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630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
2021-08-10 11:04:42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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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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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主要内容
健全评价体系
各类各级
医
医士、医师、主治(主管)医师、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
药
药士、药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
护
护士、护师、主管护师、副主任护师、主任护师;
技
技士、技师、主管技师、副主任技师、主任技师。
职称和职业资格衔接
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士职称;
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可视同取得医师职称;
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可视同取得护士职称。
动态调整专业设置
人社部、国家卫健委
初中级
省级人社部门和卫健委
高级
完善评价标准
注重医德医风考核
建立完善<font color="#ff0000">临床医生执业能力评价</font>指标
载体
病案
统计方法
随机抽取与个人提供相结合的方式
探索
患者对医生的评价
申报条件
门诊工作时间
收治病人数量
手术数量
重要指标
诊疗疾病覆盖范围
开展手术或操作的覆盖范围
单病种诊疗例数
平均住院日
次均费用
并发症发生例数
突出评价<font color="#ff0000">业绩</font>水平和实际贡献
重点评价业务工作的数量和质量
单独制定评价标准
公共卫生类别医师
中医药医师
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奖项、唯“帽子”等倾向
不把论文、科研项目、获奖情况、出国(出境)学习经历、博士学位等作为申报的必要条件。
不得把论文篇数和SCI(科学引文索引)等相关指标作为前置条件和评审的直接依据。
对在国内和国外期刊发表的论文要同等对待,鼓励更多成果在具有影响力的国内期刊发表。
不得将人才荣誉性称号与职称评审直接挂钩。
实行成果代表作制度
临床病案、手术视频、护理案例、流行病学调查报告、应急处置情况报告、<br>论文、卫生标准、技术规范、科普作品、技术专利、科研成果转化等均可<br>作为业绩成果代表作参加评审。<br>
实行国家标准、地区标准、单位标准相结合
地区标准、单位标准原则上不得低于国家标准,评审条件在国家标准框架内
创新评价机制
完善职称评价方式
畅通职称评价渠道
社会办医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同行待遇
提升职称工作信息化水平
促进评价与使用相结合
合理确定评聘模式
评价和聘用的衔接
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
实现职称评审结果与岗位聘用、考核、晋升等衔接。
健全聘期考核制度,加强聘后管理,在岗位聘用中实现人员能上能下。
优化岗位结构比例
鼓励人才向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
完善基层评价标准
改进评价方式
“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取得的职称限定在艰苦边远地区或基层有效。
落实服务基层制度
改进职称管理服务方式
推动完善行业管理
下放职称评审权限
加强全过程监督
基本标准
初级
略
中级
略
副高级
副主任医师
(1)申报条件:学历、资历及临床工作量要求
(2)评审条件:专业能力要求
基于病案首页数据
技术能力
诊治病种范围和例数
手术级别和例数
质量安全
术后并发症发生率
资源利用
单病种平均住院日
患者管理
单病种次均费用
……
高级
主任医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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