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1
2023-02-23 15:43:02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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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Ch.1刑诉法的基本理论
一、刑诉的基本理念
(一)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1.惩罚犯罪
2.保障人权:特别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免受侵害
3.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关系:惩罚犯罪不能忽视保障人权。同时,保障人权也不能脱离惩罚犯罪。在处理二者的关系时,应当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在发生冲突与矛盾时,需要根据利益权衡原则作出选择
在发生冲突与矛盾时,需要根据利益权衡原则作出选择
(二)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1.实体公正(结果公正)
2.程序公正(过程)
3.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既对立又统一。在二者发生矛盾时,需要根据利益权衡原则作出选择
(三)诉讼效率
1.体现诉讼效率的制度:诉讼期限;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酌定不起诉;简易程序和速裁程序;庭前会议
2.公正与效率的关系:公正优先;兼顾效率。应当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追求效率
二、刑诉法的价值
(一)刑诉法的工具价值与独立价值
1.刑诉法的工具价值
概念:(保障刑法实现,定罪量刑)指刑诉法在保障、促进查明事实真相,惩罚犯罪,保障实体法内容的实现方面的价值
体现
①(组织保障)通过明确对行使案件行使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的专门机关,为调查和明确案件事实,适用刑事实体法提供了组织上的保障
②(架构和有序保障)刑诉法通过明确刑事侦查权、起诉权、审判权主体的权利与职责及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与义务,为调查和查明案件事实及适用刑事实体法的活动提供了基本架构。同时由于有明确的活动方式和程序,也为刑事实体法适用的有序性提供了保障。
③(手段和程序规范)规定了收集证据的方法与运用证据的规则,既为获取证据、明确案件事实提供了手段,又为收集证据、运用证据提供了程序规范
④(减少误差)关于程序系统的设计,可以在相当程度上避免、减少案件实体上的误差
⑤(效率)针对不同案件或不同情况设计不同的具有针对性的程序,使得案件处理繁简有别,保证处理案件的效率
2.刑诉法的独立价值
概念:与刑法的定罪量刑实现没有关系,是刑诉法所独有的价值
内容:(本身体现民主、法治、人权)包括程序本身的民主、法治、人权等机制。这反映出一国的刑事司法制度的进步和文明程序,是衡量社会公正的重要指标
体现
①(弥补创制实体的不足)刑诉法具有弥补创制刑事实体法不足并创制刑事实体法的功能
②(阻却实体)刑诉法具有阻却或影响刑事实体法实现的功能
③例子:非法证据排除;因程序问题撤销判决;刑事和解;上诉不加刑
(二)刑诉法的具体价值
1.概念:指刑诉立法及其实施对国家、社会及其一般成员具有的效用和意义
2.内容(既是工具价值也是独立价值)
①秩序价值:通过惩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追究犯罪的活动是有序的
②公正价值:包括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核心地位)
③效益价值:既包括效率,也包括刑诉对推动社会经济发展方面的效益
Ch.2刑事证据制度
一、无罪推定原则
1.概念:任何人在未经依法确定为有罪以前,应推定为无罪
根据我国未经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原则的内容,只能表明我国刑诉法由体现无罪推定的精神的规定,但没有确立无罪推定原则
2.要求
①认定犯罪的证明责任由代表国家的控方承担
②控方的证明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③被刑事指控人证实有罪之前应被”推定“无罪
④存疑案件的处理应有利于被指控人,即疑罪从无
3.我国刑诉法中体现无罪推定原则的规定
①定罪权只能由法院统一行使
②区分犯罪嫌疑人与刑事被告人。公诉案件在提起公诉前将被追诉人称为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后开始成为被告人
③明确规定控方承担证明责任
④疑案作无罪处理(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疑案的表述)
二、如何运用证据认定被告人是否有罪
(一)证据能力与证明力
(法律解决)
证据能力
证据能力
概念:证据能力又称证据的适格性、证据资格,是指某一材料能够被允许作为证据在诉讼中使用的能力或资格
内容(判断某一材料能否作为证据来使用时)应当考虑:合法性(优先考虑)、客观性、关联性
(法官解决)
证明力
证明力
概念:是指已经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对于案件事实有无证明作用及证明作用如何等,也就是证据对证明案件事实的价值
(二)证据的运用之证据能力的判断
合法性的判断
(直接排除情形)
(直接排除情形)
1.书证、物证(真伪不明、来源不明、无法解释)3
①复制品不能反映原物
②复制件不能反映原件
③未附笔录或清单,不能证明来源
2.证人证言(麻醉猜测未个别;核对翻译由暴胁;真实性无法识别)8
①客观性考虑:麻醉、猜测
②合法性考虑:未个别;未核对;翻译
③真实性考虑:暴力、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3.被害人陈述(同证人证言)8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核对、翻译、未成年;刑讯逼供、冻饿晒烤疲劳审讯、暴力威胁、人身自由;地点违规;未录音录像;重复性供述)10
①核对
②翻译
③未成年人
④刑讯逼供
VS以引诱方法取得的供述虽然是非法证据,但根据法律规定是不排除的
⑤冻饿晒烤、疲劳审讯
⑥暴力或侵犯合法权益威胁
⑦非法限制人身自由
⑧地点违规
⑨未全程录音录像
需要全程录音录像的案件:无期徒刑、死刑案件,其他重大犯罪案件以及职务犯罪案件
⑩重复性供述
原则: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
例外:A.(换人)调查、侦查期间,监察机关、侦查机关根据控告、举报或者自己发现等,确认或者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而更换调查、侦查人员,其他调查、侦查人员再次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B.(换阶段)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B.(换阶段)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审判期间,检察人员、审判人员讯问时告知诉讼权利和认罪的法律后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供述的
5.鉴定意见(可替代性➡有错就排)
6.辨认笔录(主持、预见、未个别;混杂、暗示指认)5
①辨认不是调查人员、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
②辨认前见到辨认对象
③未个别进行
④违反混杂原则;数量不符合要求
公安机关:7人、10人照、5物、10物照
检察机关:7人、10人照、5物、5物照
无要求:场所、实体、独有特征的物
⑤真实性无法确认
7.侦查试验笔录:反向记忆:凡是没有见证人在场的、凡是没有见证人签字的,都是可补正
8.勘验、检查笔录: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9.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客观性的判断
概念:是指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
注意:意见一般不作为证据使用,但是有四个例外:1.鉴定意见;
2.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行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3.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的报告;
4.有关部门就事故进行调查形成的报告
2.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行的证言,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3.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的报告;
4.有关部门就事故进行调查形成的报告
关联性的判断
指作为证据的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某种客观的来呢西,包括但不限于因果关系
注意:主要从以下2点进行判断:①看所用证据是证明什么事实的;②所证明的事实是不是犯罪构成的事实
(三)证据的运用之如何运用证据来证明(证明力大小)
1.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与原始证据、传来证据没有对应关系;与证据的真伪没有关系)
(与原始证据、传来证据没有对应关系;与证据的真伪没有关系)
直接证据
仅凭一个证据就能单独、直接反映案件主要事实(人+犯罪事实)
案件主要事实包括:①谁事实了犯罪;②谁没有事实犯罪;③没有犯罪事实存在
分类
肯定性直接证据:人+犯罪事实
否定性直接证据:否定人或者否定事实
间接证据:仅凭一个证据不能单独、直接反映案件主要事实,必须结合其他证据才能反映案件主要事实
2.定罪证明标准
刑诉法55条:已排除合理怀疑
刑诉法200条:如何判决
刑诉解释140条:结论具有唯一性
三、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基本情况
1.概念: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违反法定程序,以非法方法获取的证据,原则上不具有证据能力,不能为法庭采纳
2.意义
①体现了程序价值,尤其是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程人权保障
②体现了事实价值,即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
3.历史沿革
(二)非法证据排除程序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1.审判阶段(一审)的排除程序
①启动
1)依申请
有权申请的主体: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
申请的初步责任: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指涉嫌非法取证的人员、时间、地点、方式、内容等)
申请时间: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提出,但是庭审期间发现相关线索或材料等情形除外
2)依职权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
②法院对申请的审查:针对开庭审理前申请的情形
1)开庭审理前,法院可以召开庭前会议,就非法证据排除等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2)在庭前会议中,检察院可以通过出示有关证据材料等方式,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说明。必要时,可以通知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其他人员参加庭前会议,说明情况
③对证据合法性的调查
1)调查时间
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对证据收集是否合法未达成一致意见,法院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有疑问的,应当在庭审中进行调查
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没有疑问,且无新的线索或材料表明可能存在非法取证的,可以决定不再进行调查并说明理由
庭审期间,法庭决定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的,应当先行当庭调查。但为防止庭审过分迟延,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进行调查
2)调查的证明
举证责任: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证明方法
控方:由公诉人通过宣读调查、侦查讯问笔录、出示提讯登记、体检登记,对询问合法性的核查材料等证据材料 ,有针对性地播放讯问录音录像,提请法庭通知有关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等方式,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
辩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出示相关线索或材料,并申请法庭播放特定时段的讯问录音录像
双方:公诉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质证、辩论
④最后处理:法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后,确认或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排除
2.第二审阶段的排除程序
①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二审法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处理
1)第一审法院对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没有审查,且以该证据作为定案根据的
2)检察院或者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一审法院作出的有关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结论,提出抗诉、上诉的
3)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一审结束后才发现相关线索或材料,申请法院排除非法证据的
②调查程序:二审法院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调查,参照一审程序的规定
③最后处理
1)第一审法院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未予审查,并以有关证据作为定案根据,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第二审法院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2)第一审法院对依法应当排除的非法证据未予排除的,第二审法院可以依法排除非法证据。
排除非法证据后,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排除非法证据后,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
3.审查起诉阶段的排除程序
4.侦查阶段的排除程序
四、证明对象与证明责任
(一)证明对象
概念:也称证明客体、待证事实或要证事实,是证明主体运用一定的证明方法所要证明的一切法律要件事实
1.实体法事实:定罪量刑的事实;以及足以排除行为违法性、可罚性或和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
2.程序法事实:管辖、回避;逮捕;期间的恢复、非法证据排除
注意:证据事实不是证明对象,不需要证明
3.免证事实
①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
②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
③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
④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无异议的实体事实不免证)
⑤自然规律或定律
(二)证明责任
1.概念:指检察院或某些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收集或提供证据证明应予认定的案件事实或有利于自己的主张的责任,否则将承担其主张不能成立的后果
2.证明责任的两项内容
行为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提出证据的责任
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在案件最终真伪不明时承担败诉或者不利诉讼后果的责任
3.证明责任的分配
分配原则:在刑事诉讼(无论时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中,证明责任的分配依据包括以下三方面:①谁主张,谁举证;②否认者不负证明责任;③无罪推定原则
具体分配
①控方承担证明责任
公诉案件:检察院
自诉案件:自诉人
②辩方不承担证明责任,但有例外情形需要提出证据
③法院不承担证明责任,但可以调查核实证据
五、证据制度的基本范畴
(一)证据的种类(法定形式)
1.同一个证据材料有可能同属两种不同的法定证据;
2.载体不改变证据性质
1.同一个证据材料有可能同属两种不同的法定证据;
2.载体不改变证据性质
1.概念:也称证据的法定形式,是指法律规定的证据的不同表现形式
2.具体种类: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试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3.物证:外部特征或痕迹
4.书证:思想内容
5.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6.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只排除非法的供述、不排除辩解。
共犯内的事实揭发属于供述和辩解,共犯外的事实揭发属于证人证言
共犯内的事实揭发属于供述和辩解,共犯外的事实揭发属于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8.勘验、检查、辨认、侦查试验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以数字化形式记载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不属于电子数据
(二)其他能够作为证据适用的情形
1.行政证据向刑事证据转化
言词证据不得转化(可重复收集),仅限于实物证据和鉴定意见
2.监察机关收集的证据用作刑事证据
所有证据直接用
3.有专门致使人出具的报告
例如:价格认定书;特殊书证;特殊鉴定意见;有专门知识人出具的报告
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具的报告的审查与认定,参照适用鉴定意见的规定
经法院通知,出具报告的人拒不出庭作证的,有关报告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4.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形成的报告
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报告中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意见,经法庭查证属实,且调查程序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5.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
检察院应当随案移送有关材料来源、提供人、提取人。提取时间等情况的说明。
Ch.3立案侦查与强制措施
一、立案
1.立案的条件
①有犯罪事实发生(事实条件)
②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法律条件)
要查明有无刑诉法16条规定的情形
2.立案的程序
①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1)对报告、控告、举报和自首等材料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必须采取紧急措施,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2)(方式)报案、控告、举报可以用书面或者口头提出。向法院提出自诉、上诉、申诉、申请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书写有困难的,除另有规定的以外,可以口头提出,由法院工作人员制作笔录或记录在案,并向口述人宣读或交其阅读
3)(诬告)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实,伪造证据,即使控告、举报的事实有出入,甚至时错告的,也要和诬告严格加以区分
4)(保密)保障牛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不愿公开的,要保密
②对立案材料的审查
1)迅速审查原则:对接受的案件,或者发现的犯罪线索,公安机关应当迅速进行审查
2)审查的内容:A.是否有犯罪事实发生;B.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3)审查可采取的措施:调查核实(未立案)
发现该案件事实或者线索不明的,必要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过程中,公安机关可以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采取询问、查询、勘验、鉴定和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调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但是,不得对被调查对象采取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被调查对象的财产,不得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接触限制)检察院立案侦查的案件,调查核实一般不得接触被调查对象。必须接触被调查对象的,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③对立案材料的处理
1)立案: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
2)不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具有刑诉法第16条规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不予立案决定书,并在3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二、侦查
(一)侦查行为
1.讯问犯罪嫌疑人
讯问主体: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地点
不需要羁押的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公安部规定第198条:讯问犯罪嫌疑人,除下列情形以外,应当在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的讯问室进行:
①紧急情况下在现场进行讯问的;
②对有严重伤病或者残疾、行动不便的,以及正在怀孕的犯罪嫌疑人,在其住处或者就诊的医疗机构进行讯问的。
对于已送交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讯问。
对于正在被执行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以及正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可以在其执行场所进行讯问。
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或者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①紧急情况下在现场进行讯问的;
②对有严重伤病或者残疾、行动不便的,以及正在怀孕的犯罪嫌疑人,在其住处或者就诊的医疗机构进行讯问的。
对于已送交看守所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讯问。
对于正在被执行行政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以及正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可以在其执行场所进行讯问。
对于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或者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已被羁押的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时间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据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两次传唤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讯问程序
1)侦查人员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
2)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3)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我国没有沉默权)。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4)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
5)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全程录音录像,保持完整性
还有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也要全程录音录像
6)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讯问笔录。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如果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补充或者改正。如果嫌疑人确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犯罪嫌疑人请求自行书写供述的,应当准许。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亲笔书写供词
讯问特殊对象
①未成年人:应当通知他的法定代理人或者合适成年人在场
②女性未成年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③聋哑人: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
④不通宵当地语言文字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配备翻译人员
2.询问证人、被害人
询问主体: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地点:侦查人员在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书面、电话或者当场)通知证人到检察院或公安机关提供证言。
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
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侦查人员询问证人不得另行指定其他地点
询问程序
询问方式:应当个别进行(否则要排除)
告知责任:应当告知证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流程:一般先由证人就其所知道的情形进行叙述,然后再由侦查人员提问
笔录:对证人的叙述应当制作笔录,交证人核对或向其宣读,证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不得非法取供:不得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询问证人
方法: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应当个别进行
询问特殊对象
未成年人
①在询问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证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人证人、被害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刑事未成年证人、被害人的诉讼权利。
聋哑人
应当有通宵聋哑手势的人参加
3.勘验、检查
主体
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
对案件现场进行勘查,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对象
勘验的对象:场所、物品、尸体
检查的对象:活人的身体(保罗犯罪嫌疑人、被害人)
程序
侦查人员执行勘验、检查,必须持有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勘验时,检察院应当邀请两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
勘验、检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种类
现场勘查
应当拍摄现场照片、绘制现场图,制作笔录,由参加勘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对重大案件的现场勘查,应当录音录像
①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机关派员勘验
②勘验时,应当邀请2名与案件无关的见证人在场
③现场勘验在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
物证检验
是指在侦查活动中收集到的物品或者痕迹进行检查、验证,以确定该物证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系的一种侦查活动
人身检查
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胜利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
①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
不能强制被害人
②检查妇女的身体,应有由女工作人员或医师(不要求性别)进行
③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检查的侦查人员、检查人员、被检查人员和见证人签名。被检查人员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尸体解剖
①对于死因不明的尸体,为了确定死因,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解剖尸体解或开棺检验,并通知死者家属到场(无需家属同意),让其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签名
②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或者拒绝签名的,侦查人员应当在解剖尸体通知书上注明。对身份不明的尸体,无法通知死者家属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侦查实验
①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进行侦查实验
②侦查实验,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有伤风化的行为
③侦查实验的情况应当携程笔录,由参加实验的人签名或盖章
复验、复查
检察院审查案件时,对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的勘验、监察,认为需要复验、复查的,应当要求其复验、复查,检察院可以派员参加;也可以自行复验、复查,商请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派员参加,必要时也可以指派检察技术人员或聘请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参加
4.搜查
搜查主体:执行搜查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范围: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罪证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地方
程序
①搜查时,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否则,被搜查人有权拒绝搜查。但是,侦查人员在执行逮捕、拘留时,遇到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可也可以进行搜查(搜查结束后,搜查人员应当在24小时以内补办有关手续)
②公安机关的搜查证,要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检察院的搜查证,要由检察长签发
③进行搜查时,应当由被搜查人或他的亲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在场
④搜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⑤侦查机关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交出可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遇到阻碍搜查的,侦查人员可以强制搜查
⑥搜查的情况应当制作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他的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签名。如果被搜查人拒绝签名,或者被搜查人在逃,他的家属拒绝签名或不在场的,侦查人员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5.查封、扣押、查询、冻结
主体:侦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对象:仅限于与本案有关可以用来证明有罪无罪的物品、文件。与本案无关的,不得查扣。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要妥善保管或者封存,不得使用、调换或者损毁
发现与本案无关的,3天内必须解除
特殊物品
①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所得价款暂予保存,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理。
②违禁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对于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在诉讼终结后处理
程序
①查封扣押程序
1)扣押无需扣押正
2)对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查封、扣押财物、文件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3)应有见证人在场
4)需要扣押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经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②查询、冻结相关程序
查询冻结对象:存款、汇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
不得重复冻结
不得重复冻结
不得变相扣押
冻结期限
6个月
存款、汇款等财产:6个月;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股权、保单权益或投资权益:6个月;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年
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证券:2年。应当告知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有权申请出售
6.鉴定
鉴定主体:由侦查机关指派或聘请,只能是自然人
鉴定人出具鉴定意见(机构不担责,盖章知识表明隶属关系)
事项:专门性事实问题
程序要求
①选定鉴定人
指派:由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指派内部的刑事技术鉴定部门具有鉴定资格的专业人员进行鉴定
聘请:由公安机关或检察院聘请其他部门的专业人员进行鉴定
②侦查机关应当为鉴定人进行鉴定提供必要条件
③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鉴定意见应当对侦查人员提出的问题作出明确的回答,并说明其科学或和技术上的根据。多人参加鉴定,鉴定人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④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被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应当告知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诉讼代理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仅有申请权)
⑤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其他鉴定时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
7.辨认
主体: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不得少于2人
在辨认前,应当向辨认人详细询问被辨认人对象的具体特征(单方向)
对象: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犯罪嫌疑人(不能是被害人)
程序(辨认规则)
主持人规则:辨认应当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个别原则:几名辨认人对同一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时,应当由每名辨认人个别进行
混杂原则(相似性要求+数量上的要求)
①公安机关:7人、10人照;5物、10物照。
但是,对场所、尸体或者具有独有特征的物品进行辨认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但是,对场所、尸体或者具有独有特征的物品进行辨认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②检察机关:7人、10人照;5物;5物照
防止预断原则:辨认前禁止见到被辨认人或被辨认物原则
不得暗示原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其他要求
①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②现场监督:必要时,可以有见证人在场
③对辨认经过和结果,应当制作辨认笔录,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必要时,应当对辨认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8.通缉
通缉主体
决定主体:公安机关和检察院
发布主体:公安机关
对象:应当逮捕而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或者以被逮捕但逃脱的犯罪嫌疑人
程序
①(边控措施)
②(悬赏通告)为发现重大先最限速,追缴涉案财物、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必要时,经县级以上公关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发布悬赏通告
9.技术侦查
主体
决定主体:公安机关、检察院
执行机关:公安机关
案件范围
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检察院: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检察院: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被追诉人
种类、适用对象、期限
种类:技术侦查措施是指由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技术侦查的部门实施的记录、行踪、通信、场所监控等措施
适用对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与犯罪活动直接关联的人员
期限
①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的,应当及时解除
②(可以延长)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0日以内制作呈请延长技术侦查措施期限报告书,写明延长的期限及理由,经过原批准机关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延长没有次数的限制)
执行程序
①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需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制作呈请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报告书,报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
②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
③在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技术侦查措施种类或适用对象的,应当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④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准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法律文书应当附卷,辩护律师可以依法查阅、摘抄、复制
⑤侦查人员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与案件无关的材料,应当及时销毁
⑦公安机关依法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并对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证据使用
①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诉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机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②未经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秘密侦查: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侦查人员或者公安机关指定的其他人员隐匿身份实施侦查。隐匿身份实施侦查时,不得使用促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方法诱使他人犯罪(犯罪型的诱惑侦查),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控制下交付: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财物的犯罪活动,为查明参与该项犯罪的人员和犯罪事实,根据侦查需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实施控制下交付
(二)侦查终结
1.条件
首要条件:案件事实清楚
重要条件:证据确实充分
法律手续完备
2.听取意见:在案件侦查终结前,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侦查机关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3.侦查终结对案件的处理
①移送起诉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有关情况
②撤销案件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检察院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检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根据此规定撤销案件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作出处理
三、强制措施
(一)概述
1.概念:强制措施是指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为了保证刑诉的顺利进行,依法对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或剥夺的各种强制性方法
2.特征
主体的特定性
公检法三机关。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团体或个人都无权采取强制措施
适用对象的唯一性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目的具有预防性
是预防性措施,而不是惩戒性措施
适用上具有法定性
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
时间上具有临时性
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时间短;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可变更或解除
3.适用原则
必要性原则:若务必要,不得随意适用
相当性原则:又称比例原则,人身危险性程度与涉嫌犯罪的轻重程度相适应
变更性原则:变更或解除
(二)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与拘留
1.拘传
概念:公检法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最轻)
主体:公检法三机关都可以决定,且公检法三机关都可以执行
除了拘传,其余4种强制措施,不管谁决定,都只能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象: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拘传不能针对证人,也不能针对单位犯罪的诉讼代表人
程序
批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院检察长、法院院长批准,签发《拘传证》
执行
①被拘传人所在的市县进行(辖区外,应当通知当体机关协助)
②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③应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抗拒的,可使用械具,强制到案
拘传必须出示拘传证,绝不能口头拘传
讯问
①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立即讯问
②一次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拘留、逮捕的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③两次拘传间隔的时间一般不得少于12小时。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2.取保候审
概念:公检法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强制措施
·决定机关:公检法决定
执行机关:公安机关执行
对象:无需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适用情形
(凡是不符合逮捕条件的,都可以取保候审)
(凡是不符合逮捕条件的,都可以取保候审)
①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②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③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 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④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禁止情形
①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
②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
③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
例外: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饿能自立,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取保方式
(二选一)
(二选一)
保证人
可以责令提供保证人的情形(可以责令其提供1至2名保证人)
(刑诉解释151条)
(刑诉解释151条)
①无力交纳保证金的
②系未成年人或者已满75周岁的人
③不宜收取保证金的其他被告人
保证人的条件
①与本案无牵连
②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③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没有被限制
④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保证人的义务
监督:保证人应当监督被保证人遵守义务
及时报告:保证人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义务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换人
保证人不愿意继续担保或丧失担保条件,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保证金
数额
①至少1000元以上,未成年500元以上
②应当用人民币交纳,具体数额由决定机构决定
③保证金数额需要考虑案件情况,刑罚轻重,社会危险性,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由决定机关确定具体数额
收取
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直接存银行)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
法定义务
(应当遵守)
(应当遵守)
①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②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在24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③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④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⑤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酌定义务
①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②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通信
③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④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管
注意没有身份证
没有违反义务的
①保证人保证的:保证人不需要承担责任
②保证金保证的:未违反规定的,在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退钱找银行,不找公安机关)
期限
12个月(三机关可以分别计算12个月)
同一机关再次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的期限应当连续计算
不同机关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的,期限重新计算
3.监视居住
概念:监视举止是指公检法在刑诉过程中,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但是有法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住所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活动予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措施
主体
决定主体:公检法
执行主体:公安 机关
适用情形
替代逮捕:公检法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刑诉法74条)
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②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③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④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⑤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的
替代取保候审
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被监视居住人的义务
(只有法定义务,没有酌定义务)刑诉法77条
(只有法定义务,没有酌定义务)刑诉法77条
①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②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通信(家庭成员、辩护律师除外)
③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④不得以任何刑事干扰证人作证
⑤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⑥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违反后果
违反上述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程序
期限:6个月,公检法分别计算,各有6个月
执行处所
住处: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
指定居所
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居所执行
监视方式
执行机关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24小时内通知
对被告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法院应当在24小时以内,将监视居住的原因和处所通知其家属;确实无法通知的,应当记录在案
监视居住的解除
依职权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或发现不应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
解除监视居住的,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核,最后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或法院院长决定。
解除监视居住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解除监视居住的,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报部门负责人审核,最后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检察长或法院院长决定。
解除监视居住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依申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认为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或者不应继续监视居住的,有权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提出申请,要求解除;
公检法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解除或变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公检法收到申请后,应当在3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解除或变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折抵刑期
①被判处管制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②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4.拘留
概念:侦查机关(排除了法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紧急情况,依法临时剥夺某些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的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法院无搜查权、无刑事拘留权
适用对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由下列情形的,可以先行拘留
现行犯
①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②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③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④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重大嫌疑分子
⑤有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的
⑥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身份不明的
⑦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来纳许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
其他可以先行拘留的情形
转换适用
对于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检察机关适用
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有上述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的、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可以决定拘留
程序
决定权:公安机关、检察院
法院无搜查权、无刑事拘留权。在区别法院的司法拘留权
执行机关:公安机关
出示拘留证
公安机关拘留人时,须出示拘留证(先行拘留可不出示拘留证,执行拘留后再补办)
24小时送看守所
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24小时
24小时通知
应当在拘留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24小时讯问
公检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应当立即释放
异地拘留
应当通知当地公安机关,当地公安机关协助
拘留期限
公安机关
刑诉法91条
刑诉法91条
一般: 3+7=10
特殊: (3+4)+7=14
流结多: 30+7=37
特殊: (3+4)+7=14
流结多: 30+7=37
3指: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3日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
4指: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
7指: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逮捕书后的7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30指:对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
检察院(了解即可)
①犯罪嫌疑人已被拘留的: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负责侦查的部门应当在拘留后7日以内将案件移送本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审查。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7日以内,报请检察长决定是否逮捕,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3日 (一般:7+7=14;特殊:7+(7+3)=17
②犯罪嫌疑人未被拘留的:负责捕诉的部门应当在收到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后15日以内,报请检察长决定是否逮捕,重大、复杂案件,不得超过20日
(三)逮捕与羁押必要性审查
1.逮捕
概念:是指公检法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实施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逃避侦查、起诉、审判或者发生社会危险性,而依法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逮捕的条件
①一般逮捕
(应当)
(应当)
1)证据要件: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
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
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
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2)刑罚: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社会危险性:采取取保候审上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
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可能毁灭、伪造证据的,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②径行逮捕(又叫强制逮捕) (应当)
1)(证据+10年徒刑):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2)(证据+徒刑+故意):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的,应当予以逮捕
3)(证据+徒刑+不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且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③转化逮捕
(可以)
(可以)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④不予逮捕的适用条件
1)应当不予逮捕
不符合上述应当或可以逮捕条件的
具有刑诉法16条规定的
2)可以不予逮捕(了解,高检规则140条)
逮捕的程序
①逮捕主体
检察院
批准逮捕权: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要求审查批准逮捕的案件,检察院有批准权
决定逮捕权
检察院立案侦查的刑事案件(自侦案件),认为对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的,检察院有权决定逮捕
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认为犯罪嫌疑人符合法律规定的逮捕条件,应予逮捕的吗,依法有权自行决定逮捕
法院:决定逮捕权
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对被告人需要逮捕的,法院有权决定逮捕
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法院在审判阶段发现需要逮捕被告人的,有权决定逮捕
公安:执行逮捕权:公安机关无权自行决定逮捕。逮捕的执行权属于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决定或者批准逮捕的都必须交给公安机关执行
②公安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程序
1)检察机关如何审查
怎么审查
查阅案卷材料
讯问犯罪嫌疑人
7种情形应当讯问
口诀:疑面违难认幼聋傻
口诀:疑面违难认幼聋傻
对于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
犯罪嫌疑系未成年人的
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
听取意见
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批捕期限
已被拘留的:应当在收到批准逮捕书后7日以内作出决定
未被拘留的:应当在收到批准逮捕书后15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不得超过20日
审查后的决定
批准逮捕
符合逮捕条件的,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连同案卷材料送达公安机关执行,并可以制作继续侦查提纲,送交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检察院
不批准逮捕
对于不符合逮捕条件的,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说明不批准逮捕的理由,连同案卷材料送达公安机关执行。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提纲,送交公安机关
对于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刑诉16条,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同时告知公安机关撤销案件。
对于有犯罪事实但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同时告知公安机关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
对于有犯罪事实但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应当同时告知公安机关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
2)公安机关针对不批捕的救济
公安机关认为不批准逮捕有错误,可以向同级检察机关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 (同级复议,上一级复核)
注意:公安机关收到不批准逮捕决定书后,应当立即释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复议不停止执行,即使复议,也必须将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立即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并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后又要求复议的,检察院应当告知公安机关重新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坚持要求复议的,检察院不予受理。
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后,并通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案件,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后又要求复议的,检察院应当告知公安机关重新提请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坚持要求复议的,检察院不予受理。
3)执行逮捕
证件、人数:必须出示逮捕证,公安机关2人以上执行
立即送看:逮捕后,应当立即送到看守所羁押(没有24小时)
24小时内通知、讯问
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逮捕通知书应当写明逮捕原因和羁押处所(除无法通知的以外)
应当在24小时内讯问。法院、检察院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公安机关对于经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24小时内讯问 (谁想捕、谁通知、谁讯问)
异地执行:应当通知当地的公安机关协助
2.羁押必要性审查与逮捕的变更、撤销
①羁押必要性审查
概念:对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继续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建议办案机关予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监督活动
审查主体:负责捕诉的部门
办案机关对应的同级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依法对侦查和审判阶段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
审查起诉阶段,负责捕诉的部门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直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审查起诉阶段,负责捕诉的部门经审查认为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直接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启动方式
依职权:检察院可以依职权主动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依申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申请检察院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时应当说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有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材料的,应当提供
审查程序
审查方式
①审查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理由和证明材料
②听取各方的意见
③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健康状况
④必要时,可以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公开审查
检察院可以对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进行公开审查。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案件除外
综合评估
审查结果
应当建议:检察院发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高检规则579条)
①(不能关)案件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行为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为
②(不能关)案件事实或者情节发生变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免予刑事处罚或者判决无罪的
③(羁押期限超刑期)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将超过依法可能判处的刑期的
④(事实清、取保监)案件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已经收集固定,符合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条件的
可以建议
②逮捕的变更、撤销(办案机关主动变更、撤销)
启动
依职权:公检法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检察院
依申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公检法自收到申请后3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逮捕可以变更
①对老弱病残孕,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
②一般变更为取保候审;如果交不出保证金+没有保证人,就变更为监视居住
③应当立即释放;必要时可以变更
第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无罪、不负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
第一审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
被告人被羁押的时间已到第一审法院对其判处的刑期期限
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
Ch.4审查起诉
一、起诉原则
(一)起诉法定主义
又叫起诉合法主义,是指只要被告人行为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公诉机关不享有自由裁量的权利,必须起诉,不论具体情节。
(二)起诉便宜主义
又叫起诉合理主义,是指被告人行为在具备起诉条件时,是否起诉,由检察院根据被告人及其行为具体情况及刑事政策等因素自由裁量
二、检察院如何审查
审查起诉:是指检察院受到侦查机关(或调查机关)移送至检察院的案件后, 审查案件是否符合起诉的条件,并根据审查的结果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审查起诉所解决的是检察院在审查是否符合起诉条件时如何审查的问题。
(一)审查主体: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
(二)审查的期限
1.正常计算
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15日
犯罪嫌疑人认罪犯罪的,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10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1年的,可以延长至15日
2.重新计算:(补充侦查和改变管辖)
①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
②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检察院后,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3.中止计算
①犯罪嫌疑人逃跑的
②犯罪嫌疑人长期患精神病、重大疾病的
4.不计入审查期限
①对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
②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10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定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②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10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定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
(三)审查的内容
①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②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
③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
④有无附带民事诉讼
⑤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四)审查的步骤与方法
要做到兼听则明,既要审查侦查机关/调查机关移送的案卷材料,也要听取辩方的意见
1.审阅案卷材料
①(非法证据排除)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刑诉法56条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②(鉴定)检察院认为需要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而侦查机关没有鉴定的,应当要求侦查机关进行鉴定;必要时也可以由检察院或者检察院送交有鉴定资格的人进行
③(复验、复查)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对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认为需要复验、复查的,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复验、复查,检察院可以派员参加;也可以自行复验、复查,商请监察机关或公安机关派员参加,必要时可以聘请专门技术人员参加。
④(调取证据)在审查起诉期间,检察院可以根据辩护人的申请,向公安机关调取在侦查期间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
⑤(证据排除)经审查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发现公安机关、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讯问不规范,讯问过程存在违法行为,录音、录像内容与讯问笔录不一致等情形的,应当逐一列明并向公安机关、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书面提出,要求其予以纠正、补正或者书面作出合理解释。发现讯问笔录与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内容有重大实质性差异的,或者公安机关、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该讯问笔录不能作为批准或决定逮捕、提起公诉的依据。
⑥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移送起诉的案件,检察人员审查时发现存在高检规则第7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调取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录音、录像并审查相关的录音录像。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必要时可以审查全部录音、录像。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认为需要调查有关录音、录像的,可以商请监察机关调取。
对于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审查时发现负责侦查的部门未按照高检规则第75条3款的规定移送录音、录像或者移送不全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移送。
对取证合法性或者讯问笔录真实性等产生疑问的,应当有针对性地审查相关的录音、录像。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可以审查全部录音、录像。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必要时可以审查全部录音、录像。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认为需要调查有关录音、录像的,可以商请监察机关调取。
对于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审查时发现负责侦查的部门未按照高检规则第75条3款的规定移送录音、录像或者移送不全的,应当要求其补充移送。
对取证合法性或者讯问笔录真实性等产生疑问的,应当有针对性地审查相关的录音、录像。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可以审查全部录音、录像。
2.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3.应当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五)特殊情形的处理
(考细节题)
(考细节题)
1.材料不齐
及时要求移送案件的单位补送相关材料。对案卷装订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要求移送案件的单位重新装订后移送
2.无管辖权
连同案卷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院(直接移送),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①检察院立案侦查时认为属于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属于监察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商请监察机关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直接起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办理。
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可以直接起诉;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办理。
②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属于监察机关管辖,或者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但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起诉条件的,经征求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意见后,没有不同意见的,可以直接起诉;提出不同意见,或者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将案件退回移送案件的机关并说明理由,建议其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办理。
3.补充侦查:有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
①(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提纲,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检察院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②(监察机关调查的案件)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认为需要补充调查的,应当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必要时,可以自行补充侦查。需要退回补充调查的案件,检察院应当出具补充调查决定书、补充调查提纲,写明补充调查的事项、理由、调查方向、需要补充收集的证据及其证明作用,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送交监察机关。
③(检察机关立案侦查的案件)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对本院负责侦查的部门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提纲,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负责侦查的部门补充侦查。必要时,也可以自行侦查,可以要求负责侦查的部门予以协助。
(六)总结: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
1.退回补充侦查(补充调查)
①补侦主体:公安机关、监察机关、检察院负责侦查的部门
②适用情形: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存在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
③期限次数:每次一个月,以两次为限(即使改变了管辖前后总共也不能超过2次)
④补侦后果
经过1次补充侦查、补充调查后移送起诉,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不起诉,也可以继续补充侦查
经过第2次补充侦查、补充调查后移送起诉,仍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不起诉
⑤期限计算:补充侦查完毕,审查起诉的期限需要重新计算
2.自行侦查
主体: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
期限:应当在审查起诉期限内补充侦查完毕
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可以自行补充侦查的情形有
①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主要情节一致,个别情节不一致的
②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需要补充鉴定的
③其他有检察院查证更为便利、更有效率、更有利于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形。
自行补充侦查完毕后,应当将相关证据材料入卷,同时抄送监察机关。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的,可以商请监察机关提供协助。
自行补充侦查完毕后,应当将相关证据材料入卷,同时抄送监察机关。检察院自行补充侦查的,可以商请监察机关提供协助。
3.有遗漏罪行或者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
检察院在办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中,发现遗漏罪行或者有依法应当移送起诉的同案犯罪嫌疑人未移送起诉的,应当要求公安补充侦查或补充移送起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直接公诉。
4.经过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发现新的犯罪事实
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或者二次退回补充调查的案件,在审查起诉中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立案或立案调查;对于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5.无犯罪事实: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三、检察院如何处理(审查后的处理):检察院对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依法作出起诉或者不起诉以及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决定
(一)提起公诉
1.条件
①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
②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案件的移送
①检察院决定起诉的,应当制作起诉书
②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向法院移送起诉书、案卷材料、证据和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3.提出量刑建议
①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可以向法院提出量刑建议。除有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情节外,量刑建议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内提出
②提出量刑建议的,可以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法院
③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建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4.提出程序适用建议
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如果案件符合建议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如果案件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简易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如果案件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简易法院适用速裁程序
(二)不起诉
1.种类
1.法定不起诉
符合刑诉法16条的规定,或者没有犯罪事实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显著轻、过时效、特赦、告诉和死掉+无犯罪事实)
(显著轻、过时效、特赦、告诉和死掉+无犯罪事实)
2.酌定不起诉(又叫相对不起诉)
检察院对于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的案件,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①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
②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处罚
3.存疑不起诉(又叫证据不足不起诉)
①经过1次补充调查或者补充侦查后,认为证据不足,可以再次退回补充调查/补充侦查;若没有再次退回补侦/补调必要的,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②经过2次补侦/补调后,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4.附条件不起诉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罚分则第四、五、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1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5.认罪认罚特别不起诉
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检核准,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2.程序
①不起诉决定的程序
作出不起诉决定,必须经检察长批准后才能作出
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以及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拟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应当报请上一级检察院批准。
②不起诉的宣告
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制作不起诉决定书
不起诉的决定,由检察院公开宣布。不起诉决定书自公开宣布之日起生效
③不起诉决定书的送达
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以及被不起诉人的所在单位
对于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监察机关或者公安机关
应当送达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
④对被不起诉人和涉案财物的处理
1)被不起诉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被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通知执行机关解除
2)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可以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3)需要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书面通知解除
4)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需要没收违法所得的,经检察长批准,应当检察意见,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并要求有关机关及时通报处理情况。
3.(不起诉决定的)救济
①公安机关
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公安机关认为不起诉的决定更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核(先原检察院复议,后上一级检察院复核)
②监察机关
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监察机关认为不起诉决定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复议(上一级检察院复议,无复核)
③被害人
被害人如果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对申诉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自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也可以不申诉直接提起自诉)
附条件不起诉的被害人只可以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不能向法院提起自诉
④被不起诉人
针对检察院作出的酌定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向作出决定的检察院提出申诉
如果是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7日以内提出申诉的,应当由作出决定的检察院负责捕诉的部门进行审查
如果是在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的7日以后提出申诉的,应当由作出决定的检察院负责控告申诉检察的部门进行审查
四、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案件的办理(详见Ch.1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Ch.5第一审程序
一、刑事审判概述
(一)刑事审判原则
1.审判公开原则
含义:法院审判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一律公开进行
无论如何,宣判一律公开,合议庭评议一律不公开
例外
绝对不公开:国家秘密、个人隐私;被告人审判时是未成年人的案件
相对不公开:经当事人申请,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可以不公开
2.直接言词原则
含义:指法官必须在法庭上亲自听取当事人、证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口头陈述,案件事实和证据必须由控辩双方当庭口头提出并以口头辩论和质证的方式进行调查。包括直接原则和言词原则
要求
及时通知并保证有关人员出庭
开庭审理中,合议庭成员必须始终在听,参加庭审的全过程
所有证据包括依当事人申请或者依职权收集的证据都必须当庭出示与质证。证人不出庭只能是例外
保证控辩双方有充分的陈述和辩论的机会和时间
3.集中审理原则
含义:(不更换、不中断)又称不中断审理原则,指法院开庭审理案件,应在不更换审判人员的条件下连续进行,不得中断审理的诉讼原则
要求
每起案件自始至终应由同一法庭进行审判
法庭成员不可更换
集中证据调查与法庭辩论
庭审不中断并迅速作出裁判
(二)审判组织
1.独任庭
概念:独任庭是指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的制度
①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第一审的刑事案件,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由1名审判员独任审理
②基层法院适用速裁程序进行第一审的刑事案件,应当有由1名审判员独任审判
2.合议庭
概念:合议庭,是由审判人员或者审判人员和陪审员组成审判集体对具体案件进行审判的制度
①第一审程序
基层、中级法院的一审程序:3人(审判员);3人或者7人(审判员+陪审员)
3人、7人合议庭;无5人庭
高级法院的一审程序:3、5、7人(审判员);3、7人(审判员+陪审员)
5人庭不能有陪审员
最高法的一审程序:3、5、7人(审判员)
最高法一审不能有陪审员
② 第二审程序
3、5人,只能由审判员组成
陪审员不能参加二审
③死刑复核
3人,只能是审判员组成(死缓和死立执)
④发回重审/再审
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分别按照一审、二审程序进行)
3.审判委员会
概念:审判委员会是法院内部设立的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组织。审判委员会有审判组织的性质
讨论前提:只有当合议庭难以作出决定时,才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讨论决定的案件范围
下列情形合议庭应当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①(死刑案件)高级法院、中院在拟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以及中院拟判处死缓执行的案件
②(需要再审案件)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案件
③(再审抗诉案件)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
下列案件,合议庭认为难以作出决定的,可以提请院长决定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
①合议庭成员意见有重大分歧的
②新类型案件
③社会影响重大的
④其他疑难、复杂、重大案件
救济
审委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合议庭认为有不同意见,可以建议院长提交审委会复议
(三)合议庭的其他要求
1.合议庭的组成原则
①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应当时单数
②合议庭有审判员或陪审员随机组成
③合议庭的审判长由符合审判长任职条件的法官担任;院长或庭长参加审判时,应当自己担任审判长
④不得随意更换合议庭成员
体现出集中审理原则
2.合议庭活动原则
①合议庭成员地位与权责平等原则
②合议庭全体成员参加审理与评议原则
③审判长最后发表评议意见原则
④少数服从多少原则
⑤开庭审理且评议最后作出判决原则
(四)陪审员制度
1.适用范围
①适用审级:只适用于一审。但是最高法的第一审程序不适用陪审员制度
②案件范围
1)(应当组成合议庭)基层、中院以及高院审判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由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合议庭进行
a.涉及群体利益、公共利益的
b.人民群众广泛关注或者其他社会影响较大的
c.案情复杂或者有其他情形,需要由陪审员参加审判的
2)(应当组成7人合议庭的情形)基层、中院、高院审判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由审判员和陪审员组成7人合议庭进行
a.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且社会影响重大的
b.涉及征地拆迁、生态环境保护、食品药品安全,且社会影响重大的
c.其他社会影响重大的
3)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申请由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法院可以决定由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
2.陪审员的条件
①积极条件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年满28周岁
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陪审员学历要求有例外)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②消极条件
找人民陪审员法6、7条
3.陪审员的选人、任期
①名额数:陪审员的名额,由基层法院根据审判案件的需要,提请同级人大常委会确定。陪审员的名额数不低于本院法官数的3倍
②产生方式:一是随机抽选;二是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产生后由基层法院院长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③任期:陪审员的任期为5年,一般不得连任
4.具体案件中确定陪审员的方式
①如何抽取
基层法院审判案件需要由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中院、高院审判案件需要由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辖区内的基层法院的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中院、高院审判案件需要由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在其辖区内的基层法院的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
②抽取多少人
组成方式:陪审员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由法官担任审判长,可以组成3人合议庭,也可以由法官3人与陪审员陪审员4人组成7人合议庭
7人庭只能由法官3名+陪审员4名组成
抽取人数: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判需要,从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候补陪审员,并确定递补顺序,一并告知当事人
5.陪审员的权利与义务
①权利
(完整表决权)陪审员参加3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法律适用无表决权)陪审员参加7人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独立发表意见,并与法官共同表决;对法律适用,可以发表意见,但不能参加表决
(评议原则)合议庭评议案件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陪审员同合议庭其他组成人员意见分歧的,应当将其意见写入笔录
②义务
(回避)陪审员的回避,参照有关法官回避的规定
(履职义务)应当忠实履行审判职责,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
二、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
(一)刑事审判原则
(二)对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
1.任务:通过审查,解决案件是否符合开庭审判的条件,并决定是否受理(即是否将被告人正式交付法庭审判)
2.内容:案卷材料与全部证据
3.方式:程序性审查(不能作实质性审查)
4.时间: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在7日以内审查完毕
(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计入审理期限)
(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计入审理期限)
①受理
②退回检察院(公诉案件不存在不受理的说法)
5.对公诉案件庭前审查后的处理
① 决定开庭审理: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且附有证据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1)分案审理:对一案起诉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被告人人数众多、案情复杂,法院经审查认为,分案审理更有利于保障庭审质量和效率的,可以分案审理。分案审理不得影响当事人的质证权等诉讼权利的行使
2)并案审理:对分案起诉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法院经审查认为,合并审理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保障诉讼权利、准确定罪量刑的,可以并案审理
②特殊情形的处理(刑诉解释219条)
1)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退回检察院
2)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检察院;但是,对检察院按照缺席审判程序提起公诉的,应当按照刑诉解释第24章(缺席审判程序)的规定作出处理
3)对于需要补送材料的:应当通知检察院在3日以内补送
4)(仅限于证据不足宣告无罪依照刑诉法200条第3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5)法院裁定准许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检察院
6)(仅限后5种法定情形)刑诉法16条2-6项规定:应当退回检察院
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检察院,并应当同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7)对于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起诉条件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三)庭前准备
1.确定合议庭成员:确定审判长及合议庭组成人员
如果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法院应当在开庭7日前从名单种随机抽取确定陪审员
2.开庭10日以前: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人和辩护人
3.开庭5日以前: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5日前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以及拟当庭出示的证据
4.开庭3日以前
①(通知出庭)将开庭时间、地点在开庭3日以前通知检察院(必须派员出庭)
②(送达传唤)至迟在开庭3日以前送达传唤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传票和通知书
③(公告)公开审判的案件,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5.庭前会议(针对的是程序问题)
①启动方式与可以召开的情形
1)依职权主动召开
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召开庭前会议
证据材料较多,案情重大复杂的
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的
社会影响重大的
需要召开庭前会议的其他情形
2)依申请召开
控辩双方可以申请法院召开庭前会议,提出申请应当说明理由。法院经审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决定不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②参加主体
1)庭前会议由审判长主持,合议庭其他审判员也可以主持庭前会议
陪审员可以参加,但不能主持。法官助理属于审判辅助人员,而不是审判人员,故也不能主持
2)召开庭前会议应当通知公诉人、辩护人到场,但被告人不是必须到场,根据情况被告人可以到场(参加庭前会议不是被告人的权利)
例外:被告人应当到场的情形:庭前会议准备就非法证据排除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或者准备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的意见的,应当通知被告人到场。有多名被告人的案件,可以根据情况确定参加庭前会议的被告人
③会议方式
庭前会议一般不公开进行。根据案件情况,庭前会议可以采用视频等方式进行
④可以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刑诉解释228条,庭前会议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控辩双方了解情况,听取意见(程序性事项)
管辖;回避;是否不公开审理;非法证据排除;是否提供的新的证据材料;是否申请重鉴或勘验;是否申请收集、调取证明被告人无罪或罪轻的证据材料
是否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只是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其他人员出庭,是否对出庭人员名单有异议
是否对涉案财物的权属情况和检察院的处理建议有异议
与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⑤效力
1)庭前会议中,审判人员可以询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有无异议,对有异议的证据,应当在庭审时重点调查;无异议的,庭审时举证、质证可以简化
2)庭前会议中,法院可以开展附带民事调解(本质是民诉)
3)法院在庭前会议中听取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材料的意见后,对明显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材料或者撤回起诉。建议撤回起诉的案件,检察院不同意的,开庭审理后,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一般不准许撤回起诉。
4)对召开庭前会议的案件,可以在开庭时告知庭前会议情况
5)(已达成一致)对庭前会议中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法庭在向控辩双方核实后,可以当庭予以确认;
(未达成一致)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法庭可以归纳控辩双方争议焦点,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法作出处理。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就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在庭审中反悔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法庭一般不再进行处理。
(未达成一致)未达成一致意见的事项,法庭可以归纳控辩双方争议焦点,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依法作出处理。控辩双方在庭前会议中就有关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在庭审中反悔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法庭一般不再进行处理。
⑥笔录:庭前会议情况应当制作笔录
6.出庭要求
①法院审判公诉案件,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支持公诉
②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经传唤或者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审理的,法院可以开庭审理
③辩护人经通知未到庭,被告人同意的,法院可以开庭审理,但被告人属于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情形的除外
④被害人人数众多,且案件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被害人可以推选若干代表人参加庭审
(四)法庭审判(宣布开庭➡ 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评议与宣判)
1.宣布开庭、法庭调查
宣布开庭
(查明到庭)由审判长查明公诉人、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
(宣布案由)审判长宣布案件的来源、起诉的案由、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姓名及是否公开审理;不公开审理的 ,应当宣布理由
(宣布名单)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
(告知权利)审判长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询问回避)审判长应当询问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是否申请回避、申请何人回避和理由
(认罪认罚)被告人认罪认罚的,审判长应当告知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审查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和认罪认罚具结书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法庭调查
①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审判长应当询问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无异议。
有附带民事诉讼的,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后,由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宣读附带民事起诉状
②分别陈述
在审判长主持下,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分别陈述
③讯问、发问
(讯问被告人)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
(发问被告人)经审判长准许,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公诉人讯问的犯罪事实补充发问;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附带民事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
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就某一问题讯问、发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就附带民事部分的事实向被告人发问;
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在控诉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就某一问题讯问、发问完毕后向被告人发问
(发问被告人以外的其他当事人)经审判长准许,控辩双方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公诉原告人发问
必要时,审判人员可以讯问被告人,也可以向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发问
(分别讯问)讯问同案审理的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
(同案犯、分案犯、关联犯到庭对质)审理过程中,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传唤同案被告人分案审理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的被告人等到庭对质
④询问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
证人出庭作证
(证人应当出庭的条件)控辩双方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三有:有异议、有影响、有必要)
(证人据不出庭的后果)经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10日以下的拘留。被处罚人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强制到庭程序)强制证人出庭,应当由院长签发强制证人出庭令,由法警执行。必要时可以商请公安机关协助
鉴定人出庭作证
(鉴定人应当出庭的条件)控辩双方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两有:有异议、有必要)
(鉴定人据不出庭的后果)经法院通知,鉴定人据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者有关人员出庭
控辩双方对侦破经过、证据来源、证据真实性或者合法性等有异议的,申请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有关人员出庭,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有关人员出庭
专家辅助人
公诉人、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的,应当说明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不得超过二人。有多种类鉴定意见的,可以相应增加人数
⑤出示物证、宣读鉴定意见和有关笔录
出示证据的一方就所出示的证据的来源、特征等作必要的说明
举证方当庭出示证据后,由对方发表质证意见
举证、质证的方式(公诉人如何举证、质证)高检规则399条
(需要单独举证、质证)对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关键证据和控辩双方存在争议的证据,一般应当单独举证、质证,充分听取质证意见
(仅说明即可)对不影响定罪量刑且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举证方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证明的事实作出说明
(分组示证、质证)对于证明方向一致、证明内容相近或者证据种类相同,存在内在逻辑关系的证据,可以归纳、分组示证、质证
(证据偷袭)公诉人申请出示开庭前未移送法院的证据,辩护方提出异议的,审判长应当要求公诉人说明理由;理由成立并确有出示必要的,应当准许。辩护方提出需要对新的证据作辩护准备的,法庭可以宣布休庭,并确定准备辩护的时间
⑥调取新证据
法庭审理过程中,控辩双方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的,应当提供证人的基本信息、证据的存放地点,说明拟证明的事项,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的理由。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同意,并宣布休庭;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决定延期审理。
⑦补充侦查(审判阶段)
补充侦查的启动
公诉人主动提出补充侦查
审判期间,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建议延期审理的,合议庭可以同意,但建议延期审理不得超过2次
检察院将补充收集的证据移送法院的,法院应当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查阅、摘抄、复制
补充侦查期限届满后,检察院未将补充的证据材料移送法院的,法院可以根据在案证据作出判决、裁定
法院建议补充侦查
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法院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补侦主体
只能由检察院补充侦查,不能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必要时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
期限次数
每次1个月,2次为限
补侦后果
检察院未将补充的证据材料移送法院的,法院可以根据在案证据作出判决、裁定
期限计算
出现补充侦查的,审判期限应当重新计算
⑧法庭调查核实证据
(有疑问)法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告知公诉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补充证据或者作出说明;必要时,可以宣布提休庭给,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手段)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不能搜查)
(庭外证据)对公诉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补充的和审判人员庭外调查核实取得的证据,应当经过当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对不影响定罪量刑的非关键证据、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证据以及认定被告人有犯罪前科的裁判文书等证据,经庭外征求意见,控辩双方没有异议的除外。
⑨调查处理涉案财产
调查对象:查封、扣押、冻结财物及其孳息的权属、来源等情况,是否属于违法所得或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
流程:由公诉人说明情况、出示证据、提出处理意见,并听取被告人、辩护人等诉讼参与人的意见
案外人异议:案外人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提出权属异议的,法院应当听取案外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通知案外人出庭
处理:经审查,不能确认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属于违法所得或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涉案财物,不得没收
2.法庭辩论、最后陈述
法庭辩论
主要是辩论法律适用问题等,但不排斥在次阶段对事实、证据进行调查
①发言顺序(先控方后辩方)
法庭辩论应当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按照下列顺序进行:1)公诉人发言;2)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3)被告人自行辩护;4)辩护人辩护;⑤控辩双方进行辩论
(提出不同意见需以书面为准)公诉人当庭发表与起诉书不同的意见,属于变更、追加、补充或者撤回起诉的,法院应当要求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必要时,可以宣布休庭。
(未书面提出的以起诉书为准)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未提出的,法院应当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判决、裁定。
②保证辩方权利
检察院变更、追加、补充起诉的,法院应当给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必要的准备时间
③程序可回转
程序具有可回调性,合议庭发现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有必要调查的,审判长可以宣布暂停辩论,恢复法庭调查,调查后继续法庭辩论
④审判长主导
审判长对于控辩双方与案件无关、重复或指责对方的发言应当提醒、制止
被告人最后陈述
①被告人最后陈述,不可剥夺,不可替代、不可省略
②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多次重复自己的意见的,审判长可以制止
③陈述内容蔑视法庭公诉人,损害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与本案无关的,应当制止
④在公开审理的案件中,被告人最后陈述的内容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应当制止
⑤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辩论
3.评议与宣判
评议与宣判
评议:一律秘密进行
判决类型
有罪判决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法律认定被告人的罪名成立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不当的,应当根据法律和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
无罪判决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
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以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
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精神病人案件)被告人是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造成危害结果,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被告人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依照刑诉解释26章强制医疗程序的规定进行审理并作出判决
宣判
①当庭宣判:在5日内送达判决书
②定期宣判:立即送达判决书
文书要求
①评议笔录: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书记员应当在评议上签名
②法庭笔录
开庭审理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制作笔录;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分别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在庭审后交由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法庭笔录中的出庭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的证言、意见部分,应当在庭审后分别交由有关人员阅读或者向其阅读。前两款所列人员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拒绝签名的,应当记录在案;要求改变庭审中陈述的,不予准许。
判决书应当由合议庭成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书名,并且写明上诉的期限和上诉的法院
一审审限
应当在受理后2个月以内宣判
至迟不得超过3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诉法第158条规定情形之一(交集流广)的,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3个月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法批准
(五)一审中特殊问题的处理
1.法院发现新事实或者需要补查补证的
①(应通知)审判期间,法院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或者需要补查补证的,应当通知检察院,由其决定是否补充、变更、追加起诉或者补充侦查(决定权在检察院)
②(法院不能自行变更)检察院不同意或者在指定时间内未回复书面意见的,法院应当就指控的事实,依照刑诉解释第295条的规定作出判决、裁定
2.检察院追加起诉
检察院发现漏人或者漏罪行可以一并起诉和审理,可以追加、补充起诉
3.检察院变更起诉
检察院发现被告人的身份不符或者事实不符的,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认定不一致的,变更起诉
4.撤诉问题
(公诉案件)宣告判决前,检察院要求撤诉的,须经法院审查。发现无罪的,准许撤诉;如果有罪,不允许撤诉
(自诉案件)自诉人要撤诉的,须经法院审查。经审查确实是自愿的,可以准许
如果有新的事实、证据材料,可以再起诉
5.总结:法院要遵循不告不理原则。具有有两项要求:①没有起诉,就没有审判。②法院审判的范围仅限于起诉的事实范围。受不告不理原则的约束,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遇到不同情形,处理方式不同
①法院依法审理后认定的罪名与检察院指控的罪名不一致的,法院如何处理?
应当按照审理认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决。法院应当在判决前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保障被告人、辩护人充分行使辩护权。必要时,可以重新开庭,组织控辩双方围绕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何罪进行辩论。但如果法院认为构成告诉才处理的罪名,只能裁定终止审理,并将材料退回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向法院提起自诉
②法院在审判期间发现新的事实,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法院如何处理?
法院应当通知检察院,由检察院决定是否补充、追加、变更起诉或者补充侦查
③审判期间,被告人提出新的立功线索的,法院如何处理?
法院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④审判期间,合议庭发现被告人可能有自首、坦白、立功等量刑情节,而检察院移送的案卷中没有相关证据材料的,法院如何处理?
法院应当通知检察院移送
(六)审理中特殊情形的处理
1.裁定终止审理
刑诉法16条2-6
(亲告罪)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被告人死亡)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经缺席审理确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2.裁定中止审理
(法院不能控制)
(法院不能控制)
①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②被告脱逃的
③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④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3.决定延期审理
(法院能控制)
(法院能控制)
①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时间继续算)
②检察院要补充侦查的,提出建议。合议庭应当同意(审限重新计算)
③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时间继续算)
④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公诉人需要为出席法庭进行准备的,可以建议法院延期审理(从决定转化之日起重新计算)
(七)法庭秩序
1.违反法庭秩序,情节较轻的,应当警告制止;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进行训诫
2.违反法庭秩序,训诫无效的,责令退出法庭;拒不退出的,指令法警强行带出法庭
3.违反法庭秩序的,情节严重的
①经报请院长批准后,对行为人处1000员以下罚款或者15日以下拘留
②(救济)该决定可以直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通过决定罚款、拘留的法院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4.违法法庭秩序的,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认罪认罚案件的审理
详见专题1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三、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
(一)自诉案件的范围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侮、诽、暴、虐、侵)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公诉和自诉交叉)
3.公诉转自诉的案件
(二)法院审查后的处理
法院受理自诉案件的条件
①自诉人是本案的被害人
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到强制、威胁等无法告诉的,或则和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盲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②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
③受诉法院有管辖权
④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受理
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对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自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被告人事实两个以上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对自诉部分的审理,适用自诉案件第一审程序的规定
不予受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①不属于自诉案件的
②缺乏罪证的
③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④被告人死亡的
⑤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⑥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⑦经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⑧属于刑事解释第1条第2项规定的案件,公安机关正在立案侦查或者检察院正在审查起诉的
⑨不服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的条件不起诉决定或者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满后作出的不起诉决定,向法院起诉的
对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证据补充证据的,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法院应当受理
自诉人对于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第二审法院查明第一审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法院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裁定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法院进行审理
(三)证据调取
1.(申请法院调取证据)自诉案件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证据,申请法院调取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线索或材料。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调取
2.(网络犯罪调取证据)对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的侮辱、诽谤行为,被害人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四)并案审理
被告人实施两个以上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五)自诉案件的审理特点
1.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自诉案件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三类自诉案件都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自诉案件不适用速裁程序
2.可以调解
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只有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这两类自诉案件可以调解,公诉转自诉的自诉案件不适用调解
3.可以反诉
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①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
②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
③反诉的案件必须是三类自诉案件中的告诉才处理案件和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公诉转自诉的自诉案件不适用反诉
反诉案件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
如果反诉是在二审提出的,只能告知另行起诉
4.可以和解
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三类案件都可以和解
5.可以撤诉
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
三类自诉案件都可以撤诉
①(自愿撤诉)撤诉如果确属自愿,应当准许;如果自诉人系被强迫、威吓等,应当不予准许
②(拒不到庭或未经允许退庭)自诉人经2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允许中途退庭的,法院应当决定按自诉人撤诉处理
③(撤诉可分)自诉人是二人以上,其中部门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
6.自诉案件的可分性
被告人的可分性
自诉人明知又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法院应当受理,并告知其放弃告诉的法律后果
(一旦放弃,永远放弃)自诉人放弃告诉,判决宣告后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自诉人的可分性
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并告知其不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视为放弃告诉
(一旦放弃,永远放弃)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刑诉解释限制
7.审理期限特殊
(未被羁押)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6个月宣判
(被羁押)(2+1+3)如果被告人被羁押的,审理期限与公诉案件的相同。即一审审限为2个月,可以延长至3个月;死刑、附民、交集流广,经上一级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
四、简易程序
(一)概念
简易程序是指基层法院在审理具备特定条件的案件时所采取的相对简单的审理程序,它是简化和省略普通程序的某些环节和步骤后形成的一种程序
中院一审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二)适用范围
积极范围
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①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②被告人认罪(此处的认罪是指认事实,即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③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消极范围
①被告人是盲聋哑人
②被告人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半疯傻)
③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④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⑤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⑥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
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其他情形
(三)审理特点
1.只适用于一审、基层法院
2.程序启动
①自诉案件:法院决定是否适用(只能由法院决定)
②公诉案件
可以由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建议适用
也可以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申请适用
还可以法院自己决定适用
3.审判组织形式的简化
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独任审判,也可以合议庭。但是可能判处超过3年有期徒刑刑罚的必须合议庭
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过程中,发现对被告人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应当转由合议庭审理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被告人有辩护人的,应当通知其出庭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
6.法庭审理程序简便。简化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程序,不受送达、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可以简化,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7.审理期限较短:法院应当在受理后20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3年的,可以延长至1个半月
8.适用简易程序的,一般应当当庭宣判
9.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裁判文书可以简化、
(四)简易程序向普通程序转化
1.转化的法定事由
①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
②被告人可能不负刑事责任
③被告人当庭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
④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⑤不应当或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情形
2.审理期限的重新计算
决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作出决定之日起计算
3.转化后的程序要求
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公诉人认为需要为出席法庭进行准备的,可以建议法院延期审理
五、速裁程序
(一)概念:速裁程序,是指基层法院在审理具备特定条件的案件时所采取的比建议程序更简单的审理程序,它是比简易程序更为简化的审判程序
(二)适用条件
1.适用条件
基层法院管辖的可能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的,可以适用速裁程序,由审判员1人独任审判
2.消极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适用速裁程序(刑诉解释370条)
①被告人时盲聋哑人
②被告人时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③被告人是未成年人的
VS简易程序的未成年人案件需要经本人及法定代理人、辩护人三方同意才可适用简易程序
④案件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⑤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或者适用速裁程序有异议的
⑥被告人与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没有就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事项达成调解或者和解协议的
⑦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
⑧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自诉案件不能适用速裁程序
(三)速裁程序的特点
①只适用于第一审程序
②只适用于基层法院
③程序启动
可以由检察院建议适用
也可以由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向法院提出申请
还可以由法院自己决定适用
④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
⑤审理期限较短。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法院应当在受理后10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超过1年的,可以延长至15日
(四)速裁程序的审理
①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②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③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可以集中开庭,逐案审理。公诉人简要宣读起诉书后,审判人员应当当庭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证据、量刑建议以及适用速裁程序的意见,核实具结书签署的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并核实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等情况
④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当庭宣判
⑤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裁判文书可以简化
(五)程序转化
1.应当转化的情形
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转为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刑诉解释375条)
①被告人的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②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③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④案件疑难、复杂或者适用法律有重大争议的
⑤其他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
期间重新计算
决定转为普通程序或者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理期限应当从作出决定之日起计算
(六)二审发回重审的处理
(二审发回重审后适用普通程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案件,第二审法院依照刑诉法236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即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的,原审法院应当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重新审判
Ch.6第二审程序
Ch.7死刑复核程序
Ch.8审判监督程序
Ch.9诉讼参与人、辩护与代理
Ch.10附带民事诉讼
Ch.11管辖与回避
Ch.12监察法与刑诉法的衔接
Ch.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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