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行为的分类三
负担行为
只是引起请求权利义务的发生、没有直接作用于既存权利的法律行为。产生请求权发生的效果。
负担行为的主要类型:债务合同
买卖合同
赠与合同
租赁
处分行为
处分行为是直接引起权利发生、移转、变更、消灭的法律行为
处分行为的分类
物权行为
移转所有权
设定抵押权
单方所有权的抛弃
准物权行为
以债权或无体财产权作为标的的处分行为(如债权让与、商标权让与、债务免除)
处分行为的原则与要件
一般要件:行为能力、意思表示
特殊要件:处分人具有处分权。处分权是指行为人具有处分某项权利的权限。没有处分权的处分行为不生效。处分权原则上归权利人所享有,但例外在于:1、破产人丧失处分权;2、共有人需要共同行使处分权;3、权利人可以授权他人行使处分权。
客体特定原则:处分行为的客体必须是一个权利,处分标的需要确定。
法律行为的含义
法律行为是一个私法概念,是在市民社会中意旨发生私法效果(权利得丧变更)的行为
行为人的意志与法律效果存在内在关联(区分于准法律行为),行为自由追求效果自主,法律行为的效果由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设定
法律行为本身即为规范,能够直接作为请求权基础
法律行为发生何种法律效果,取决于当事人意思表示
法律行为的周边概念
情谊行为:虽有意志的参与,但没有受法律拘束的意思,但是,情谊行为中的侵权行为同样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
事实行为:
区别于事实:事实行为是行为,有人的意志参与
区别于法律行为:事实行为不是通过表示行为、意思表示来实施的,缺少表示法律行为的意思
例如:埋藏物发现、占有取得、建造房屋、设立住所、住所放弃、无因管理
区别于准法律行为:准法律行为有表示行为
准法律行为
有表示行为,但是并非旨在引起一种行为人希望的法律后果,而由法律直接赋予其特定的法律效果
意思通知(如催告)、观念通知(通知和告知)、情感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