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家庭收入属于法定夫妻共同财产
无论登记在夫或妻任何一方名下,除非有特别约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共有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定共同财产
工资、奖金和其他劳务报酬;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知识产权的收益;
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除外;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基本养老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孽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有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法定个人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孽息和自然增值为个人财产;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补偿;
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军人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疗生活补助费;
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法院可按赠与合同任意撤销权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