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编 婚姻家庭
2022-04-30 16:24:26 1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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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配偶:夫妻
自然血亲
养父母子女关系
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拟制血亲
血亲:有血缘关系的亲属
以婚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关系
配偶的血亲
血亲的配偶
血亲的配偶的血亲
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姻亲
亲属的类型
直系亲+旁系亲
血亲:直系血亲 旁系血亲
姻亲:直系姻亲 旁系姻亲
亲系:亲属之间形成的联络系统
代数计算
直系亲:以自己为中心,往上往下都是第二代,然后接着数到第几代就是几代直系血亲
旁数亲:首先找到共同祖先,然后分别找到双方同共同祖先是几代直系血亲,哪个数大用哪个
亲等:亲属之间的亲疏远近关系
亲系和亲等
主体(仅限于自然人)
主体:男女双方都达到法定婚龄(男22 女20)
意思表示要真实
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有配偶者禁止重婚
无禁婚情形
实质
当事双方没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只是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可以构成事实婚姻
1994年2月1日以前的事实婚姻,是受法律保护的;在此之后的事实婚姻,没有办理登记的,原则上不受《婚姻法》保护
双方补办了结婚登记的,婚姻效力溯及到实质条件满足的时候产生婚姻效力
形式要件:登记
婚姻有效要件
未达法定婚龄
重婚
存在禁止结婚的法定情形
请求以上述三种以外的理由判定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情形
只有人民法院可以确认无效
当事人在起诉的时候,无效的婚姻情形已经消失,可以转化成有效婚姻
婚姻关系的当事人
重婚:双方当事人近亲属以及基层组织
未达法定婚龄:未达法定婚龄一方的近亲属
存在禁止结婚情形:双方当事人的近亲属
利害关系人
请求主体
确认程序
自始无效
父母子女关系原则上不受影响
婚姻期间取得的财产可按照当事人协议来分割;未达成协议按照保护无过错方原则分割,在重婚情形下,不能损害原配合法权益
法律后果
可撤销婚姻
因胁迫而成立的婚姻
一方隐瞒重大疾病而成立的婚姻
适用情形
可以撤销的机关只有人民法院
享有撤销权的主体主要指的是意思表示有瑕疵的一方当事人本人
胁迫终止一年
知道或应当知道一年
不受五年最长保护期间的限制
是一个形成权,受到除斥期间的限制
同可撤销的婚姻产生的法律后果
无效婚姻
婚姻效力瑕疵
产生:结婚(民事法律行为)
主体:双方有夫妻关系,并且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
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内容:双方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清偿等全部达成一致才能通过登记方式进行离婚
实质要件
申请
30天冷静期
30天申请期
离婚冷静期制度
形式要件
基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而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既要符合实质要件,又要符合形式要件
登记离婚(协议离婚/两愿离婚)
诉讼外调解
诉讼内调解,即法院的调节,这个环节是必须的,只有经过调节无效的,人民法院才能判决离婚
诉讼内调解
调解前置规则
与他人同居
家庭暴力、遗弃虐待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并屡教不改
当事人起诉,人民法院判决不予离婚的,分居再满一年,再次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离婚
双方因生育权纠纷,导致感情确已破裂,也可以起诉离婚,但是夫不得以妻终止妊娠为由主张损害赔偿(法律优先保障女方生育或者不生育的自由)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一方被宣告失踪
其他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感情确已破裂
诉讼离婚
夫妻任何一方死亡(宣告死亡)都会导致夫妻关系的终止
终止:离婚
夫妻关系
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父母双方共同同意通过人工授精方式生育的子女
类别
既包括父或者母,也包括成年子女
亲子关系确认之诉
仅限于父或者母,而不包括子女
亲子关系否认之诉
自然血亲:自然人出生
未成年人
原则上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生父母有特殊抚养困难的未成年人子女
被收养人
儿童福利机构
孤儿的监护人
有特殊抚养困难的生父母
送养人
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人没有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不存在不适宜收养的情形
有收养能力
不存在不适合收养的违法犯罪记录
收养人
主体
送养人与收养人达成一个收养协议的合意
如果被收养人年满八周岁,需要经过被收养人的同意
送养人是夫妻,双方必须共同决定送养
收养人是夫妻,双方必须共同决定收养
意思表示
限制收养条件
放宽收养条件
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办理收养登记,才能发生相应法律效力
符合上述要件,养父母和养子女形成拟制父母子女关系,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关系归于消灭
拟制血亲:收养成立(民事法律行为)
产生
自然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在被收养人成年之前,原则上禁止解除收养关系,除非送养人和收养人达成解除合意。如果被收养人年满八周岁,还应该经过他的同意
收养人有虐待或者严重侵害被收养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的,送养人可以解除收养协议
养子女成年后,同样父母关系恶化
成年:当事人协商决定
未成年:和生父母关系自动恢复
法律效果
收养解除
终止
家庭关系
变动
姓名权
人身自由权
相互忠实义务
夫妻人身关系
约定财产制优先(书面形式订立,只能对夫妻双方产生拘束力,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债权人 ),法定财产制为补充
工资、奖金和劳务报酬
生产经营投资取得的收益
知识产权收益(婚内实际取得的和婚内确定可以取得的)
因继承和赠与而取得的财产(遗嘱内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其他(一方投资所得取得的收益等)
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都可以构成夫妻共同共有
婚前个人财产
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赔偿和补偿金
遗嘱内确定只归一方所有
一方专有生活用品
其他(个人财产的孳息、增值等)
个人财产不会随着婚姻关系的存续变成共同财产
某些财产属于个人所有
法定财产
有利于子女、女方和无过错一方
分割
夫妻财产制(夫妻财产的归属):法定财产+约定财产
共债共签
双方名义
未超出家庭生活范围,共同
超出家庭生活范围,推定个人债务。债权人有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用途除外
个人名义
婚内所负
原则上是个人债务。债权人有证明借款用于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用途除外
婚前所负
双方承担共同债务连带责任,一方承担连带责任以后,可以按照内部协议或法院判决追偿
离婚后
夫妻债务认定:个人债务+共同债务
夫妻财产关系
夫妻关系
未成年子女
尚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的成年子女
非主观原因导致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成年子女
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两周岁:母亲抚养为原则,双方一致决定父亲抚养,且不存在不利于 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情形可由父亲抚养
未满两周岁:无法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基于最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利益原则进行判决
十八岁为止
可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的十六至十八岁也可以为止
一方取得抚养权,另一方应当支付相应抚养费
仅限于父或母
探望一方不适宜继续探望,法律规定主体可以请求中止探望
一方不配合探望权执行,可请求强制执行
不直接抚养一方有法定探望权
确定抚养权
离婚
原则上双方关系不受影响,父母双方都是未成年子女法定监护人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探望权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权
父母子女
被扶养一方有扶养的需求
另一方有负担能力
第一顺位抚养人缺位
特殊:弟妹对兄姐的扶养义务前提在于,弟妹是兄姐抚养成年的
其他近亲属:相互抚养
内容
对家庭付出多的一方的补偿
离婚经济补偿
离婚导致一方生活困难,可以请求帮助
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
没有住处
认定
离婚经济帮助
因一方过错导致离婚,无过错一方可以请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家暴
遗弃虐待家庭成员
其他
一方法定过错
请求权人为无过错方
双方都有过错,双方互不可以主张
责任人是无过错方配偶,不可找第三人
以双方当事人离婚为前提
适用程序
物质+精神
法律效果
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救济
保护
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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