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体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披露制度
发行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应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前获知的前述信息,在依法披露前应当保密;
信息披露义务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应当披露,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定期披露
季度报告
第一季度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第3第9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
中期报告
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日起2个月内报送并公告中期报告;
年度报告
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报送并公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董监高人员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有异议的
应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发行人应披露;
发行人不予披露,董监高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虚假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
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或信息披露资料虚假误导或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交易受损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中介服务机构应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中介服务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
先行赔付的,可依法向发行人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