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法规
2025-10-18 14:05:06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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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统计师统计法规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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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第一章 统计法基础知识
第1节 统计法的基本含义
1.调整统计活动中发生的各类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2.规定了政府统计活动的组织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及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个体工商户、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在统计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包括:(1)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职责、职权;(2)统计调查对象的权利、义务;(3)违法不履行职责、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包括:(1)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的职责、职权;(2)统计调查对象的权利、义务;(3)违法不履行职责、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3.统计法的区分:(1)狭义的统计法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2)广义的统计法是指统计法律制度,包括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统计地方性法规、统计规章和统计规范性文件。(3)制定主体:全人大及全人常、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具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人场、具有立法权的政府及有关部门。
第2节 统计法的特点
1.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
2.规范的内容具有专业性
第3节 统计法的立法目的
1.科学、有效地组织统计工作
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保障统计调查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统计编码(口诀:知己掉粉2统)
国家制定统一的统计标准,保障统计调查采用的指标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统计编码(口诀:知己掉粉2统)
2.保障统计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口诀:确实是顽疾)
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三个不得:
(1)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
(2)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3)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统计人员三个不得:
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的负责人三个不得:
(1)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
(2)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3)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统计人员三个不得:
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
3.发挥统计在了解国情国力、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 基本统计法律规范
第1节 统计法律
此处指狭义的法律,由全人大及全人常制定的统计方面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1984.1.1起施行,经1996、2009两次修改。
规定了统计管理体制、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设置及基本职责、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统计资料公布等。
规定了统计管理体制、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设置及基本职责、统计调查项目管理、统计资料公布等。
第2节 统计行政法规
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制定的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主要统计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关于统计报表管理的暂行规定》。
主要统计行政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全国农业普查条例》、《关于统计报表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3节 统计地方性法规
1.制定主体:(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人常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人常和国务院备案。(2)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及人常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常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常报全人常和国务院备案。
2.效力问题:统计地方性法规<统计行政法规<统计法律。
2.效力问题:统计地方性法规<统计行政法规<统计法律。
第4节 统计行政规章
1.统计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统计行政规章,目前主要有《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统计严重失信企业信用管理办法》、《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统计执法证管理办法》
2.统计地方政府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有关统计规范性法律文件。
2.统计地方政府规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有关统计规范性法律文件。
第5节 统计规范性文件
指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影响的统计法律规范。
目前统计规范性文件有:《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国家统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办法(试行)》。
目前统计规范性文件有:《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双随机“抽查办法(试行)》、《国家统计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办法(试行)》。
第三章 统计法的基本原则
1.统一统计原则:统计法规定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统计管理体制。
2.独立统计原则:联合国《统计组织手册》将独立性作为统计机构必须坚持的一系列价值观和原则的第一条。
3.科学统计原则
4.规范统计原则
5.如实统计原则
6.公共统计原则:政府统计是由公共资源支撑的调查活动,获得的各类统计资料是重要的公共产品。统计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公众查询。
7.诚信统计原则:统计法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8.国家统计优先原则:政府统计中包括:国家统计、部门统计和地方统计。国家统计优先。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9.统计违法必惩原则:轻则给与批评教育、警告,重则给与罚款处理,对于有关责任人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独立统计原则:联合国《统计组织手册》将独立性作为统计机构必须坚持的一系列价值观和原则的第一条。
3.科学统计原则
4.规范统计原则
5.如实统计原则
6.公共统计原则:政府统计是由公共资源支撑的调查活动,获得的各类统计资料是重要的公共产品。统计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公众查询。
7.诚信统计原则:统计法规定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在统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8.国家统计优先原则:政府统计中包括:国家统计、部门统计和地方统计。国家统计优先。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9.统计违法必惩原则:轻则给与批评教育、警告,重则给与罚款处理,对于有关责任人由纪检监察机关或任免机关给予警告直至开除的处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统计管理体制
第1节 统计管理体制概述
1.含义及分类:集中型和分散型
集中型优点:(1)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重复调查,节约调查经费,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2)独立于各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负责统计工作,较易做到客观、公正,有效避免主管部门的行政干扰;(3)易于建立统一的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体系。
分散型有点:统计工作与主管部门结合密切,对客观情况的变化反应及时,主管部门认为必要的统计调查可以及时进行。
集中型优点:(1)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重复调查,节约调查经费,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2)独立于各主管部门的统计机构负责统计工作,较易做到客观、公正,有效避免主管部门的行政干扰;(3)易于建立统一的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体系。
分散型有点:统计工作与主管部门结合密切,对客观情况的变化反应及时,主管部门认为必要的统计调查可以及时进行。
2.我国统计管理体制的发展演变:1952.8.7 决定成i国家统计局,各地方各部门先后成立统计机构,从此开始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1983颁布、1996第一次修订、2009第二次修订的《统计法》将这一统计管理体制法律化。
第2节 我国现行统计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
1.统一领导
主要体现在(1)国家统计局统一组织领导和协调全国统计工作;
(2)垂直管理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
(3)统一领导统计调查业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双重领导,在业务上一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为主。
(4)统一指导部门统计业务:县级以上人民争渡有关部门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5)统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
(2)垂直管理国家统计局各级调查队;
(3)统一领导统计调查业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受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双重领导,在业务上一上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领导为主。
(4)统一指导部门统计业务:县级以上人民争渡有关部门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
(5)统一组织管理全国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
2.分级负责
主要表现在(1)地方各级统计机构设立、人员编制、干部管理由地方政府负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独立统计机构,乡镇政府设统计工作岗位,配备统计人员。
(2)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保障统计工作开展所需的条件;
(3)各级统计机构对自己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负责。
(2)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保障统计工作开展所需的条件;
(3)各级统计机构对自己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活动负责。
第五章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
第1节 统计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
1.统计机构设置
(1)国家统计局及其直属调查队
(2)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3)部门统计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包括国务院各部门、地方政府各部门和授权的行业协会)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
(2)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
(3)部门统计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包括国务院各部门、地方政府各部门和授权的行业协会)根据统计任务的需要设立统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
2.统计机构的职责
(1)国务院应当加强对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为统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审批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备案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统一领导重大国情国力普查,设立国家统计局,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执行统计法的情况实施监督。
(2)国家统计局、国家调查队和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职责见资料表格。
(3)部门统计机构的职责:略。
(2)国家统计局、国家调查队和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职责见资料表格。
(3)部门统计机构的职责:略。
第2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及其统计人员的职权
1.统计调查权
包括(1)布置统计调查任务(2)询问权(3)审核权(4)要求权
2.统计报告权
有权将统计调查所取得的资料加以整理、分析,向各级党委政府以及社会各界提供统计报告,报告统计调查结果、分析研究成果。
3.统计检查权
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2)要求检查对象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3)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4)进入检查对象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5)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6)对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1)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2)要求检查对象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3)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询问有关人员;(4)进入检查对象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5)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6)对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4.统计惩戒权
对统计违法行为具有通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惩戒权;对重大国情国力普查中有统计违法行为的个人具有批评教育权。
5.处分建议权
查处统计违法行为时,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
第六章 统计行政许可制度
第1节 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
1.涉外调查机构资格认定的法律依据
(1)《统计法实施条例》
2.认定机关:
统计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统计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由国家统计局审批。
3.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应当符合的条件:
(1)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2)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包含调查市场或者社会调查内容;
(3)具有熟悉国家有关涉外调查管理规定的人员;(4)具备与所从事涉外调查相适应的调查能力;
(5)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开展三项以上调查项目,或者营业额达到三十万元;(6)有严格、健全的资料保密制度;
(7)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
(1)《统计法实施条例》
2.认定机关:
统计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统计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由国家统计局审批。
3.申请涉外调查许可证应当符合的条件:
(1)依法成立,具有法人资格;(2)经营范围或业务范围包含调查市场或者社会调查内容;
(3)具有熟悉国家有关涉外调查管理规定的人员;(4)具备与所从事涉外调查相适应的调查能力;
(5)在申请之日前一年内开展三项以上调查项目,或者营业额达到三十万元;(6)有严格、健全的资料保密制度;
(7)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
第2节 涉外调查项目审批制度
1.审批机关
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对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的审批。
统计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统计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由国家统计局审批。
2.应当提交的文件:
(1)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申请表;(2)涉外调查许可证复印件;(3)委托、资助、合作的合同复印件;
(4)调查方案,包括调查目的、内容、范围、时间、对象、方式等;(5)调查问卷、表格或者访谈、观察提纲;
(6)与调查项目有关的其他背景材料。
国家统计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负责对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的审批。
统计调查范围限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统计调查范围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由国家统计局审批。
2.应当提交的文件:
(1)涉外社会调查项目申请表;(2)涉外调查许可证复印件;(3)委托、资助、合作的合同复印件;
(4)调查方案,包括调查目的、内容、范围、时间、对象、方式等;(5)调查问卷、表格或者访谈、观察提纲;
(6)与调查项目有关的其他背景材料。
第3节 涉外调查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1.监督检查机关
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涉外调查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涉外调查监督管理。
国家统计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负责对全国的涉外调查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涉外调查监督管理。
2.涉外调查的检查方式(注意与第五章统计检查权对比)
可以采取发出检查查询书,要求检查对象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检查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系统,登记保存有关证明和资料,对有关资料进行照相、复制、记录检查情况等措施。
可以采取发出检查查询书,要求检查对象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询问有关人员,检查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系统,登记保存有关证明和资料,对有关资料进行照相、复制、记录检查情况等措施。
3.涉外调查的法律责任
对于违法从事该活动的单位、个人,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整改或者责令停止调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3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涉外统计调查资格,撤销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批准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违法从事该活动的单位、个人,由国家统计局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整改或者责令停止调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违法所得5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3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0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涉外统计调查资格,撤销涉外社会调查项目批准决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统计调查管理
第1节 统计调查项目
1.分类
统计调查项目氛围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三类,实行分类管理。
(1)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项目,主要满足中央政府宏观调控和管理的需要。
(2)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项目。
(3)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地方性统计调查项目。
(4)要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既包括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也包括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
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相比最主要的区别是具有地域性,只能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
2.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审批和备案 (见笔记图表)
3.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原则
必要性原则、可行性原则、科学性原则
4.统计调查制度的制定、审批和备案
(1)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并按规定一并报经审批或备案。
(2)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统计资料的
公布、统计信息的共享。
5.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的内容
应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号、有效期限等标志。
6.省级统计机构统计调查项目管理
省级统计机构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国家统计局收到制定机关申请审批统计调查项目的公文及完整的相关资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国家统计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审批期限的理由告知制定机关。
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有效期不超过3年,效期内需要变更内容的,应当重新申请审批。
统计调查项目氛围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和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三类,实行分类管理。
(1)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全国性基本情况的统计调查项目,主要满足中央政府宏观调控和管理的需要。
(2)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专业性统计调查项目。
(3)地方统计调查项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地方性统计调查项目。
(4)要点:地方统计调查项目既包括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制定的统计调查项目,也包括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
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与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相比最主要的区别是具有地域性,只能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
2.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审批和备案 (见笔记图表)
3.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原则
必要性原则、可行性原则、科学性原则
4.统计调查制度的制定、审批和备案
(1)制定统计调查项目应当同时制定该项目的统计调查制度并按规定一并报经审批或备案。
(2)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统计资料的
公布、统计信息的共享。
5.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的内容
应标明表号、制定机关、批准或者备案号、有效期限等标志。
6.省级统计机构统计调查项目管理
省级统计机构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国家统计局收到制定机关申请审批统计调查项目的公文及完整的相关资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国家统计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审批期限的理由告知制定机关。
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有效期不超过3年,效期内需要变更内容的,应当重新申请审批。
第2节 统计调查方法
1.统计调查方法的重大改革
1994.7.20国务院转批了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国家普查制度改革统计调查体系的请示》,确定了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的统计调查方法体系。
2.统计调查方法
(1)周期性普查。优点:取得的统计数据具有全面、系统、准确、可靠的特点。缺点:工作量大,需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只能若干年搞一次。
(2)抽样调查。优点:经常性抽样调查社会投入少,调查效果好。
(3)全面调查和重点调查。
(4)行政记录。通过办证、登记、审批等方式搜集并保存的关于自然人或其他社会实体的相关信息。优点:可以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
1994.7.20国务院转批了国家统计局《关于建立国家普查制度改革统计调查体系的请示》,确定了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的统计调查方法体系。
2.统计调查方法
(1)周期性普查。优点:取得的统计数据具有全面、系统、准确、可靠的特点。缺点:工作量大,需投入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只能若干年搞一次。
(2)抽样调查。优点:经常性抽样调查社会投入少,调查效果好。
(3)全面调查和重点调查。
(4)行政记录。通过办证、登记、审批等方式搜集并保存的关于自然人或其他社会实体的相关信息。优点:可以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
第3节 统计标准
1.概念
统计标准是对统计调查中采用的指标含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的统一规范,是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可比可靠的基石,是统计工作的基础。
2.统计标准的制定
国家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部门统计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部门统计工作的需要,在国家统计标准的基础上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报国家统计局审批。但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抵触。
3.统计标准的强制性
国家统计标准是强制执行标准。
统计标准是对统计调查中采用的指标含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的统一规范,是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可比可靠的基石,是统计工作的基础。
2.统计标准的制定
国家统计标准: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标准化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部门统计标准: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本部门统计工作的需要,在国家统计标准的基础上制定补充性的部门统计标准,报国家统计局审批。但不得与国家统计标准相抵触。
3.统计标准的强制性
国家统计标准是强制执行标准。
第4节 统计调查经费
政府统计其经费保障依靠财政预算,需要财政预算的长期的、经常性的支持。
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其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重大国情国力普查其经费由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负担,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第九章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
第1节 基本含义
2009修订的《统计法》专门增设监督检查一章。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县级医生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对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统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等各种活动的总称。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具有4个特征:
1.是由国家依法授权的机关进行的;
2.是一种行政执法活动,具有严肃性、权威性和国家强制性;
3.是按照一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进行的;
4.具有主动性。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县级医生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照法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对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统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等各种活动的总称。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具有4个特征:
1.是由国家依法授权的机关进行的;
2.是一种行政执法活动,具有严肃性、权威性和国家强制性;
3.是按照一定的权限、程序和方式进行的;
4.具有主动性。
第2节 监督检查机构和执法检查人员
1.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
(1)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
(2)省级及市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
(3)县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
2.统计执法检查人员
是指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任命或批准的取得统计执法证并从事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人员。
(1)国家统计局统计执法监督局
(2)省级及市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
(3)县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
2.统计执法检查人员
是指由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任命或批准的取得统计执法证并从事统计执法检查工作的人员。
第3节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的对象
1.统计调查对象 2.地方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 3.涉外调查机构
第4节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的内容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以及各单位及其负责人遵守、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计规则、政令情况;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情况;
3.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同级监督职权情况;
4.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情况;
5.依法开展涉外统计调查和民间统计调查情况;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和问责制情况;
3.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同级监督职权情况;
4.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情况;
5.依法开展涉外统计调查和民间统计调查情况;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章 统计法律责任
第1节 统计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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