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
成立条件
客体:人的身体活动自由
客观:表现为非法对被害人的身体进行强制使被害人失去人身行动自由的行为
主体: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本罪从重处罚
主观:故意
立案标准
看时间:三次以上,每次四小时以上,累计时间12小时以上的
看手段:使用械具或者捆绑,实施殴打侮辱虐待
看结果:轻伤重伤死亡,导致被害人自杀自残造成重伤死亡精神失常
处罚
暴力殴打致其轻伤-非法拘禁罪从重
拘禁+重伤=非法拘禁罪+加重处罚
拘禁行为和加重结果有因果关系
行为人主观是过失
转化犯
超出拘禁范围内的暴力致人重伤死亡-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索债型
包括合法和非合法债务
对象:债务人和与债务人有共同财产关系的第三人
若绑架无关人-绑架罪
诬告陷害罪
成立条件
客体:公民人身权和国家司法机关正常活动
客观:捏造他人犯罪事实并且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人员告发足以引起司法机关刑事追究活动的行为
主体:一般
主观:故意,意图是=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
犯罪形态
预备:捏造虚假的犯罪事实
着手:向有关机关开始告发
既遂:有关机关受到诬告材料有可能启动调查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