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原则
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制度
国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加大公益林保护支持力度;
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指导受益地区和森林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等方式进行生态效益补偿;
国家通过贴息、林权收储担保补助等措施,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开展涉林抵押贷款、林农信用贷款等符合林业特点的信贷业务,扶持林权收储机构进行市场化收储担保;
国家支持发展森林保险;
森林保护
中央和地方财政分别安排资金,用于公益林的营造、抚育、保护、管理和非国有公益林权利人的经济补偿等,实行专款专用;
特殊林区保护
重点林区按规定享受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等政策;
在典型森林生态地区、珍贵动物和植物生长繁殖的林区、天然热带雨林区: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
国家实行天然林全面保护制度,严格限制天然林采伐,逐步提高天然林生态功能;
国家保护林地,严格控制林地转为非林地,实行占用林地总量控制,确保林地保有量不减少;
临时用地
应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
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1年内,用地单位或个人应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禁止性规定
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森林、林木 、林地;
矿藏勘查、开采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不占或少占林地;
确需占用的,占用林地单位应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禁止毁林开垦、采石、采砂、采土及其他毁坏林木和林 地的行为;
禁止向林地排放重金属或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含量超标的污水、污泥,及可能造成林地污染的清淤底泥、尾矿、矿渣等;
禁止在幼林地砍柴、毁苗、放牧;
禁止擅自移动或损坏森林保护标志;
禁止破坏古树名木和珍贵树木及其生存的自然环境;
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配备护林员,负责护林工作;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承担国家规定的森林火灾扑救任务和预防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