变更、撤销
拘束力
双方都有约束力
执行力
依法强制执行
公定力
与“效力先定性”类似
权力机关没有宣布撤销,就有效
例:虽然违法了,但是有证,只要权力机关没说无效,就不违法
<b><font color="#b71c1c">行政行为</font></b>的生效与合法的要件
生效
<b><font color="#b71c1c">即时</font></b>生效
<b><font color="#b71c1c">受领</font></b>生效
送达
<b><font color="#b71c1c">告知</font></b>生效
公告、宣告
<b><font color="#b71c1c">附条件</font></b>生效
如行政法规、规章的生效
合法
主体合法
权限合法
行政主体在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
内容合法
程序合法
行政行为的分类
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制定和发布<b><font color="#b71c1c">普遍</font></b>行为准则的行为
能对未来发生拘束力,可以反复使用
包括制定法规、规章,发布命令、决定等
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的法律特征
编制城市规划属于抽象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
对<b><font color="#b71c1c">特定</font></b>的人或事件作出影响相对方权益的具体决定与措施的行为
一次性行为
特征是行为对象的特定性与具体化
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
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依职权的行政行为与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单方行政行为与多方行政行为
多方行政行为是达成某种协议,比如征地协议
要式行政行为与非要式行政行为
要式行政行为
必须具备某种法定的形式、格式
就其形式而言是羁束性的要求
非要式行政行为
属于自由裁量性规定
行政作为和不作为行为
办事和摆烂的区别
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
行政司法:仲裁、裁决、复议、调解<br>行政司法是由行政机关充当争议的裁决人,依照行政司法程序解决行政争议和其他特定纠纷的一种行政行为
行政程序
行政程序包含
方式、步骤、顺序、时限的总和
行政程序的基本内容
基本规则必须由<b><font color="#b71c1c">法律</font></b>规定(不是法规)
必须对利害关系人公开
中立性原则
必须设立<b><font color="#b71c1c">行政救济</font></b>程序
事后
要有申辩权
事前
充分体现合理性原则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
公开、公正、正当、参与、复审、<b><font color="#b71c1c">效率</font></b>
<b><font color="#b71c1c">参与原则</font></b>是行政程序法的核心
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
告知制度
只适用于<b><font color="#b71c1c">具体行政行为</font></b>
<b><font color="#b71c1c">听证制度</font></b>
听证制度式现代程序法的<b><font color="#b71c1c">核心制度</font></b>
听证程序主持人的确定
职能分离,应当是行政主体的非直接参与者,且具有独立办案权
听证的费用由<b><font color="#b71c1c">国库</font></b>承担
回避制度
信息公开制度
职能分离制度
行政主体审查案件的职能和对案件裁决的职能,分别由内部不同的机构或人员来行使
调整的是行政主体内部的人员关系,而非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的关系
时效制度
<b><font color="#b71c1c">救济制度</font></b>
行政复议程序
行政赔偿程序
<b><font color="#b71c1c">行政监督检查程序(是程序)</font></b>
≠行政监督检查(是行为)
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违法
不论哪一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违法都是行政违法
构成要件
客观上违法
主观过错
违背法定职责和法定义务
具备承担责任的能力
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原则
<b><font color="#b71c1c">教育</font></b>与<b><font color="#b71c1c">惩罚</font></b>相结合的原则
责任<b><font color="#b71c1c">法定</font></b>原则
责任<b><font color="#b71c1c">自负</font></b>原则
<b><font color="#b71c1c">主客观一致</font></b>的原则
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监督
行政法制监督
监督的是行政主体和国家公务员
国家权力机关监督行政主体行为合法性等(监督机关有没有按规矩办事)
包括
<b><font color="#b71c1c">权力机关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br>行政自我监督、政治监督、社会监督(无法律效力)</font></b><br>
有些机构既是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又是行政监督的主体
行政监督
监督的是行政相对人
行政主体监督行政相对人是否遵守法律和旅行行政法上的义务
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的特点
行政立法的主体是特定的<b><font color="#b71c1c">国家行政机关</font></b>
行政立法是<b><font color="#b71c1c">从属性立法</font></b>
从属于权力机关的立法
是<b><font color="#b71c1c">权力机关立法</font></b>的<b><font color="#b71c1c">延申</font></b>和<b><font color="#b71c1c">具体化</font></b>
行政立法的强适应性和针对性
行政立法的多样性和灵活性
主体有很多,比如国务院、各部委、政府
行政立法的主体
国务院
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行政立法原则
依法立法的原则
依法进行
民主立法的原则
听取各方意见,保证民众广泛参与行政立法
加强管理与增进权益相结合的原则
<b><font color="#b71c1c">效率原则</font></b>
总结
由<b><font color="#b71c1c">全国人大</font></b>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
法律
由<b><font color="#b71c1c">国务院</font></b>出台
行政法规
由<b><font color="#b71c1c">地方人大</font></b>制定的
地方性法规
由各个<b><font color="#b71c1c">部委</font></b>,或者<b><font color="#b71c1c">人民政府</font></b>发布的
规章
等级效力
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政府规章
省级规章>省属地方城市规章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及部门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各自权限范围内实施
《条列》两种情况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办法》
部门规章
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的特征
<b><font color="#b71c1c">依申请</font></b>的行政行为
无申请即无许可
<b><font color="#b71c1c">管理型行为</font></b>
体现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的单方面性
<b><font color="#b71c1c">外部行为</font></b>
机关内部的申请、审批等,不属于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是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结果是,使相对人获得了从事特定活动的权力或者资格
行政许可的分类及其特征
普通许可
一般没有自由裁量权
一般没有数量控制
特许
有自由裁量权
有数量限制
认可
一般没有自由裁量权
注册证
核准
一般没有自由裁量权
一般没有数量控制
登记
行政许可的原则
合法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便民原则
救济原则
信赖保护原则
监督原则
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
申请与受理
在法定期限内<b><font color="#b71c1c">不做出</font></b>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请人可以依法通过<b><font color="#b71c1c">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font></b>追究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法律责任
形式审查
审查
决定
核发证件
有颁布证件的也有不颁布证件的
行政许可的期限
行政许可期限
受理之日起,20日
多个行政机关联合办理的期限(统一办理)
45日
颁发、送达行政许可的期限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的10日内完成
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的特征
行政复议的启动是依据行政相对人的<b><font color="#b71c1c">申请</font></b>
无申请无复议
必须是<b><font color="#b71c1c">具体行政行为</font></b>
抽象行政行为有问题,比如《XXX城乡规划管理办法》存在错误,可以提出<b><font color="#f57c00">审查</font></b>要求,但不是复议
行政复议的性质是行政机关处理行政纠纷的活动
行政复议是对行政决定的一种法律救济机制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
性质不同
职权不同
行政复议<b><font color="#b71c1c">可以变更</font></b>有争议的行政决定,<u><b><font color="#b71c1c">撤销或变更</font></b>行政决定<b><font color="#b71c1c">所依据</font></b>的<b><font color="#b71c1c">规章</font></b>或者</u><b><font color="#b71c1c"><u>行政规范 </u></font></b>
<b style=""><font color="#4caf50">人民法院</font><font color="#b71c1c">无权</font><font color="#4caf50">撤销、变更</font></b>行政决定<b><font color="#4caf50">所依据</font></b>的<b><font color="#4caf50">行政规章</font></b>和<b><font color="#4caf50">行政规范</font></b>,只能不予适用
审理方式不同
法律效力不同
行政复议<b><font color="#b71c1c">不具有</font></b>最终法律效力
行政诉讼的终审判决<b><font color="#b71c1c">具有</font></b>最终的法律效力
二审时最终效力
行政复议<b><font color="#b71c1c">申请</font></b>期限与方式
行政复议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期限
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申请
方式
口头
书面
行政复议<b><font color="#b71c1c">决定</font></b>期限与方式
期限
受理之日起60日作出复议决定
效力
<b><font color="#b71c1c">送达生效</font></b>
行政复议期间行政行为的执行
不停止执行
复议不服或不受理或超过复议期限不答复的,15日提起诉讼;直接诉讼(不复议)6个月
行政复议的管辖
“条块结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各部门不服
本级政府或上级部门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不服
上级人民政府
国务院各部委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服
找不服的部门去复议(因为没有上级了)
复议不服的,提请诉讼或国务院申请仲裁
向派出机关不服
找派出主体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处罚<b><font color="#b71c1c">法定</font></b>原则
公正、公开的原则
<b><font color="#b71c1c">处罚</font></b>与<b><font color="#b71c1c">教育</font></b>相结合的原则
收到行政处罚者的<b><font color="#b71c1c">权利救济</font></b>原则
行政处罚<b><font color="#b71c1c">不能取代其他法律责任</font></b>的原则
行政处罚不能代替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
行政处罚的适用
行政处罚与责令纠正并行
不能光罚款
<b><font color="#b71c1c">一事不再罚</font></b>
对违法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b><font color="#b71c1c">折抵</font></b>刑罚
例:拘留15天,判3年,15天扣除
行政处罚追究时效(2年)
公共行政
主体
国家行政机关
政府
不属于公共行政
公共部门
立法机关、司法机关
非政府组织
私人部门
对象
又称公共行政的客体
<b><font color="#ffffff">包括:国家事务<br> 共同事务(比如编制跨省的国土空间规划)<br> 地方事务<br> 公民事务</font></b><br>
特点
公共性
行政性
对外、对内管理
决策(制定城乡规划)、组织(对内)、协调、控制(监督)
核心原则
公民第一
行政体制内容
政府组织机构
<b><font color="#ffffff">行政权力结构</font></b>
是行政体制的核心组成部分,也是行政体制得以正常运作的动力
行政区划结构
行政规范
行政权力
特征
公共性、强制性、约束性
内容
立法参与、委托立法、行政管理、司法行政(仲裁、复议)
行政责任
分类
法律上的行政责任
政府人员特有(政府人员才能行使法律)
普通行政责任
政治责任、社会责任、道德责任
行政法学总结
人们的行为规则(规范)
技术规范
人与自然
社会规范
人与人
法律的效力
等级效力
后优于先,特殊优于一般
效力范围
时间效力范围
空间效力范围
对人的效力
行政法学研究行政法
行政法
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力的授予、行使、监督
行政法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
行政关系
行政管理关系
行政法制监督关系
行政救济关系
内部行政关系
行政法调整的结果: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行政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行政主体
行政相对人
包括外部相对人和内部相对人
行政法律关系客体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行政法制原则<br>(依法行政)
行政合法性原则
主体合法、权限合法、行为合法、程序合法
法律优位原则、法律保留原则、行政应急性原则
积极行政(不直接)、消极行政(直接)
行政合理性原则
目的和动机、内容和范围、行为和方式、手段和措施
平等对待、比例原则、正常判断、没有偏私
自由裁量
依法治国 → 行政执法 → 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
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
行政行为
行政主体对外部作出的行政行为
从属法律性、裁量性、单方意志性、效力先定性、强制性、无偿性
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以及行政相对人与他人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的形成、解除和变更
行政行为效力
确定力、拘束力、执行力、公定力
行政行为生效
即时生效、受领生效、告知生效、附条件生效
行政行为合法
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
行政行为分类
抽象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
......
行政程序
原则:公开、公正、正当、参与、复审、效率
告知制度<br>听证制度<br>回避制度<br>信息公开制度<br>职能分离制度<br>时效制度<br>救济制度<br>
听证制度是现代程序法的核心制度
救济:行政复议程序、行政赔偿程序、行政监督检查程序
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违法需要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br>责任法定原则<br>责任自负原则<br>主客观一直原则<br>
行政法制监督与行政监督
行政法制监督
监督行政主体
行政法制监督种类
权力机关的监督<br>司法机关的监督<br>行政自我监督<br>政治监督<br>社会监督
行政监督
监督行政相对人
行政立法
我国立法
权力机关立法
主体: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国家行政机关立法
行政立法的主体: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关、有关地方人民政府
行政立法
从属性立法
行政机关的立法从属于权力机关的立法,是权力机关立法的延申和具体化<br>
强适应性和针对性
多样性和灵活性
宪法>法律>法规>规章
行政许可
特征
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外部行政行为
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原则
合法原则<br>公开、公平、公正原则<br>便民原则<br>信赖保护原则<br>监督原则
程序
申请与受理<br>审查<br>决定<br>核发证件
行政许可的特征:依申请、管理型、外部行政行为、准予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
特征
依申请
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不具有最终法律效力
行政诉讼的终审判决具有最终的法律效力
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与行政处分
行政处罚
处罚的是社会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行政处分
处分的是行政主体内部的人员
处罚的是:行政机关或者其他行政主体
行政处罚的原则
处罚法定原则<br>公开、公正原则<br><b><font color="#b71c1c">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font></b><br>受到行政处罚者的权力救济原则<br>行政处罚不能取代其他法律责任的原则(不能代替民事制裁和刑事制裁)
行政处罚的适用
行政处罚与责令纠正并行<br>一事不再罚(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br>行政处罚折抵刑罚<br>行政处罚追究时效(2年内未被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易混淆
依法治国的核心
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的核心
依法执政
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原则
参与原则
行政程序法的核心制度
听证原则
行政体制的核心部分
行政权力结构
公共行政的核心原则
公民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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