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规则
城市建设和发展,应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
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依法给予补偿;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作出规划许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
规划的实施
事先申请选址的项目
需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前,应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其他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划拨用地规划程序
审核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
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出让地规划许可程序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程序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由乡、镇人民政府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
在城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
未经核实或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变更规划条件
建设单位应按规划条件进行建设;
确需变更,必须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规划许可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及交通、市容、安全等,不得批准;
旧区改造
旧城区的改建,应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拆迁和建设规模,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及受保护建筑物的维护和使用,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