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刑诉知识点速记脑图
2023-06-29 12:38:00 1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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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完结篇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概述
基本原则
原理
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管辖,回避
辩护和代理,证据,强制措施
附带民事诉讼,期间和送达
制度
立案,侦查,起诉
审判,执行
程序
未成年,公诉和解
缺席审判,违法所得没收
实施暴力行为
危害公共安全或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
经法定程序鉴定已发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
::公暴继定(宫保鸡丁)
触发条件
精神病强制医疗
特别程序
公检法的办案制度与流程
理解:
六机关规定(以衔接配合为主)
公安部规定
公安
高检规则
检察院
刑诉解释
法院
参与机构
简介
刑事诉讼法典
狭义
一切有关刑事诉讼的法律规范
广义
概念
宪法
形式诉讼法典
有关法律规定和立法解释
有关法律解释和规定
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
地方性法规
国际公约、条约
刑事诉讼法律规范的存在形式
只有内容、形式都符合才能成为形式诉讼法的渊源
说明
渊源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与渊源
刑事诉讼的程序性条款,构成了各国宪法或宪法性文件中关于人权保障条款的核心
刑事诉讼法规范和限制了国家权力,保障了公民享有宪法规定的基本人权和自由
各国刑事诉讼法律规范中有关强制措施的使用权限、条件、程序,羁押期限,辩护,侦查,审判的原则与程序等规定,都直接体现了宪法或宪法性文件关于公民人身、住宅、财产不受非法搜查、逮捕、扣押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等规定精神
宪法的许多规定都要通过叙事诉讼法保障刑法的实施来实现,都要通过形式诉讼法本身的实施来实现
刑诉与法治国家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保证刑法正确实施
惩罚罪犯,保护人民
保障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
维护社会主义社会秩序
制定目的(刑诉法第1条)
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直接任务
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
重要任务
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根本任务
任务(刑诉法第2条)
刑事诉讼法的制定目的与任务
运用行使实体法和行使程序法来抑制犯罪
惩罚犯罪
无辜的人不受追究
有罪的人受到公正处罚
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和行使
保障人权
应当并重
两者关系
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
结果公正
实体公正
过程公正
程序公正
程序公正不能取代实体公正,不能说只要程序公正,就必然实现实体公正
我国的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 重实体,轻程序 的做法,今后应当注意纠正,既遵守实体法,也要遵守程序法
子主题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简易程序、轻罪不起诉、严格控制羁押期限等方面的规定都体现了对诉讼效率的追求
公正优先,兼顾效率
诉讼效率与公正
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
惩罚
效率
程序为实体服务
程序应当为实体服务
犯罪控制模式
权利
程序用来保护被告人的人权
正当程序
和谐
家庭模式
实体优于程序
重实体真实
违反程序,不影响其后的诉讼行为
积极实体真实主义
既要发现实体真实,又应力求避免处罚无辜者
消极实体真实主义
实体优越于程序,程序服务于实体
对因违反程序法造成侵犯公民权利的后果,由有关部门给予个别处理,而不影响其后的诉讼行为
实体真实主义
我国诉讼理论一般认为,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应当并重
通过诉讼程序
正当程序主义
理论分类
维护社会秩序
根本目的
直接目的
内容
刑事诉讼的目的
社会秩序
本身有序
法定程序
秩序
公正(第一价值)
收益
效益
刑事诉讼的价值
公检法
专门机关
当事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
诉讼参与人
刑事诉讼的主体
检察院定罪量刑的建议
检察院、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主体
控诉
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等
辩护
审判
刑事诉讼职能
控辩审三方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
诉讼价值影响诉讼法的目的,目的决定诉讼构造
关系
弹劾式
纠问式
古代刑事诉讼构造
陪审团
法官消极
双方对抗
保障人权为目的
诉讼民主和程序公正,但是效率低下
英美法系国家
当事人主义
大陆法系国家
职权主义
日本、意大利等国家
混合式
现代刑事诉讼构造
可能体现色彩
控辩式
我国刑事诉讼构造
种类
刑事诉讼构造
执行
起诉
侦查
立案
公诉阶段
自诉阶段
刑事诉讼阶段
刑事诉讼的基本范畴
人 职 理 价 目 构
记忆口诀
刑事诉讼法概述
公安机关
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
检查、批准逮捕、提起公诉
法定
职权具有专属性和排他性
明确的职权分工
侦查权、
侦查权
公诉权
监督权
检察权、
控诉职能
审判权
必须依法行使
原则主要包含
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
必须严格遵守《刑诉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
裁定撤销原判
发回重审
已经收集的证据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证据和诉讼行为效力待定
违反法律程序严重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含义
法律事先明确规定
立法方面(有法可依)
依据国家法律规定的形式程序来进行
司法方面(有法必依)
两层含义
大陆
英美法系
适用
程序法定原则
严格遵守法律程序
检察院和法院独立性的不同解析
单位独立
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各项规定
根据
不受行政机关干涉
对象
检察院是检察系统整体对外独立
法院是单位独立
方式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分工负责
互相配合
互相制约
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监督贯穿刑事诉讼始终
公,法
不含 监委会
监督对象
全阶段监督
立案后 、侦查、起诉、审判、执行
监督阶段
建议和通知
监督权不是决定性权利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各民族公民有权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享有辩护权利
告知义务
提供进行辩护的条件
公检法机关有义务保障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明确规定了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利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
严格依照法定程序
区分犯罪嫌疑人与刑事被告人
控诉方承担举证责任
疑案作无罪处理
相应规定
法院专属定罪权原则
法律予以保护,公安司法机关不得剥夺
公安司法机关有义务保障
承担诉讼义务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核心在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
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侦查、起诉、审判
刑诉全过程
适用范围
案件范围
对指控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不必然要求认可指控的罪名
一人犯数罪,仅认部分罪,全案不作认罪处理,但可酌情对认罪部分从轻处罚
表面认罪,暗中串供等,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认罪
要结合退赔态度情况
视情况 采用速裁 简易 普通程序
认罪认罚拘不悔改,不适用认罪认罚
认罚
不是必然从宽
实体上给予量刑优惠
不可降低证据标准
非羁押,非监禁
从宽
基本含义
应当听
不影响
被害方异议
非监禁 管制缓刑
司法局
公安不自行调查
参考
效力
社会调查
反悔认罪认罚
法条-刑诉法15条
自愿认罪认罚从宽处理原则
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特赦
侮暴虐侵
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未达刑责年龄未成年人犯罪
丧失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其他法律规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
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不立案
立案阶段
撤销案件
侦查阶段
不起诉
审查起诉
显
死亡 能认定无罪的
判决无罪
时特告
庭审突然死亡
终止审理
审判阶段
前提是行为人有违法犯罪行为
意外事件
正当防卫
不包含
发条-刑诉法16条
背诵版块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显时特告死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体系
体现刑事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
三诉通用
一般原则
只有刑诉适用
独有原则
基本原则包括两大类
必须由法律明确规定
贯穿于刑事诉讼权过程或主要诉讼阶段,具有较普遍的指导意义
具有法律约束力
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特点
基本原则概述
守 分 监 专 认 显
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性质
领导与被领导
部
厅
局
分局
派出所不是一级公安机关
组织体系
应当及时协查并反馈
办案协作
检、法、监(检查机关)管辖之外案件
立案权
拘役
剥夺政治权利
驱逐出境
余刑3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
执行权
职权
危害国家安全
国家安全机关
不受公安机关领导,侦查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军队保卫部门
刑罚执行权
监狱内犯罪侦查权
判决时所没有发现的新罪行
提出出面意见 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监管 批准
监外执行
死缓 2年后有提出减刑建议
减刑、假释建议,并报法院审查裁定
刑罚执行过程中 认为判决由错误或 罪犯提出申诉的,有权转交人民检察院或法院处理
监狱
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 行使侦查权
中国海警局
其他侦查机关
法律监督机关
自侦侦查机关
唯一公诉机关
属于司法机关
各司其职
检察官在检察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签发文书
办案组织
司法工作人员的特定职务犯罪
本该公安立案,省检决定管辖的案件
提起附民
补充侦查
派员出庭
询问发问
宣读证据
出示物证
法庭辩论
公诉
诉讼与监督
人民检察院
唯一审判机关
监督与被监督
二审
死刑复核
审判监督等
程序监督
发布解释和判例
检查工作
合法的监督
对下级正在审理的案件发布命令或指示
通过研讨会对下级正在审理的案件制造影响
可以就法律的理解问题请示最高法
下级法院对正在审理的案件的事实或证据问题请示上级法院
违法的监督
自诉
判决
裁定
其他职权
人民法院
狭义被害人
直接的利害关系
法定的证据来源之一
追究、惩罚和经济赔偿的权利
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局域大致形同的诉讼地位
特点
不能撤诉
不让上诉
不报食宿
义务
权利义务
侦查阶段不能委托律师
被害人
启动自诉程序
只有自诉案件中才有自诉人
承担控诉职能
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承担控诉职能
可撤 可上
需要注意自诉人与反诉人角色的变化
被害人与自诉人的权利区别
自诉人
委托辩护人时间
诉讼主体
被追溯这
证据来源
诉讼地位
对抗合法诉讼行为
防御性权利
嫌疑人、被告人认为的
针对非法诉讼行为
复议、复核、上诉、申诉、控告、解除
救济性权利
其他程序权
以公诉为界,不同的名称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范围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
单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单位被害人
包括
可拘传
如果本身被追责,则不可担任
应当是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要负责人
上述无法出庭的,应当由单位委托其他负责人或职工
避免身份重叠和撕裂
不可再任辩护人
仍可行使辩护权利
请外援:律师
兜底手段
检察院:另行确认
上述有层级,层层往下
诉讼代表人
应当
违法所得
可以
其他财产
追缴查扣
继续审理
破产清算
转而整人
完成注销登记
死亡
罚金限新单位
被告列原单位
变大变小
发生变化
权利相同
单位当事人
实体条件
直接利害关系
程序条件
在诉讼中拥有广泛的诉讼权利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
申请回避全
控告权
参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申诉权
当事人(害人、被害、要钱的)
配偶 父母 兄弟 子女
VS近亲属
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代表
不能代替陈述和承担与人身自由相关联的义务
独立的上诉权
法定代理人
诉讼代理人
委托主体
自行辩护
委托辩护
法律援助辩护
表现形式
独立地位
辩护职能
诉讼职能
辩护人
产生在办案过程中
VS见证人
了解案件事实 当事人以外的人
能否辨别是非
条件
证人
VS有专门知识的人
一般有准入门槛
自然人
均为其他诉讼参与人
均有出庭客观陈述,接受询问的义务
因客观原因无法出庭的, 法庭可以延期审理
共同点
刑诉中当事人不能自行委托鉴定人
鉴定人不能是利害关系人
只有侦察机关可以设立鉴定机构
法庭审查必要性
可强制证人出庭
区别
VS证人
没有利害关系
参加行使诉讼活动了解案件
指派或聘请,可以更换
知识或技能
专门的知识或技能
无利害关系
言词证据,非实物证据
鉴定人
翻译人员
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贪污、腐败、渎职
公职人员全覆盖
监督、调查、处理
监查对象
检察职责
调查
流程
监委会
非法拘禁
非法搜查
刑讯逼供
暴力取证
虐待被监管人
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枉法
失职罪
拘、搜、逼、暴、虐失、滥、玩、徇、私
检察院发现 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
公安管辖的,国家机关人员利用职权事实的重大犯罪案件,经省检决定,检察院可立案侦查
受案范围
市级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由设区的市级检察院立案侦查
市检察院管辖为原则
市给基层 可视情况交给基层,基层不能直接管
最高检、省检 指定管辖
上级可给下级管
级别管辖
地区管辖
侵占是纯自诉
无法告诉的除外
虐待
前三个是轻微自诉
亲告罪----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暴虐侵)
3年以下
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公诉转自诉
3类自诉案件
公检竞合法
法竞合公检
公检法之间的竞合
一般由监委会为主,其他机关予以协助
全归监委
分别管辖
监检竞合-沟通-结果
处理流程
监委会与其他机关的竞合
并案处理
竞合处理
立案管辖
中院:国恐无死没缺
共同犯罪,一人够中院管辖,全部中院管辖
就高不就低,但对未成年人分案的例外
区分检给法 与 法给法
行为地
结果地
犯罪地为主(包含预备地)
居住地为辅
地区关系
检察院是轴心
不宜管辖
重大、复杂
新类型疑难案件
法律适用 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
基层一审 可以请求移送中级法院审判的
移送管辖
指定管辖
管辖冲突
同类犯罪 ,应当并案
协商并案,会导致过分拖延的除外
一般由最初受理的法院受理,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受理
二审漏罪的情况
发现漏罪的并案处理
自己看
电子数据的审查
网络犯罪办案程序相关
审判管辖
管辖
审判人员
检察人员
侦查人员
参加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书记员、法官助理、翻译人员、鉴定人
适用人员
身份不当要回避
举证责任
违法违规要回避
曾参前,不参后
例外
跨越阶段要回避
理由
我国不适用无因回避制度
理论
主动自觉退出
自行回避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申请回避
公检法负责人命令退出
指令回避
理由与种类
各个阶段
回避的期间
局长 检委会 决定
警察 局长 决定
不停止侦查工作
回避决定作出前进行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决定的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公
检察长 检委会决定
检察官 检察长决定
检
审委会 决定
法官 法院决定
法定情形 休庭 通知检察院决定
非法定情形的 应当驳回,不得申请复议
庭审中申请检察官回避的
法
回避的申请与决定
法院驳回可 复议 申请复议,但不能上诉
法定可复议
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复议
回避的程序
当
辩
诉
不含近亲属
可申请回避的人
回避
有效辩护原则
辩护制度概述
应当保障有权辩解
一般不得限制 辩解的时间
无辩护人 且符合 穷残重等特点
家庭贫困 向司法局申请
申请法律援助
盲精未,无死缺
通知法律援助
权利告知
指派
法律帮助
变形
最低限度辩护
不是辩护人
没有辩护人的
应约
需允许
主动会见
会见权
阅卷
法援
变更强制措施
申请
见证权
不能出庭
不让取证
不带助理
与辩护人相比
值班律师制度
辩护的种类
2个辩护人
不得为同案犯关联犯辩护
绝对不得
相对不得
2年内 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
审判人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
离职后可辩护人
审判人员和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 担任法院的辩护人
法官离职后做律师的禁止性规定
辩护人的人数与范围
辩护人的诉讼地位
辩护人的责任
辩护律师无需办案机关批准、其他辩护人需要批准方可查阅、复制、摘抄
阅卷批准
审查起诉之日
侦查阶段,律师也不能阅卷
阅卷时间
移送审查起诉后
提起公诉后
3日内告知辩护律师
移送情况告知
例外 法院合议庭、审判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的讨论记录 以及 其他依法不公开的材料 不接受阅卷
诉讼文书+证据材料
阅卷内容
可以复印、拍照、扫描、电子拷贝等
阅卷方式
不含 监委会 、公安
阅卷地点
只能带一名
可带助理
检察院可派员在场
阅卷权
律师直见
其他辩护人 经法院许可
会见批准
会见三证
不超过48小时
会见安排
不限次数和时间
可带一名助理
两人会见
国、恐案件 需要经过侦查机关许可
限制会见
侦查阶段不可以
核实证据
但是可监视
不被监听
例外 涉及国、公、人、串、毁
信件可以查看,但是不得告密、截留、删改。
通信权
会见、通信权
调查取证
申请(检、法)取证
律师
其他辩护人
一般取证,同意即可
向被害人取证,法院 应当签发准许调查书
调查取证权
必要性审查
调取公安的
向检察院申请
调取检察院、公安的
向法院申请
申请取证
助理不得发表辩护、代理意见
准许后可带一名助理
保障律师发言权
可同时做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
审判阶段辩护权保障
指定其他公安机关侦查
直接立案侦查
由承办案件的上一级公安
辩护人涉嫌犯罪(辩护相关的犯罪)
人身保障权
辩护人的权利
不在场
未达刑责年龄
精神病
及时告知无罪事由
准备正在 国 公 人 行为的
及时告知违法行为
辩护人的义务
辩护律师拒绝辩护
再次拒绝
拒绝之后
首次拒绝
另行委托
不予准许
另行提供法援
理由正当(应当准许)
可以准许,只能自行辩护
自行委托
应当准许
其他被告人
犯嫌被告拒绝辩护
拒绝辩护
辩护制度的基本内容
刑事代理的含义和种类
诉讼代理人的范围、责任、权利
刑事代理
辩护与代理
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客观性
因果关系(为主)
证明力正比
关联性
合法性
属性
意义
(查证属实)定案根据
(三性材料)证据
材料
刑事证据的概念、属性与意义
对物证的拍照,仍是物证
和书证可能是共同体
物证
可产生与案发前、中、后
一般不产生与诉讼过程中
产生时间
要区分是否源于案件本身,还是其他证据的载体
白纸黑字
变现形式
关键看起作用的是外型还是文字
区分物证与书证
AB抢劫了C,警察勘察现场制作了物品清单,C又补充了物品清单,警察去移动公司拉取A的通话记录单子,打印B扣留手机中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赃款存折
对现场勘察的记录
勘察记录
被抢物品清单
什么也不是
补充物品清单
书证(如果是拿U盘去移动公司拷贝走的 则是电子数据)
通话详单
电子数据
聊天记录
书证
存折
银行卡 即是书证,又是电子数据
案例
提取时的状态决定
书证与电子数据等其他证据的区分
载体表现形式多样
必须是案外人陈述
国、恐、黑、毒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家属
公检法保护
个信、肖像、禁止特定人解除、人身和住宅
应当保护
请求保护
证人保护
证人保护和补助
证人证言
载体多样
被害人陈述
案发以后产生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勘查笔录
协助勘察
价格认定书
事故原因报告
对专业问题发表意见/提供报告
第9类证据 属于+1的证据,可以作证据用
公检法聘请
对专门事件发表意见
对鉴定意见 发表意见
诉参聘请
有专门知识的人(专家辅助人)
鉴定意见
勘验笔录
检查笔录
勘察、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存储载体
存储格式不同
如果是其他证据类型的载体,那么不归属此类别证据
如果能反映案件动机与原因的材料,也算证据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到案/抓捕经过的材料
取证合法性证明
有专门知识的人对案件专门提出的专门意见
自首、坦白、立功的证据材料
特殊证据
种类(法定)8+1
一手证据
原始证据
二手 三手证据
传来证据
有罪证据
无罪证据
言词证据
实物证据
肯定性直接
否定性直接
主要事实、完整经过
可以定性的
直接证据
间接证据
分类(学理)
辨别
证据的种类和分类
品格证明
类似行为
特定诉讼行为
特定事实行为
被害人过去的行为
不具有关联性的材料
关联性规则
证明性比较弱,需要其他证据印证
补强证据规则
调整证明力的规则
针对 证人证言
道听途书
庭外作证
形式
若得到 补强 可采纳
交叉关系
传闻和传来
传闻证据规则
针对 书证
最佳证据规则
针对 证人证言
意见证据规则
刑诉法52条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自白任意规则
暴力+痛苦(可有可无)
不包含诱骗
合法权益为威胁
威胁+痛苦(必须)
换人 更换调查侦查人员
换阶段 向检察人员/审判人员
重复供述
犯嫌/被告供述
暴力、威胁、非拘 直接排除
证人证言、被害人自书
违反程序+影响功能+不能补正
物证、书证
向公安、检察院申请
申请排除
侦查阶段,经县级以上公安负责人批准
职权排除
调取公安
商请调取监委会
审查起诉阶段
审前阶段
当事人、辩护人、诉代申请 或 法院依职权启动
启动方式
时间、地点、人物、内容、人员等
应当提供 线索或材料
提供线索或材料
应当庭前申请
庭审时才发现相关线索或材料的除外
申请时间
申请排非
可以召开
可以撤回有关证据
可以撤回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
庭前会议听取排非,应当庭审中排非调查
庭前会议
此阶段申请应当说明理由。经法院审查,有疑问的应当调查,无疑问的,驳回申请
排非处理
应当先行当庭调查,也可法庭调查结束前调查
调查时间
公诉人 承担证明责任
调查方法
审查 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出庭
调查、侦查人员出庭
确认或不能排除 刑诉法56条的情况
排非标准
应当当庭做出。 必要时可以休庭
结论告知
看其他证据能否事实清楚,
排非后果
庭审中 调查非法证据
一审对申请未审查,且 以此为证据作为定案依据的
不服一审排非调查结论的
一审结束后才发现的
有以下情形的 二审法院应当审查
审查
参照一审程序
一审未排除 二审可以排除。排除后 原判决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 维持原判
维持原判
一审未审查,作为定案根据,可能影响公平审判的,而设呢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的 发回重审
事实无误,适用法律错误或量刑不当的
依法改判
处理
二审排非处理
排非程序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故意非法)
调整证据能力的规则
规则
证据裁判原则
一定的自由裁判权
自由心证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
原则
证据原则与规则
实物类证据可以直接移送适用
行政证据转刑事证据
监委会收集的 实物 言词 类证据 均可直接适用
检查证据转化刑事证据
一般规则
没有个别
未经核对
未翻译
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
醉、毒、麻不能感知或正确表达状态
同 证人证言
未核对
聋哑 未提供
未成人 法定代理或合适成年人不在场
无录像
被告人陈述
机构无资质
鉴定人无资质
送检材料来源不明
鉴定与送检不一致
鉴定程序违规
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专业规范
文书缺少签章
鉴定人拒不出庭的 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鉴定意见(无瑕疵状态)
勘验、检查笔录 明显不合法,不能作出合理解释
不是在调查、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
辨认前 见到过 辨认对象
没有个别进行
没有混杂 具有类似特征中 或 数量不够
辨认中给 明显暗示
违规的
辨认笔录 不得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昏暗见个猪)
侦查实验条件与事件发生有明显差异的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篡改
是否影响真实性
修改
一改就死
能扣则扣 , 不能扣 可不扣
原始存储介质
取证有条件应当录像
应当对拆封录像
封存状态移送
规定
视听资料、电子证据
各类证据的收集、审查、运用
未附笔录或清单
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
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运用
合法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故意非法
严重过失
过失非法
非法
可补
瑕疵
不合法
证据理解中的分类
刑事证据
定罪
量刑
实体法事实
程序法事实
简单尝试
反复验证
无异程序
免证事实(不是证明对象)
国家公诉机关
主体(有诉讼请求的诉讼主体)
与一定的诉讼主张联系
提供证据责任与说服责任的统一
与一定的不利诉讼后果相联系
特征
一般情况公诉人承担证明责任
持有型犯罪 被告人、辩护人承担 一定的 证明责任
侦查人员、审判人员不承担证明责任
谁主张,谁举证+否认者不担责
如果在否认之外 有新主张,则承担新主张部分的证明责任
自诉人承担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分配
考点
责任
证明有罪
证据确实、充分
犯罪事实清楚
标准
证明
刑事证据与证明
主体特定性
对象唯一性
不包括对物的强制处分
人身性
不是惩戒性措施
预防性
依法适用,对不符合强制措施适用条件的,不得适用
法定性
法定期限,届满解除或变更强制措施
临时性
变更
解除
可变性
强制措施程度与其危害性成正比
比例性
谦抑、谨慎,避免滥用
必要性
公民的扭送
适用对象
公检法 、其他侦查权机关 国安 军保等
适用机关
不需要逮捕 的 传唤 执法办案场所或住处 应当出示检、法证明文件
不超过12小时,需要被拘留逮捕的可延长24小时
不得连续传唤、拘传
不用请示上级
公检法决定
实用程序
是否是强制措施
强制效果
文书
VS传唤
拘传
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患有严重疾病,怀孕或哺乳期 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羁押期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适用条件
决定机关
执行机关
机关
1-2名
无力缴纳保证金
未成年或75周岁
适用保证人条件
有能力
无牵连
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
有固定住所和收入
保证人条件
监督
报告
罚款、追刑事责任
罚款由公安机关决定
保证人处罚
未成年人优先使用保证人保证
保证人
银行
公安指定的账户
缴纳与退换
1000 未成年500以上
数额
派出所
执行地
变更措施
免处罚
进入下阶段
后行为已生效,在执行
自动解除情形
保证金
保证人或保证金
未批准、不离开
信息变更,及时上报
随传随到
不得串供
干扰证人
应当遵守
人
场所
活动
特定
禁止令
将驾照 、护照 交执行机关保存
酌情遵守(可以视情况 要求遵守一条或多条)
必须公安操作
违反取保规定,需要逮捕的,可以先行拘留
监视居住最长不超过6个月
max 12M
没收保证金的,继续取保,取保时间应当累计
累计计算
跨诉讼阶段
重新计算
期限
取保候审
符合逮捕条件,有以下情形的,1疾病,2怀孕哺乳3不能自理的唯一抚养人,4特殊情况 5羁押期满未结案的
符合取保,无保证人,也不缴纳保证金的
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钓鱼),并且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
被取保候审人违反义务的
决定
住所
无固定住处,可以指定居所
涉及国、恐。在住处有碍侦查,经上一级公安批准,可以指居
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有家在家,没家指家(不限阶段)
国恐侦批 有家指家
指定居所
地点
未批不得离
不是国恐,律师不用批
未批不得见
不干扰证人
不串供毁灭
证件、驾照、身份证上缴
6M max
管制,1:1
拘役、有期 2:1
指居应当抵刑期。
监视居住
预备犯罪、实行犯罪 或 犯罪后及时被发觉
实行
指认
身边或住处发现
自杀、逃跑或在逃
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可能的
不讲真实信息,身份不明的
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
公安 先行拘留
犯罪后企图 自杀、逃跑、在逃的
检察院自侦案件拘留条件
行政拘留
旁听
法院院长决定
司法拘留
刑事拘留
类型
惩罚手段
诉讼保障手段
异地拘留,应当通知,所在地公安,应当配合
必须出示居留证
送看
讯问
无法通知
国恐通知有碍侦查的
通知家属
拘留后24小时内
一般3,特殊情况延长1-4
3+7
7+7
30是拘留上限 7天是申请审批时限
30+7
流、多、结 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批的时间延长至30日
侦查7
捕诉7+3
7+7+3
自侦案件
10+4
监委会(留置)移送案件 先行拘留时间
拘留
检察院、法院
批准机关
有证据
可能徒刑以上
取保尚不足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
一
可能10年以上
二
可能徒刑
曾经故意或身份不明
三
应当逮捕
徒刑以下,违反规定,严重影响诉讼进行的,可以予以逮捕
可以逮捕
可以不捕
逮
嫌疑人要求向检察官陈述
面
重
认
盲
精
未
以下情形必须问
询问犯罪嫌疑人
可以听取。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
听取律师意见
7日内
已批捕
15-20
未批捕
审查批捕期限
重大案件 可以公开
审查批捕形式
补侦
公安可复议 复核。但应当先将嫌疑人立即释放
不批捕
发现漏人的决定逮捕
审查批准逮捕
已拘留
未拘留
审查决定逮捕期限
发现漏人的建议报捕
审查决定逮捕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
逮捕后24小时要
一审无罪、不负刑责或免于刑事处罚的
一审管制、宣告缓刑、单独适用附加刑,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被羁押时间已到一审对其判处的有期徒刑的
案件不能再法律规定期限内审结的
法院应当立即释放的情形,必要时可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针对已逮捕人群
审判阶段,逮捕的变更
逮捕的执行程序
逮捕
依职权
若立案,检察长决定若不立案,检察官决定
依申请
依建议
检察院 捕诉部门
负责部门
审查内容
涉及 国密,商秘,个秘 可以不公开
原则上不公开
审查形式
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没有证据
(轻微)可能判处 拘役、管制、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超期
符合取保或监居的
具有以下情形 应当 向办案机关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应当建议
>75的
履行谅解的
可以建议
羁押必要性审查(被逮捕的)
强制措施
公民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
法定代理人、近亲属
普通附民
公益诉讼
国家集体财产,检察院公诉时可以附民
附民原告人
亲朋好友代赔,可以准许
同案犯在逃,暂不能列为附民被告人
被告人以及其他共同侵害人
监护人
遗产继承人
其他单位和个人
附民被告人
一般物质损失
一般只赔物质损失,提精神损失的,一般不予受理
非法占有、处置,应当追缴或退赔。 提起附民不予受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行使职权时 构成犯罪的,附民不予受理,但可申请国家赔偿
不包含因犯罪行为侵害而造成的间接损失
刑事案件立案后
时间
可以 提供担保,不提供,可驳回
紧急的,48小时内 做出裁定
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诉中财产保全
情况紧急的,可在提起诉讼前,向北保全所在地,被申请人居住地或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
15天内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解除
接受申请后必须48小时内做出裁定
裁定保全,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必须提供担保
诉前财产保全
保全形式
原告
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人的财产
保全方式
限于与案件相关的财产
保全内容
财产保全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
同一审判组织
并审 或 先刑后民
与刑事审判的关系
法院 可以告知
原告 不到庭或中途退庭 应当按撤诉
不到庭或中途退庭 可以缺席判决。
可以另诉
下落不明
被告(共监继)
当事人不到庭的处理
附民的权利放弃
可分期履行
赔偿数额
已履行完毕 可以不做调解书,但 应当记入笔录
调解
无罪或公诉人撤诉
先调 另诉
一审未提,二审提
二审提自诉的反诉 不调节,直接告知另诉
二审期间附民
审理程序
不收费
附带民事诉讼
时
日
月
计算单位
下一时起算
次日起算
无则前推
次月同日期
半月为15日
计算方法
顺延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期间最后一日问题
交邮日期问题
路途上的时间问题
特殊情形下的计算
另有重罪
改变管辖
公安司法机关才会重新计算,诉参期间不会重新计算
不讲真实信息的,从得知真实信息后开始计算
精神病鉴定 不计入办案期限
刑诉法160条
当事人 不可抗拒的原因 障碍消除后 5日内 向法院申请
耽误与恢复
法定期间
指定期间
分类
时间点
可以另行指定
之规定开始的时间,不规定终止时间
期日
期间和期日
期间
送达回证
可由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
收件人或代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直接
邀请见证人
拍照、录像
留置
委托收件人所在地的公安司法机关
委托
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邮寄
特殊的收件人
转交
送达诉讼文件必须有送达回证
送达
期间,送达
起始程序
必经程序
专门活动
立案的概念和特征
公检自行发现
报案
举报
控告
自首
立案材料来源
有犯罪事实
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符合管辖范围
属于自诉案件范围
属于本院管辖的
被害人告诉
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
公检法都应当 接受。必要时,应当对接受过程录音
公安机关,受案回执。
书面或口头 形式提出
说明 诬告 应负的法律责任。 但是不是捏造,伪造,甚至错告的,也要和诬告区别
公检法 应当保障 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匿名举报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对立案材料的接受
一般审查
不得 强制措施,不得查封扣押 不得技术侦查措施
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初查)
对立案材料的调查核实
复议 或 上级公安 复核
申请检察院 进行立案监督
向法院提起自诉
对不立案不服(无顺序限制)
被害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
对撤销案件决定不服
可以 收到判决7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可以 不经申诉 向法院 自诉
对不起诉决定不服
起诉阶段
未生效判决,可以 申请检察院抗诉
已生效判决,可以 向检察院或法院申诉
对无罪判决不服
控告人不同阶段不服
控告人不服
向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行政执法机关不服
对不立案决定的救济
立案的程序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行政执法机关
不当立案而立案的,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应当受理并进行审查
检察院发现
启动
控申部门受理捕诉部门办理
应当立案不立案
不应立案而立案
7日说理
书面说理
理由不成立,通知立案或撤案
理由成立,10日通知申请人
15日内立案或者立即撤案
公安拒绝,纠正违法甚至协商上级
4个层次 书面说理 通知立案或撤案 发出纠违通知书 协商上级
(检察院)对公安管辖的立案监督
应当建议,立案侦查或撤销案件
建议不被采纳的,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
对检察院自侦的立案监督
立案监督
公检对于刑事案件
迅速及时、客观全面、深入细致、依靠群众、程序法制、保守秘密、比例
事前监督
强制性
事后监督
任意性
强制性侦查措施与任意性侦查措施
事前审查
事后审查即可
任意性侦查措施
事前监督与事后监督
法律控制
利害关系人
申诉控告主体
期满不放人
应退不退还
无关查冻扣
应解除不解除
违规用财物
申诉控告条件
先向做出行为的机关申诉、控告,不服再向同级检察院申诉
对于检察院自侦案件,先向做出行为的检察院申诉,控告,不服在向上级检察院申诉
申诉控告程序
对非法侦查行为的救济
侦查概述
必须 侦查人员 不得少于2人
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
讯问人员
公安机关讯问室
指嫌疑人所在的现场
案发现场
住处或医院
已经送进看守所的必须在看守所
看守所
处罚或刑罚执行场所
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公安局
执法办案场所
住处进行询问
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讯问地点
看守所收押
体检
应当如实供述,有权要求书写自白,侦查人员也可以要求犯嫌书写自白
讯问内容
讯问笔录
一般案件 可以录
对于 无死重 案件 应当 录音录像
检察院 应当
讯问时录音录像
讯问犯罪嫌疑人
现场
证人提出的地点
单位
住处
询问地点
书面、电话、或 当场通知
通知方式
个别询问
询问前
询问时
不得泄露案情或表示看法
询问告知
被害人适用
询问证人、被害人
必须持有检察院或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
必须持证
应当邀请与案件无关的公民作为见证人
重大案件 应当录音录像
客观记录
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
专家辅助人勘察
死因不明的,公安决定,通知家属
解剖尸体
犯罪嫌疑人
强制检查
女工作人员或医师进行
检查妇女
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应当复验复查,并通知检察院派员参加。 检察院也可自行复验复查
复验复查
应当全程录音录像
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险、侮辱人格或有伤风化的行为
侦查实验
勘验是对死的东西
检查是对活的东西
勘验、检查
必须 搜查证
可能随身携带凶器
可能爆、毒
可能隐匿、毁弃、转移犯罪证据的
可能隐匿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其他紧急情况
紧急情况
只有传唤、拘留、搜查,有可能无证实施,其他侦查行为都需要持证明文件
上门搜查,必须持证
为了搜查而搜查,无论多紧急都需要搜查证。
逮捕、拘留时,紧急情况,不另用搜查证也可进行搜查
是否特征
应当有被搜查人或其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在场
何人在场
女工作人员进行
搜查妇女
搜查
客观全面原则
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无罪的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
经公安机关或检察院批准
当事人继续合理使用涉案财物
被害人财物返还
3日内解除
原主不明确,6个月无人认领的,登记后上缴国库
与案件无关的财物返还
对不易保管物、违禁品的处理
不宜移送的,随案移送清单、照片
随案移送财物并依法院裁决处理
查封
不移动位置
扣押
移动位置
查封扣押
资金类财产
不得扣划
不得重复冻结
县级
股权、保单
市级
上市公司股权
省级
冻结批准机关
每次6个月,可以续期
重大复杂的 每次1年 可以续期
冻结时间
可出售,出售后的资金仍应冻结
出售、变现被冻结财物
查询冻结
查封、扣押、查询、冻结
必须签名
多人鉴定 不同意见,应当注明
鉴定人签名
应当审查
及时告知
鉴定意见告知
有意见,可交专家辅助人
精神病鉴定期不计入办案期限
鉴定
立案后,国、恐、黑、毒等严重危害社会,可以适用
检察院只能决定 不能实施
被通缉或逮捕
在逃犯
适用案件
市局
3个月 可延长
有效期限
允许查阅
更改手段需重新审批
重新报批
犯嫌
其他有关联人群
技侦对象
无关销毁
可以隐匿其身份
合法:迎合
不合法:勾引
不能诱使他人
卧底
不得采用危害公共安全或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钓鱼
涉及毒品的 , 在控制下交付
由于不需要高科技,所以可以县级决策
秘密侦查(县级审批)
无须转化
具备证据资格
应当经过当庭出示
可以庭外
当庭调查为原则,庭外调查为例外
身份
设备
方法
保密
表述名称、种类、对象
文书要求
未移送的技侦证据不得直接认定
证据适用
监听、截留等
技术侦查(必考)(强制性)
符合逮捕+在逃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公安决定通缉
检察院只能决定通缉 发布和执行只能由公安机关完成
应当逮捕或已经逮捕 脱逃。
检察院决定通缉
通缉
人>=7
照片(人)>=10
物>=5
照片(物)>=10
尸体的辨认 至少1+1
照片(物)>=5
检察机关
辨认的数量
不少于2人,只能由辨认人单独进行辨认
单独辨认
不愿公开的,可以不暴露辨认
辨认人保护
由侦查人员、辨认人、见证人签名
辨认记录
被害人、证人、犯嫌
辨认对象
物品
文件
尸体
物
辨认的形式
辨认
侦查行为
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法律手续完备
侦查机关 出具起诉意见书 。同时移送情况告知 犯罪嫌疑人 及其 辩护律师
发现有非法取证的,应当依法处理,并可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
还需要通知 犯嫌,被害人、法代、近亲属
不应对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逮捕的立即释放。并通知原批准的检察院
侦查终结前,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并记录再按。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重大案件,有检察院驻守看守所检察人员讯问嫌疑人是否存在非法取证,刑讯逼供。 同步录音录像
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 符合速裁程序的,向检察院提出使用速裁程序的建议。
侦查终结的条件和对案件的处理
案情复杂的,向上级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逮捕后2个月
交通 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
重大 犯罪集团
流窜 重大复杂
涉及面广 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
以下情形可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 再延长2个月
可能判处10年以上刑罚,在上述5个月内仍不能终结的。可经省级检察院批准或决定 再延长2个月
特殊原因,由最高检报请人大常委会 批准延期审理
侦查羁押期限
届满7日前,检察院在届满前做出决定
提请延长羁押期限程序
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 重新计算 侦查羁押期限
身份不明的 自查清身份之日起计算
查清起算
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
一般情形
2
案情复杂、不能终结
上一级检察院
+1
交集流光、重大复杂
省检
+2
10年以上
特殊原因
最高检报全国人大常委会
+N
记忆 从逮捕开始算
侦查终结
应当依法排除,可以要求另行指派调查人员或侦查人员重新取证。 必要时检察院也可自行取证
处理非法证据
应当提出纠正意见。需要追究违纪责任的,应当报告检察长
发现违法提出纠正
涉嫌犯罪属于检察院管辖,依法立案侦查
不属于检察院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
涉嫌犯罪,追究刑责
应当通知其纠正。下级应当及时纠正并将纠正情况报告上级检察院
上级监督下级
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
监督公安机关
监督的方式
侦查机关 核准之前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检察院 认为必须追诉且 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 可以 批准逮捕。同时报请期间不得停止对案件的侦查
是否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未经最高检核准,不得公诉
是否可以提起公诉
适用法定量刑幅度的最高刑未无期或死刑的
情节和后果特别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和影响依然存在的,不追诉会影响到社会稳定或其他严重后果的
犯罪嫌疑人能及时到案接受追诉的
报请核准追诉的条件
层报最高检
检察长批准
已采取强制措施的,不能作出是否核准追诉决定的,变更强制措施或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最初受理案件的检察院应当监督
不予追诉的,公安机关未及时撤销案件的,同级检察院提出纠正意见。在押的立即释放
可强制,可批捕
不停侦,不起诉
报请核准追诉的程序(最高检)(超过20年需要追究的)
核准追诉
侦查监督
起诉概念
起诉法定主义为主,兼采起诉便宜主义
刑事公诉理论
起诉概述
一律由检察院审查起诉
在逃的,到案后再移交起诉。
共同犯罪,部分在逃的,对在案犯嫌移送起诉应当受理
案件受理
级别
地区
门当户对
应当由检察长决定
决定逮捕
应当讯问犯嫌,听取辩护人或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代意见,并记录在案。 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讯问听取
应当依法排除
另行指派
必要时自行调查取证
公安去补
检察院调查
可退回
对已经查清的犯罪事实,应当依法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2次补调或公安2次补侦,又发现新的犯罪事实的,应当移送检察或公安机关。
以效率为出发点
有新事实
应当要求补侦或补充移送起诉
漏罪或漏人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直接提起公诉
径行起诉
留置自动解除
告知可以委托辩护人
检察院决定,公安执行
检察院应当先行拘留
不计入起诉期限
10+4做出逮捕、取保、监居的决定
移送起诉的留置措施
监委会调查时,没有权委托辩护人
例如,打老虎最后是由最高检 ,最高法 协商出某地中院管辖的。
监察机关移送案件需要制定审判管辖的,检察院应当在监察机关移送起诉20日前,协商同级法院相关事宜
监委移送
拘留、逮捕没有自动解除的说法
审查方法
10-15D
符合速裁的期限
1个月+15D
一般案件的期限
补侦、补调 移送起诉后
改变管辖后
期限重算
审查期限
通知值班律师
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
绝对不签
盲聋哑,精
未成年犯罪,法代、辩护人 有异议
不用签的
只存在检察院审查阶段
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赔偿与从宽
认罪认罚
事实已经查清
证据确实充分
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起诉书、全部案卷材料、证据和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翻供、翻证的材料或对犯罪嫌疑人 有利的其他证据材料 应当移送法院
移送材料
管辖错误
提起公诉
没有犯罪事实 或 刑诉法第16条(显时特告死)
法定不起诉
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已犯罪,但轻微)
酌定不起诉
经检察长批准,应依法不起诉
二次退回,证据仍不足的
二次补侦
经检察长批准,可以不起诉
一次退回,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调查或补充侦查必要的,证据仍不足的
一次补侦
必须至少补侦一次
一般证据不足(先天不足)
排非后,其他证据不足的
排非证据不足(后天不足)
存疑不诉后,发现新证据,符合条件的,可以提起公诉
存疑不起诉
详见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流程
附条件不起诉
涉及重大立功或国家重大利益
最高检核准
特别不起诉
经检察长批准,应当不起诉
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
监察机关移送
外框
上级批准
向上一级检察院批准
不包含附条件不起诉
宣布生效(终局性)
也称为程序逆转
并建议重新调查或侦查
材料退回检察或公安机关
非犯嫌所为,做出不起诉决定后说明理由
公安侦查或监委会调查的案件
建议侦查部门撤销案件
捕诉部门->侦查部门
检察院自侦案件
程序倒流
书面通知
解除查冻扣
移送有关主管机关
无权没收财产
财产处置
检察意见
同级检察院复议
上级检察院复核
必须先议后核
公安机关不服
同时受理的,检察院终止复查
申诉和自诉可同时
7日内向上一级检察院申诉。 对检察院维持不起诉的,可向法院起诉
被害人不服
7日内向做出决定的检察院申诉
被酌定不诉人不服
向上一级检察院提请复议
监委会不服
救济
提起公诉的程序
被动性
独立性
中立性
职权性
程序性
不一定在法庭之上
直接接触
亲历性
公开性
公正性
终局性
第一审程序
第二审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
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的复核程序
特殊案件的符合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
刑事审判程序
普通审级
特殊审级
刑事审判概念
应当不公开
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审判时不满18)
可以不公开
商业秘密
宣告判决时,一律公开进行
不公开是例外
审判公开原则
直接原则
言词原则
辩论原则
不换庭
一个案件由一个审判庭进行审理
不换人
法庭成员不可更换
集中证据调查与法庭辩论
庭审不中断并迅速做出裁判
如果换庭,换人,中断,庭审重新进行
集中审判原则
不中断
刑事审判原则
基层
中级
高级
最高级
四级
第一审
第二审
两审
四级两审
最高法审理的一审案件为一审终审
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依法经过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判决、裁定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并叫法执行
地方各级法院根据 刑罚规定 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必须经过最高法核准,判决裁定才能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
两审终审制度
审级制度
简易
速裁
基层 可以
独任制
十无死,重法三陪四
7人
基中337
35737
复3上35
最高357
陪审员不参与5人庭
事实法律都可表决
3人庭
只表决事实,不表决法律
人数过半
7人庭
陪审员
组成方式
制度不同
分工不同
作用不同
地位不同
遴选不同
适用案件不同
我国陪审员与西方陪审团成员的区别
一般规定
28周岁以上
高中学历
以法律为业的人
违法违纪禁止
不能担任
任职条件
名额
抽取候选人
任命陪审员
随机抽取
申请推荐
确定人命
人数限制
基层法院的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
产生任命
任职宣誓
任期
3
7
组成形式
只参加地方法院的一审
涉及群众利益、公共利益的
重大影响的
案情复杂或其他情况
参审案件
可以决定
被告人申请
中级法院高级法院的陪审员是从基层法院陪审员中抽取的
基层法院抽取
合议庭组成
指引提示义务,不得妨碍陪审员对案件的独立判断。
指引提示
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少数服从多数,意见分歧应当写入笔录。可以要求合议庭将案件提请院长决定是否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合议规则
参加审判
保障阅卷
开庭前
独立发问
庭审中
接受送达
判决后
陪审员权利
人民陪审员制度
合议庭
高院判死缓的除外
死刑
包括检察院抗诉和法院主动再审
检察院行使审判监督程序 提出抗诉的文件
抗诉案件
再审
应当上审委会
可以上审委会
审委会
审判组织
刑事审判概述
法院对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初次审判时应当遵循的步骤、方式、方法
应当7日内审查完毕
受理案件
案卷材料和全部证据
形式性审查
审查方式
退回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自诉
属于告诉才处理的(公暴虐侵)
退回检察院
不属于本院管辖的
退回检察院。缺席审判提起公诉的参照有关规定处理
被告人不在案
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检察院无新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
刑诉法16条 2-6项(时特告死)
应当 通知3日内不送
材料不符合规定的
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诉讼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并附有卷宗材料、证据
无罪判决无须推翻,需重新起诉
判有罪后,原判决无需撤销需注明
应当依法受理
因证据不足宣告被告人无罪已生效,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材料重新起诉的
应当以其自报的姓名 依法受理
身份不明的,但符合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
可以分案审理
对一案起诉的共同犯罪或关联犯罪案件,复杂,人多,分案审理更保质保效率的
可以并案审理
对分案起诉的共同犯罪或关联犯罪案件,认为合并审理更利于事实,诉讼权利,准确定罪量刑的
亲告、又来、时特告死、不在、不管
应当退检
梳理说明
审查处理
公诉案件庭前审查
送达起诉书副本给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未按时送达可 沟通变更开庭时间,但不可以此拒绝出庭
10日以前
5日以前
公布案由发传票
3日以前
多杂大,可召开
检察院认为有必要召开,可以建议召开
召开条件
法院根据需要,可以 决定召开
控辩双方可以申请召开,提出理由。 法院审查,有必要则召开,无必要则告知申请人
审判长主持或其他审判员
主持人
可决定撤回证据
控辩参加
准备就非法证据排除 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讯问控辩双方对证据材料意见的
被告人参加
参与人员
不公开
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提供新的证据
申请鉴定或勘验
收集调查无罪或轻罪材料
证人,鉴定人,专门知识的人,调查人员,侦查人员或其他人员出庭
出庭人员异议
涉案财物
审判相关的其他问题
可开展附民调解
不调查事实和证据,只接触程序情况
补充
会议内容(程序事项)
一般不公开进行,可以采用视频等方式
召开方式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建议。
开庭后 一般不准许撤回起诉
建议撤诉
达成一致的情况应当当庭予以确认
达成一致的,在庭审中反悔的,除非有正当理由,一般不再进行处理
可以在开庭时告知庭前会议的情况
处理结果
开庭审判前的准备
简易或速裁 无需按时送达
主要在法院
开庭地点
旁听禁止
可以开庭
被害人、诉讼代理人经传唤或通知未到庭,不影响开庭设立的
可以开庭,应当法援的除外
辩护人未到庭,被告人同意
被害人、辩护人不到庭的处理
不公开审理,公开宣布原因
审查认罪认罚资源真实合法性
开庭前书记员工作
被告人着装与使用械具
开庭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询问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有无异议
宣读附民起诉状
被告人、被害人分别陈述
证据问题讯问、发文可在 举证、质证环节进行
公诉人 讯问被告人
附民原告及其法代、诉代 可以就附民部分发问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 补充发问
讯问同案被告人,应当分别进行,法庭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传唤同案、分案、关联的被告人 到庭对质
不可先行拘留
法院可决定逮捕
大控方
顺序 先控后辩
发问规则
控方申请
可申请律师在场
辩方申请
有必要性的应当准许
审查必要性
控辩双方申请出庭
依职权通知出庭
谁找的证人,谁出经费
证人等出庭条件
允许远程视频
交通不便
证人可以不出庭的情形
强制到庭出庭令 院长签发
法警执行
被告人 的 配偶父母子女 除外
强制到庭
可向上一级法院复议
证人拘不到庭的后果
先陈述证言
经许可 申请证人出庭的一方发文,发文完毕后,对方也可发问
询问证人规则
拒不出庭,鉴定意见 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正当理由无法出庭 延期审理或重新鉴定
鉴定人拒不出庭的后果
最多2人
一份鉴定意见
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
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旁听
未阻止成功
异议权,阻止出示
可申请休庭
控辩双方 证据偷袭
可以庭外调查,但不能搜查
法庭庭外调查证据
调查量刑证据
应当经过当庭质证,方可作为定案依据
法庭调取的证据也应质证
关键证据存在争议的,一般应当单独举证质证
单独质证
需要补侦,建议延期审理的,合议庭 可以同意,但不得超过2次
合议庭发现 法定量刑情节,而检察院未移送相关材料的,应当通知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移送
被告人发现的遗漏,可以通知移送
发现新的量刑证据的处理
涉案财物处理
法庭调查
发表公诉意见
可回调性
不限定发言时间
不可省略,基本人权
被告人最后陈述
陈述后,审判长应当宣布休庭,由合议庭进行评议
评议
应当审查 撤诉理由
宣判前撤诉处理
重新开庭审理
庭审结束后、评议前,部分合议庭成员不能继续履行审判职责的,应当依法更换合议庭组成人员,
评议后,宣判前,部分合议庭成员因调用退休等正常原因不能参加宣判,在不改变原评议的情况下,其他审判员宣判,文书上仍署审判本案的合议庭成员姓名
宣判前更换审判人员(新增)
真实身份或犯罪事实与起诉书中不服,或 罪名、适用法律与起诉书不一致的,可以变更起诉;
发现遗漏嫌犯或罪行的,应当要求公安补充移送起诉或补充侦查;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直接追加、补充起诉
罪名或嫌犯的替换式变更
A->B
A+B
补充(漏罪)
追加(漏人)
变更、追加、补充或者撤回起诉,应当书面方式,在判决宣告前向法院提出
对检察院来说
按起诉指控来判
不同意
应当通知检察院
审判期间,发现新事实
对法院来说
审判前变更、追加、补充起诉
宣判时,被告人必须到庭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指控被告人的罪名成立的,应当做出有罪判决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指控罪名不当,应当依据法律和审理认定的事实做出有罪判决
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 认定被告人无罪,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疑罪从无
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罪的,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未达刑责年龄,不予处罚,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精神病人,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
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且不是必须追诉的,或 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裁定终止审理,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出自诉
被告人死亡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但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的,经缺席审判无罪的,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一审 法院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判决、裁定
宣判的情形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认罪的案件,裁判文书可以适当简化
判决书说明
开庭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只做笔录,笔录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法庭笔录应当在庭审后交由 当事人、法代、辩护人、诉代阅读或宣读。其他非诉参与人 也应当庭审后阅读或宣读
无误应当签名。拒签记录在案。要求改庭审陈述的,不予准许
法律文书签名
宣告刑事:一律公开
5日内送达判决书
当庭宣判
宣判后立即送达判决书
定期宣判
公开宣判与送达
宣判
法庭审判
应当在全面审查证据、查明事实、准确认定犯罪的基础上
认罪认罚应当提
清楚充分才能提
一般案件为幅度刑,也可以确定性建议
认罪认罚:一般应当提出确定量刑建议,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
确定幅度两相宣
同时提出禁止令和从业禁止的建议
从业禁止可建议
不同罪名刑期分别建议,总和建议
数罪
分别提出量刑建议
共犯
数罪共犯分别提
速裁程序的可以在 起诉书中写明量刑建议
可以制作量刑建议书,与起诉书一并移送。
量刑建议书 法院在送达起诉书副本时,一并送达被告人
是否需要建议书
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代的意见。必要时,可以听取侦察机关、相关行政执法机关,案发地居住地基层组织和群众的意见
应当听取被害人
除减轻情节外,幅度量刑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内提出,不得兼跨两种以上主刑
幅度建议有界限
国恐黑头,三特累惯,性侵小孩,虽认不宽
认罪认罚不从宽
严禁要求犯嫌解除委托
委托辩护要保证
应当听取犯嫌意见,未成年应当听取其监护人意见
委托法援若冲突
无法到场可以远程视频方式见证具结
不得绕开辩护人安排值班律师。
拒绝也得见证
值班律师只见证自愿性 签字
只要自愿就签字
合适成年可签字
认罪认罚具结书
开庭前夕仍可签
爱提不提,爱调不调
是否调整检决定
被告反悔有后果
以被告人意见为准
律师辩无被告认
不给面子要抗诉
反悔量刑的 应当抗诉
反悔量刑应抗诉
检察院提出量刑建议
一般不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
围绕量刑进行,不再区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
法庭辩论阶段 先辩论定罪问题,在辩论良性问题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参加良性问题的调查的,不影响作无罪辩解或辩护
分别进行,先调查定罪事实,再调查量刑事实。
不认罪或无罪辩
主要围绕量刑,可以适当简化法庭调查、法庭辩论
普通程序
不同程序不同查
确有必要
申请法院调证据
应当采纳
量刑适当
不当 可以告知检察院,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的,应当在庭审结束前提出
是否采纳法院定
量刑事实及其对量刑影响
是否采纳 量刑建议、意见以及理由
判处刑罚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速裁程序,可以简化量刑说理
量刑说理是必须
法院审查量刑建议
怎么查
怎么判
量刑建议与量刑程序
怎么提
鉴定人的天灾人祸 适用延期
补侦延期
精神病鉴定延期
一般计入审限
延期审理
被告人重疾
脱逃
自诉人重疾未委托
不能抗拒理由
天灾人祸
不计入时限
中止审理
显时特告死
时间不同
原因不同
再行开庭的可预见性不同
是否计入审限不同
使用方式不同
中止与延期区别
延期审理、中止审理、终止审理
训诫
情节较轻
责令退庭,拒不退庭,强行带出法庭
训诫无效
10
15
罚款或司法拘留
情节严重
构成犯罪
暂扣媒介,删除
未经许可传播庭审情况
违法情形
被动出局或罚款 具结保证书后,保证服从指挥 经法庭许可可以继续担任
擅自退庭
无正当理由不出庭或不按时出庭,严重影响审判顺利进行的
再次被责令退出法庭、强行带出法庭的
以下情形不能继续担任
辩护律师、诉代 是否可继续担任辩护人、诉代
法庭秩序
刑诉法208条
2 3 6
第一审程序期限
检察院,庭审后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法院认为正确的,应当采纳
检察院出席一审法庭及审判活动的监督
公诉案件第一审
其他程序
告诉才处理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三方
双方
和解
撤回
反诉
简易程序
第三类自诉案件(公转自),不可以
无法告诉,不能亲自告诉的,法代近亲属或代位告诉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自诉人无法告诉的处理
口头 或 书面
提起自诉的方式
15日内
法院审查自诉案件的时间
缺乏证据的 说服撤回,不撤回 裁定不予受理
立案前
缺乏证据的 说服撤诉或裁定驳回起诉
立案后
法院审查后的处理
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支队部分自诉的,应当受理并告知其放弃告诉的法律后果。放弃告诉,判决宣告后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自诉的,法院不予受理
共同被害人 部分人告诉的,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并告知后果。不参加的,一审后,不得另行提起自诉。 可以提起民诉
自诉人对诉权的处分
被告人事实两个以上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和自诉的 可以一并审理
并案审理
对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侮辱、诽谤的,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提供协助
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调取。
当事人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应当及时移交
依职权调取公安已收集证据
2次传唤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或 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撤诉处理
自诉人不到庭的处理
符合条件的 可以对被告人 决定逮捕
可以裁定中止审理。
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处理
法警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准许。
判决宣告前,可和解,可撤回
部分自诉人撤诉或被裁定撤诉的,不影响案件继续审理
裁定准许撤诉的,被告人强制措施,法院应当立即解除
和解或撤诉,审查自愿性
反诉案件必须是 第一类 第二类 自诉案件
被告人及其法代
反诉主体
反诉适用于自诉规定。 应当与自诉一并审理。
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
反诉与自诉关系
二审提反诉,通知另行起诉
二审 调解结案的,一审判决视为自动撤销。 当事人和解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自诉并撤销一审判决、裁定
结合二审
提起反诉
被羁押的,适用公诉一审期限。2 3 6M
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6个月内宣判
审限
审查程序
自诉案件第一审
只适用一审
只适用基层法院
是对第一审普通程序的相对简化
审理期短
基层法院管辖+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被告人 对简易程序无异议同意适用
聋哑盲
不完全的精神病
重大影响
部分被告不认罪或对简易程序有异议
无罪辩护
认罪经审查不构成犯罪的
其他不适用情况
不适用条件
检察院建议
被告人及辩护人申请
开庭前通知
当庭讯问意见
判定适用程序
可独 可 合议
<3Y
应当合议
>3Y
应当派员
公诉人出庭
通知辩护人出庭
虽然简化,也可辩论
不构成犯罪
不负刑事责任
予以否认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简易转普通
应当听取
最后陈述
一般应当当庭宣判
20天到一个半月
宣判与审期
审判程序
基层 可能判处3年以下刑罚 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认罪认罚 并 同意适用 一个法官独审 可以适用
基三清,认同一
检察院建议法院适用的前提是 犯罪嫌疑人同意适用
不完全精神病
未成年
部分被告有异议
有异议
必须解决附民赔偿才能适用速裁
附民未达成调解和解协议
其他情况
附
与简易的差别
应当通知
可以采用简便方式,但应当记录在案
集中开庭、逐案审理
检察院应当派员
应当出庭
一般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但应当听取辩护人意见和被告人的最后陈述
应当当庭宣判
判决文书可以简化
不受送达期限限制
1年刑罚以内
10天内
1年以上的
15天
不构成犯罪或不追究刑事责任
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否认指控
案件疑难、复杂
转化后 重新审
单向转化
速裁转普通或简易
必须当庭宣判
二审可以不开庭审理
二审救济
速裁程序(自诉不速裁)
P261
判决、裁定和决定
Q183
高检规则402条 诱导式发问可要求制止或证言不采纳。 讯问共犯的被告人、证人应当个别讯问
审理过程中的追加被告人,讯问时是否在场情况
易错点
一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
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
附民当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可对附民部分上诉
口头或书面
无需特定理由
判决10日
裁定5日
通过一审法院上诉,一审法院审查。 符合规定的 应当上诉期满3日内移送上一级法院
直接向二审法院上诉,二审法院应当 受到上诉状3日内 将上诉状交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审查 ,符合规定的 应当上诉期满3日内移送上一级法院
上诉期内,应当准许
上诉期后,应当审查
死刑二审上诉的撤回
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一审判决生效
上诉、抗诉后生效后撤回的,一审生效以文书送达之日生效
上诉
书面
法院一审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向上一级检察院抗诉,同级法院提交抗诉书,抄送抗诉书给二审法院同级检察院
上一级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应当听取下级检察院意见(只有抗诉应当听取),听取后仍认为抗诉不当的,应当向同级法院撤回抗诉,并通知下级检察院
抗诉期内,应当准许
抗诉期后,可以裁定准许,但是存在无罪判有罪,轻罪重判的,应当不予准许
一审未生效的裁判
二审抗诉
已生效裁判
再审抗诉
类别
抗诉
上诉、抗诉的主体
上诉、抗诉的理由
上诉、抗诉的方式和程序
上诉、抗诉的申请撤回
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共同犯罪,针对部分人上诉或抗诉
事实证据和法律
附民诉
实体与程序方面
全面进入二审
部分被告人上诉,或 自诉人支队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起上诉,或检察院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起抗诉的,二审法院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能认定无罪的,宣告被告人无罪。
上诉的被告人死亡,其他被告人未上诉的,应当对死亡的被告人终止审理
仍对全案进行审查,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做出判决、裁定
共同犯罪
全面审查原则
上诉不加刑 没有例外
仅有被告人一方提出上诉时,不得改判重于原判刑罚的原则
一个概念
有新事实证据,检察院补充起诉
重审后,检方抗诉的,不得重于一审
检察院抗诉的
自诉人提出上诉的
三个加重
部分被告人上诉,不得加重所有被告的刑法
罪名不当的,可以改罪名,但不得加重刑法或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罪数不当,可以改变罪数,并调整(各罪)刑罚,但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总体)刑罚或对刑罚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缓刑或延长缓刑考验期
没宣告禁止令的,不得增加宣告。原宣告的,不得增加内容、延长期限
死缓执行没有限制减刑、决定终身监禁的,不得限制减刑、决定终身监禁
刑罚不当,应当使用附加刑而没有使用的,不得直接加重刑罚、适用附加刑。 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检察院对部分被告人抗诉,或自诉人对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 二审不得对其他同案被告人加重刑罚
八个具体
上诉不加刑原则
第二审程序的审判原则
不包含罪名、量刑的意义
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死刑可不来,但死刑犯要求来,应当允许
共同犯罪,有期徒刑上诉,死刑未上诉 也应开庭
死刑的上诉
检察院抗诉
其他。。
应当开庭
开庭审理
发回重审(径行发回)
可以不开庭的
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代的意见
不开庭审理
审理方式
案件发生地或原法院所在地
审理地点
原则上按一审程序进行
检察院阅卷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开庭审理才派员
派员
抗诉案件未派员的,未说明原因,法院可以裁定检察院撤诉处理
法院应当及时通知对方查阅、摘抄或者复制
查阅新证据
全面保护
必要时 可以 调解,也可以自行和解
调解结案的,调解书,一审判决裁定视为自动撤销
自行和解,裁定准许撤回,应当撤销一审判决裁定
附民 二审提反诉 可以先调解
提出反诉的,应当告知另行起诉
第二审自诉
法律量刑
应当改判
速裁和简易的案件不以送达通知为由发回
程序违法
应当发回
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事实不清的发回仅一次,程序错误的不限次数
共同犯罪的,部分事实不清,可全发回,也可分案部分发回
可改判,可发回
对上诉、抗诉案件审理后的处理
二审法院应当直接 向同级检察院送达判决书裁定书
二审宣判
2+2M
第二审审理 程序的期限
自宣告之日起
生效时间
第二审案件的审理
刑诉法245条
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及其孳息的处理
第二审程序的审判
刑诉法414条
一审法院减轻处罚的报核程序
刑诉法415条
特殊情况减轻处罚的报核程序
刑诉法417-419条
最高法复核后处理
在法定刑一下判处刑罚的核准
刑诉法420 422条
同意 报最高法,不同意 裁定撤销假释
特殊假释的核准
在法定刑一下判处刑罚和特殊假释的核准
审理对象特定
死刑复核是死刑案件的终审程序
所处的诉讼阶段特殊
核准权具有专属性
死刑复核程序的概念、特点
按照二审程序
可提审
可发回
最高法核准
中法死刑,被告人上诉或检察院抗诉,高级法院维持,应当在10日内报请最高法
高法 一审死,被告未上诉 检察未抗诉应当 10日内报请最高法核准
死刑立即执行报请复核
阅卷+提讯
复核程序
共同犯罪的,一个不清全案发回
事实不清
新的事实
违反程序
三个发回
新证据
量刑过重
原则上合议庭要换人 例外
发回
直接核准:全面正确,直接核准
纠正核准:纠正瑕疵,裁定核准
两个核准
事实对,不该死,可改判,可发回
一个可改可回
三二一
二审 可改可回
死复核 发回
二审 应该改判
死复核 原则发回为主,改判为辅
量刑问题
二审与死复核的区别
一审必须开庭
二审可开庭,可不开庭
一审未上诉的可以发回一审法院
二审法院 一般不得发回 一审法院
最高法可以选择发回二审或一审法院
发回一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发回二审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
发回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只能提审,一般不得再发回一审法院。 发回复核法院,既可以提审也可以发回一审法院
发回一审法院,重审后判处死刑或死缓,上一级法院只能维持、改判、核准。除一审存在程序错误外,不得再发回一审法院
发回重审的处理
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最高法合议庭应当 听取 意见;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听取辩护意见
书面审查,可以提出意见、讯问、听取等方式监督
保障事后监督
最高法 应当 告知 最高检结果
最高检法律监督
审理结果
可能是二审法院
可能是复核法院
高院的地位
给高院或直接邮递最高法
1个半月内 提交辩护意见
10天内提交辩护手续
被告人可以拒绝
律师提交手续
最高法通知司法部 指派有经验的律师
核准宣告生效
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中级法院一审,未上诉抗诉的。报请高级法院核准
高级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应当讯问被告人
有抗诉可直接改刑罚
不得加重被告人刑罚
认定事实和使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某一具体事实或引用法律条款存在瑕疵,但判处死缓并无不当,可以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
认定事实正确,使用法律错误或量刑过重的,应当改判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或审理后依法改判。
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处理遵循
二审和死缓复核程序可以二合一
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案件的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制度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案外人(和案件有关联)、律师
生效裁判
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生效裁判的同级检察院
交由生效法院同级检察院受理
重大复杂疑难的 可直接受理
直接找
申诉失败后,找上级申诉,不予抗诉后继续提出申诉的,检察院应当受理
找上级检察院
被告无罪 或 裁定重大错误可能的除外
两级检察院办理 且 省检已复查,无新证据不再复查。
2次
申诉几次
启动再审 检察长决定
向上一级检 抗诉
生效的同级检无权抗诉
上级检察院对下一级提请抗诉案件 审查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应当向同级法院提出抗诉
上对下,同级抗
向谁抗诉
向检察院
终审法院
说服回去
移送下级
自行处理
上一级法院
应当告知申诉人向下级法院提出
上级法院
即能自己
又能交给下级
死刑 找核准法院申诉
向法院
案错
人错
法定理由
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
生效法,及以上
启动审监程序
应当3个月内做决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申诉
做出生效裁判法院的院长 和 审委会
最高法和上级法
最高检和上级检
生效法,及以上;上对下,同级抗
下抗上
二审抗
例外:最高法生效的
再审抗
权限
审判机关
再审抗诉与二审抗诉的区别
提起审判监督的主体
审监程序的提起
上级发现下级法院判错了,可提审,可指令下级再审
更有利于事实、纠正错误的
原审法院一般不能再审
原审法院再审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再审法院
原则上不全面审查
应当依照一审
如果是一审案件
应当依照二审
如果是二审 或 提审 案件
再审适用程序
同级派员
应当制作再审决定书
法院决定再审的
谁启动,谁决定强制措施
再审发现漏罪 一般应当并案
再审没针对的被告人可以不出庭
查清事实,纠错
打击犯罪
抗诉出发点
人权保障
法院不可加重的出发点
再审不加刑
基本程序
不停止原判决效力
可能经再审无罪
可能经审减轻原判刑罚而致刑期届满,可以决定终止原判决、裁定
原审效力
3-6
审判期限
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的瑕疵,应纠正并维持
裁定纠正或更正后维持原判
应当撤销 改判
事实没有错误,法律或量刑不当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在查清后改判 也可裁定撤销,发回原审法院重判
改判或发回
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应当撤销。 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宣告无罪
审判结果
依审监程序重新审判
审判监督制度
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
依据
无罪免刑
死刑立即执行
罚金
没收财产
死缓
无期
有期(余期3月内的看守所代为执行)
管制
缓刑
假释
暂予监外执行
社区矫正机构
看守所代为执行
余刑3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看守所执行
罪犯居住地派出所执行
等等
执行概述
最高法院长签发死刑执行令
执行依据
一审接到最高法执行命令后,应当7日内交付执行
死缓期间故意犯罪被执行死刑的,有服刑地 中级法院执行
有期需要等 最高法 对死 讯问完毕后,有期的可交付执行
共同犯罪的,一死一有期的,
执行法院与时间
同级检察院派员
执行监督
枪决或注射。其他方法应当事先层报最高法批准
执行方法
不可以在监狱内执行死刑
刑场或指定羁押场所内
执行场所
临刑会见
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
撤销缓刑,作出生效
死缓、无期、有期、拘役判决的执行
社区矫正执行地的确定
缓刑、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判决的执行
需要执行的财产
一审法院负责执行
执行法院
6M,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延长
执行期限
与侦查 查冻扣的顺位相同
ABC多个法院执行同一份财产
直接裁定处置,无需侦查机关出具解除手续,但裁定中应当知名侦察机关查冻扣的事实
查冻扣顺位
可以概括叙明
应当明确具定
裁判文书表述
在外地的,可以委托财产的的法院协助执行
与侦查机关的顺位相同
罚金、没收财产的顺序
明知
无偿或明显低于
非法财物清偿或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人 (恶意方式)
权利负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院应当追缴
善意取得,不予追缴。 原所有人主张权利的,法院应当告知其通过诉讼程序处理
赃款赃物的追缴
人身损害医疗费
退赔被害人损失
其他民事债务
债权人对执行表弟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其主张优先受偿的,法院应当在 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执行顺序
返还与赔偿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的执行
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
其他犯罪
共犯到案,影响量刑
共犯被暂停,影响量刑
揭发或立功,可能改判
改无期
罪犯怀孕
暂停执行死刑的情形,层报最高法
暂停后的审查
确认怀孕,应该改判
其他犯罪,发回重审
判决有错或重大立功,需改判的。发回重审
并由院长重新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没错误或没重大立功,或重大立功不影响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审查后的处理
暂停执行的死刑
死刑立即执行的变更
应当减刑
核准
执行死刑
备案
死缓执行期间重算
死缓执行的变更
严重疾病
孕 哺乳
生活不能自理,且不致危害社会的
自伤自残的不允许
条件(有期或拘役或无期)(可以)
交付执行前
监狱、看守所 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监狱管理机关或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交付执行后
批准、决定机关
抄送检察院
应当征求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检察院认为 不当的, 应当接到通知1个月内送交书面意见
交付前
省级监狱管理机关
市级公安机关
交付后
谁决定监外
谁决定矫正
谁决定收监
收监条件
贿赂等非法手段暂予监外执行的,不计入
监外执行期脱逃的,脱逃期不计入
不计刑期情形
移送报道,其他的非监禁执行是自行报道
死缓期满又犯罪的处理
减刑、假释的处理
重大立功
不符合一般规定的
职务,黑,金融
重大
公示期不同意见的
检察院提出异议的
刑诉解释538条
重大功关,破格减刑,不同意见,职务黑金
必须开庭的情况(合议庭)(无辩护)
应当组成合议庭,可采用书面审理。
减刑、假释程序是否开庭审理
组成合议庭
参加庭审人员
提讯罪犯
检察院发现减刑、假释裁定有错误的处理
法院发现减刑、假释裁定确有错误的处理
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重看)
在监狱法庭审理,有条件的可以视频开庭审理
减刑可以问,假释应当问
20天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检察院发现确有错误的处理
缓刑、假释的撤销
应当撤销缓刑、假释的,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决、裁定宣告的缓刑、假释
542条
543
撤销 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545
执行的变更程序
执行机关移送检察院
新罪、漏罪的处理
应当转请检察院或原判法院处理
错判和对申诉的处理
对新罪和申诉的处理
法院 监狱管理机关 公安
监督机关
机构人员
社区矫正执行地
10日报到或移送
决定接收
迁居批准
变更执行地
可以佩戴
电子定位
失去联系
违法处置
减刑建议
不限自由
原审法院
执行地法院
撤销申请
监督管理
期满
赦免
解除矫正
决定收监
终止矫正
收监
解除终止
成人分开
信息保密
成年继续
未成年人
社区矫正法
驻外使馆
涉及外国人或外国地的
涉及外国人
涉及外国
中国人在中国驻外使领馆的犯罪,视为国内犯罪,有单位所在地或户籍地法院管辖
适用的案件范围
适用中国刑事法律,但没有直接援引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若委托律师,则必须是中国律师。若委托其他辩护人,外国人也有可能成为辩护人
外国籍被告人在押,其监护人、近亲属申请会见的,可以向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高级法院提出
涉外刑事诉讼特有原则
中国刑法,没有直接援引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适用法律
书面声明可不找翻译
语言文字
中国律师
高院申请
亲属探望
限制出境,暂缓出境
文书送达
司法协助制度概念
请求国司法机关
接受请求国司法机关
司法协助主体
文书送达、询问证人、鉴定人,物品移交,提供有关法律资料
包括引渡
协助内容
经过最高法
协助程序
经审查
来源不明,真实性无法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境外证据材料审查
司法协助制度
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
严格限制适用逮捕
尽可能减少询问次数,避免造成二次伤害
应当讯问未成年人犯罪嫌疑犯、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性侵害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 应当同步录音录像,一次原则,被害人是女性的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应当讯问、听取
可以适用械具,只是一般不得适用
应当通知法定代理人到场
合适成年人到场
合适成年人不能代行使诉讼权利,只能代行使法定代理人部分诉讼权利
合适成年人更换
合适成年人职责
合适成年人可以成为保证人
开庭前和休庭是可以会见未成年人
合适成年人 -> 法代-> 未成年
是错误的 合适成年人->未成年
合适成年人制度
检察院、辩护人、法院均可委托有关组织制作
可以制作
可以制作社会调查报告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需要法代和辩护共同在场
是否签署
法代、辩护人 不签署不影响从宽
指定异地管辖
犯罪时<18
立案时<20
应当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
立案时<22 && 在校生
性虐 遗弃 未成年的 被害人是未成年的
可以由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审理
院长视情况决定
共同犯罪案件
未成年人案件审判组织
可以从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人群 关心未成年保护中随机抽取。。。。
陪审员抽取
审判时不满18周岁的,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
条件特殊的,法院应当帮助其申请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
一律不公开审理。经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的,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
不公开审理
检察院分案
法院分案
分案起诉,分案审判,为了方便,法官(合议庭)不换
分案审理
不得向外界披露,不得公开和传播
保密原则
适用简易程序应当征得同意
犯罪时不满18,开庭时不满20的,开庭时一般应当通知其近亲属到庭,近亲属可以发表意见
通知近亲属到庭
一般不出庭作证
未成年被害人、证人一般不出庭
最后陈述后,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
补充陈述
批评教育
可以通知合法成年人到庭,并向未成年被告人的成年亲属送达判决书
相关规定
重罪不适用,例如抢劫,强奸不适用
可能判处1年以下刑罚
12-18周岁
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
赔偿道歉
不以和解为前提
有悔罪表现
符合起诉条件
同时具备
同时具备,是可以不起诉,不是应当不起诉
检察院 决定前,应当听取公安,被害人,法代,辩护人的意见。 如果被害人是未成年的,还应听取被害人法代、诉代的意见
在押的,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检察院应当做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
原则起诉,也可不诉
具体问题,具体采纳
细节
对附条件不起诉有异议
对条件、考验期有异议
犯罪嫌疑人有异议
只能申诉(上一级检察院),不能自诉
被害人有异议
同级检察院复议,向上一级检察院复核
公安机关有异议
家可搬,检不变
迁居考察
考察机关
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6-12M,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作出决定之日起
考察期限
应守义务
新罪漏罪
违规严重
撤销不起诉
审查起诉30天(共45天)时发现 符合 附条件不起诉。审查中止 决定附条件不起诉 考验期10个月。 届满 继续审查起诉(剩余15天审查起诉期限)
无错,应当不起诉
属于通过考验期,属于法定不起诉
多数派认为
附条件不起诉(无终局性)
作出不起诉决定(终局性)的,应当封存
检察院封存
封存条件
法院封存
犯罪记录封存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公诉案件
嫌犯、被告真诚悔罪
向被告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
被害人自愿和解
前提条件
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罚分则,第4、5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7年有期徒刑一下的刑法的过失犯罪案件
实质条件
针对故意犯罪
雇凶伤人
涉及黑社会
寻衅滋事
聚众斗殴
多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
雇黑寻黑公众多累
非民间纠纷 不可和解的
民间三四五
针对过失犯罪
渎职7以下
不能和解
公安向检提 从宽处理
向法院提从宽处罚的建议
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做不起诉决定
法院应当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和解结果
当事人和解的条件与结果
听取
主持
司法机关并非不介入,其工作包括
应当听取 审查自愿性 合法性,并主持制作 和解协议书
公安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解程序中的作用
民事责任事项和解
是否要求、同意公检法从宽处理
当事人和解的内容
应当 即时履行
调解有可能分期履行
不能及时履行的,法院应当制作附民调解书
和解协议的履行
法院可以邀请调解员、辩护人、诉代、当事人亲友参与和解
被害人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与被告人和解,打成和解协议应当经处于最先继承顺序的所有近亲属同意。
被害人系无行为能力 或 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代、近亲属可以代位和解
被告人系限制行为能力人,法代可代和解
被告人的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代位和解。
和解协议中的赔礼道歉等应当由被告人本人履行
代为和解
被告人
和解反悔的处理
其他规定
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被告人在境外的
重国恐
及时审
经最高检核准
符合反腐主流
直接缺席审判
贪
如果数罪,应当对其他罪 分案处理
(重)国恐 贪 (中院)
中止审理超过6个月,仍不能到场
病半年
无罪已死亡的
死无罪
再审已死亡的
死再审
犯罪地、居住地、指定地
中院,仅限 国恐贪
管辖法院
是缺席审判的前提
送达+不来
送达传票与起诉副本 (针对国恐贪)
亲属有权聘请辩护人
未请则法援
辩护权保障
一审开庭前可申请,法院审查
近亲属申请参加诉讼
经审理认定的罪名不属于适用缺席审判的,应当终止审理
可对所涉财产一并作出处理
一审程序
近亲属 可上诉
判决送达与救济
立即通知法检
审查起诉期间到案,重新审查起诉
报核期间到案,重新起诉
公诉后到案,撤回公诉,重新审查起诉
重新审理
审理中到案
生效后到案,交付执行。罪犯提出异议的,应当重新审理
到案后处理
缺席审判程序
贪污贿赂,恐怖等重大犯罪
逃匿在通缉 1年后不能到案的
依法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
重大、通缉一年
依法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它涉案财产的
两类人
赃物、孳息、本人工具
应当制作没收违法所得申请书
检察院 向 法院申请
申请主体
应当受理
应当退回
通知撤回
通知补送
申请处理
犯罪地、居住地的 中级法院 组成的合议庭进行审理
应当15日内发布公告,公告期6个月(除斥期间)
公告期限
近亲属 被豁免 证明责任
其他人要求的, 承担证明责任
犯嫌、被告人近亲属和其他利害人可参加,可委托代理人,境外委托需公正、认证
利害关系人 公告期内提出申请
利害关系人 公告期外申请 理由充当可申请
参加诉讼
是否公开
是否开庭
开庭通知
检察院派员
宣读申请书
利害关系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有异议可以提出意见。对申请没收财产主张权利的,应当出示相关证据
审理过程中 ,犯嫌、被告人投案或被抓获的。
终止受理
属于或高度可能属于
属于 裁定
5日
近亲属,利害关系人
上诉抗诉二审程序
与普通一审程序、缺席程序结合
生效后纠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公暴继定
检、法
启动主体
决定主体
送交执行主体
监督主体
适用主体
基层检察院申请,应当制作强制医疗申请书
检察院发现公安应当启动而不启动,可以要求公安7日内书面说理->认为说理不能成立,应当通知公安启动
申请程序
基层法院
管辖级别
被申请人
检察院申请
普通程序 一审
检察院公诉
受限不告不理
可临时约束
可精神病院治疗,不可强疗
正在发病
法院应当会见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不出庭
一般陪审员具备精神病知识的人
可能有陪审员
应当 合议庭,可能不开庭审理
遵循法庭调查、法庭辩论
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
未到场,可以通知被申请人或被告人的近亲属到场
通知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到场
注意不是 法援
应当提供法律帮助(诉讼代理人)
先改判不负刑责
再决定强疗
可强疗
二审普通程序中发现,,
被告人
被申请人
经过审理认为 :
判决不负刑事责任,同时决定强疗
决定强疗
符合强疗 条件 :
轻微
判决无罪
驳回申请,严回管护
被告人是精神病,不符合强疗条件:
继续审理做出判决
驳回申请,退回检察院
被告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正常人):
属于 决定
1个月内做出强疗的决定
审理期限
向上一级法院复议(不停止执行)
被决定强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不服
向做出强疗决定的法院 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检察院不服
救济程序
强疗机构应当 定期 评估,对不需要强疗的,应当提出解除意见,报决定强疗的法院
向上一级法院复议
不服
向决定强疗的法院申请解除
只能认为需要解除
服
批准主体:法院
若申请解除强疗被驳回,再次申请,至少间隔半年
应当组成合议庭,1个月内做出处理。必要时法院可以开庭审理,通知检察院派员
检察院认为解除不当的,20日内提出书面纠正意见。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并在1个月内做出决定
解除程序
适用程序
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特殊程序)(无二审)
组织上的保障
职权、职责与权力、义务
有序性保障
证据的收集与运用规则
繁简分流
刑诉帮助刑法实现
说明
工具价值
程序本身就体现民主、法制、人权精神
弥补刑事实体法不足并 创制 刑事实体法
阻却或影响刑法实现
程序正义
独立价值
法庭 发现 被告人 自首情节,依法对被告人 从轻量刑
例如
实体-实体
被告人提出 重大立功 法院建议 检察院 补侦
实体-程序
法院排非后 依法判决被告人无罪
程序-实体
二审法院一审将未成年公开审理违反程序,于是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程序-程序
初查
撤案
一审、二审
判无罪
因为。。。所以。。。
锁定关键词
判断属于。。。。
分析关键词
套概念
关联关键词
做题套路
一个公式
既不体现工具价值,也不体现独立价值
帮助实现 , 工具价值
制衡实现,独立价值
有利就是工具价值
不利于上述实现 是独立价值
关注 是否有利于 定罪 打击 效率
帮助和制约 不看被告人是否收益
刑诉与刑法的关系
二审发回重审,检察院撤回起诉后,又向原一审法院的下级法院重新提起公诉的,下级法院应当将有关情况层报原二审法院,原二审法院根据情况,决定移送原一审法院或 其他法院审判
如果不防止降低审级,就会发生此类情况
防止 一审法院通过降低审级的方式控制二审,逃避原二审法院对案件的监督
管辖---降低审级规避监督的处理
犯罪地、被告人居住地、被告人登陆地
内水领海
始发站,前停站,终点站
运行途中被抓
乘务公安对应法院地
不是在运行途中被抓
乘务公安对应法院地,车站地
在途径车展被抓
国内货车
单位地,户籍地
驻外领事馆
原审地,服刑地,犯罪地
漏罪
服刑地
新罪
服刑地,犯罪地
逃又犯罪
罪犯犯罪
国内犯罪
先看协议
没有协定 始发地,前停地
国际列车
初降地
国外的中国航空器
初停地,被告人登陆地、被告人入境地
国外的中国船舶
涉交通
侵害人是中国人:登陆地,入境地,前居地,现居地
被害人是中国公民的:被害人前居地,被害人现居地
国外犯罪
外国人登陆、入境、后居,被害人前居地、现居地
外国人在国内对中国犯罪
被告人被抓获地、登陆地、入境地
国际条约罪行
涉人
涉外犯罪
管辖---特殊管辖
实物
言词
需要有A和B两个证据
由A担保B
A和B不能是同意来源或者派生关系
只对被补强的证据有增强功能,对整个案件事实不具增强功能
补强证据
言词类
被补强的
证据---补强证据规则
证明对象
简单常识
不是证明对象
证据事实
向内 证明内在要素
不属于证明对象
证据---证据事实
法
检
公
部门
无
不予逮捕的,负责捕诉部门应当说明,需要补侦的,应当制作补侦提纲
对不批捕的,需要侦查的
需要补充核实的,应当回退监委会,也可自行补侦
退回侦查部门,必要时自侦
检察院对于需要补侦的,退回公安补侦 也可自侦
只能由检察院补侦
发生在三个阶段
1个月至一个半月
一般案件
10-15天
检察院审期起诉期限
重算期限
以2次为限
如果外部补侦
起诉阶段、审查阶段
无期限
始于 逮捕
终于 侦查终结
侦查---补充侦查、补充调查
部分被告人上诉,全面进二审,全都不生效
只处理民事部分
刑事部分争取
一审被告人若是二审附民被告人 暂缓交付执行
反之亦然,只对刑事部分上诉,附民部分在上诉期满后生效
刑事部分在上诉期满后生效
只对附民上诉
死刑复核,共同犯罪,有判死刑,有判有期,经过两审后,非死生效,死刑未生效,报最高法核准
只改民
刑上,民错
指令一审法院再审 ,附民发回
刑提审,附民
民上,刑错(一起改)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或被告提出反诉,可以调解,调解不成,另行起诉
二审---附民二审
对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例,检察院认为法院再审做出的判决、裁定仍然确有错误的,如果案件是依照一审程序审判的,同级检察院应当按照二审程序向上一级法院提出抗诉;如果是依照二审程序审判的,上一级检察院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再审按几审程序
抗诉极限值
审判监督程序---审理程序
一般情形
管辖争议
监察管辖
取证一般规定
问讯
询问
重杂
逃,杀
传,伪毁移匿
可以 留置特定地点
涉嫌行贿、或共同职务犯罪的,可也留置
查冻
调取,封扣
勘验、监察
决定技术调查,交公安执行
技术调查
可决定,重范围
省级以上监察机关批准,公安执行
限制出境
自动投案,真诚悔过
积极配合
积极退赃
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的,有以下情形的,领导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建议
对被调查人
提出从轻、减轻处罚建议
可以作为证据
违法方法手机的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证据能力
公检法审计机关职务犯罪,应当移送监察机关
线索移送
一般由监察机关为主调查
管辖竞合
监察权限
无需上级批准
报案举报,应当接受
成立核查组
初步核实
涉嫌存在,需追究
主要领导依法批准立案后,主持研究调查方案,决定需要采取的调查措施
立案调查决定后,应当向调查人宣布,通报相关组织。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犯罪的,应当通知其家属,并向社会公布
立案程序
职务犯罪,应当调查
应当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2人以上进行
重要事项,应当集体研究后,请示报告
调查程序
领导人员集体研究
市报上级,省报国备
批准程序
应当24小时内,通知单位和家属,但可能毁、伪、串、干扰证人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
通知单位和家属
可以提请公安机关配合
公安配合
应当保障,饮食、休息、安全,提供医疗
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阅后签字
讯问权保障
不超过3个月,可延长一次。 省级以下检察 延长的报上一级监察机关
1:2
1:1
拘役、有期
时间与抵扣
留置程序
严禁非法取证
应当录音录像
严格执行调查
规范收集证据
直接或委托,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予以训诫
职务违法但情节较轻
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违法
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向有权决定问责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领导人员
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移送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职务犯罪
提出检察建议
应当撤销案件,并通知单位
没有证据
处置程序
违法所得,予以没收、追缴或责令退赔
犯罪取得,应当随案移送检察院
补充调查
职务犯罪,逃匿或死亡,有必要继续调查的,省级以上批准,应当继续调查并作出结论
继续调查
逃匿、通缉1年不到岸,或死亡。提请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程序
本人不符的,收到决定之日起1月内,向做出决定的监察机关 申请复审。复审1个月。仍不服,1月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2个月符合决定,复审复核不停止原决定
复审复核
监察程序
监察法与刑诉结合考察的知识点
刑诉
基础理论
具体制度
具体诉讼阶段
法考刑诉知识点速记脑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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