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315当代(第5-7章)人民代表大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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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本科,行政管理专业00315当代中国政治制度要点考点整理。第5-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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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当代中国政治制度必过!!!.
“三三”制
起源:民主革命时期的苏维埃政权的选举制度1933年,规定16岁 / 1941后,规定18岁
1953年,央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PS:第一次人民代表大会,1954年
1、普遍性;2、平等性;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4、无记名投票和举手表决并用。
1953,第一部 《选举法》
开放前
1、规定直接选举的范围从乡镇扩大到县级;2、规定实行差额选举;3、一律实行无记名投票。
1979,第二部《选举法》
1、细化了华侨代表产生办法;2、规范了代表候选人的介绍方式;3、完善了代表资格终止情况下的补选代表程序。
【79+3】1982,第一次修订
1、将乡以下基层选举委员会,从本级政府改为上级选举委员会;2、规定全民名额不超过3000人,具体人数由全国人大常委定;3、规定选民、代表10人以上可推荐“代表候选人”;4、取消预选,缩小差额比例;5、规定了书面委托投票的相关事宜,每一选民不得接受超过3人的委托;6、规定选区选民过半参加投票、攒局人获得过半选票才能当选。
【82+4】1986,第二次修订
1、将乡以下基层选举委员会的领导,从上级选举委员会改为上级人大常委;2、“选区的大小,按每一选区1-3名代表划分”;3、增加了罢免程序; A:县级(50+人)和乡级的人大代表,原选区30+人联名; B: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会议期间,主席团or1/10代表联名; C:闭会期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or常委会1/5联名4、完善了辞职制度。
【86+9】1995,第三次修订
1、在直接选举人中恢复预选;2、明确候选人可以与选民见面并回答问题;3、完善了罢免程序;4、对破坏选举的制裁行为做了行政、形式处罚的规定。
【95+9】2004,第四次修订
1、明确了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2、修正了选举委员会在直接选举中的地位和作用;3、进步一规范候选人与选民见面的程序和内容;4、对代表候选人提供个人情况以及推荐候选人人数作了规定;5、完善了直接选举中投票选举程序的组织工作;6、对代表辞职程序做了规定;7、两地代表问题做了规定。
2010,第五次修订
1、明确参选人不得接受境外资助,包括组织机构、个人等任何形式的资助;2、对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职责和审查程序做了完善。
2015,第六次修订
开放后
发展历史
助记:【5379,3+4+9+9+6+5】第一版:1953特点:普遍平等、直间并用、无记名举手第二版:1979特点:直选到县、差额选举、一律无记名、人少1名82一修,华侨代表补选;86二修,上级委员会(人大)3000-10-3;95三修,常委罢免辞职;04四修,候选人与选民见面;10五修,城乡比例相同;15六修,不得接受境外资助。
年满18,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即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享有。
普遍原则
人人平等、民族平等、地区平等
平等原则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相结合原则
秘密投票原则
选举基本原则
县级&乡级,人大代表实行直接选举
1)县级人大常委任命选举委员会;2)确定和分配代表名额;3)划分选区;4)选民登记;5)提出、确定和投票选举候选人;6)确认代表候选人当选。
直接选举
县以上:省、市、全国
本级常委会,上级主席团
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选举;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主席团,主持上一级人大代表选举。
1)确定选举机构
1)全国人大:不超过3000人;2)省、自治区、直辖市:基数350,省、自治区每15w+1, 直辖市每2.5w+1,总数不超过1000---直辖市:北京、上海、天津、重庆3)市、自治州:基数240,直辖市每2.5w+1,总数不超过650。
外框
2)分配代表名额
1)全国人大、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自治州由下级人大选举;2)台湾地区参选人员由各单位斟酌情况确定,选举地点在北京;3)特别行政区由选举委员会成员提名选出;4)军队按照相关规定选举 --- 团级以上
3)提名、确定和选举
间接选举
基本原则、组织和程序
1)选举委员会:相当于县乡两级的主持人;均由县级人大常委任命。(毕竟乡级没有常委)2)县级:基数120代表,每5000选民+1代表;最多不超450名;不足5万<120-450。 乡级:基数40代表,每1500选民+1代表;最多不超过160名,不足2千<40-160。 人口特别少的乡镇,至少应有1人代表。3)选区划分:每一个选区1-3名代表,每一个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相等。4)选民登记:①年满18中国公民;②可书面委托;③选举日前20日公布名单,发选民证;5)来源:①提出(各政党、人民团体、选民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名推荐); ②确定(公布候选人名单;交选民小组讨论); ③介绍(向选民介绍候选人情况); 选举日15日前公布候选名单 ④选举(设立投票站,进行选举)。6)选举确认: 由选民推选监票、计票员和选举委员会的人员对票数加以核对,做记录,并由监票签字。
1992年通过。
保证和规范代表依法履职的法律规定。
2010,第一次修订,明确了权利和义务;细化了履职规范;加强了履职保障并强化了对人大代表的监督
2015,第二次修订,重点突出了乡镇人大的职能。
《代表法》及其修订
地位:国家各级权利机关的组成人员(最大的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助记:意见、选举、表决、询问;县以上对本级提出质询案、罢免案、议案(三案)+“建议批评意见”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1)参加会议,发表意见。(2)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3)决定表决本级人大各级委员会、国家机关的人选。(4)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5)县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可以提出对本级国家机关的质询案。(6)县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可以提出对本级国家机关的罢免案。(7)有权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8)有权依法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9)有权向本级人大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职权【开会期间】
助记:小组调研,列席会议;参加调委,全面挑刺“建议批评意见”。ps:专委会是在特定阶段&一定时期内发生的问题的委员会
(1)可以组成代表小组开展活动。(2)围绕重大问题,开展专题调研。(3)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大会议。(4)可以应邀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本级人大各专委会会议。(5)可以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大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6)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可以参加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7)有权向本级人大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职权【闭会期】
代表的法律地位及职权
1)言论免责权;2)人身特别保护权;3)时间保障;4)物质保障;5)组织和服务保障;6)其他。
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抓捕】开会期间,找主席团;闭会期间,找本级常务委员会;乡镇找本级人大代表大会
法律地位、职权及保障
监督、罢免
辞职、补选
ps:被剥夺政治权利,属于 废止。
【停止职务】1)因刑事案件受侦查、起诉、审判的;2)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没有附加夺取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
【终止代表资格】1)迁出或调离本行政区域的; 2)辞职被接受的;3)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会议的;4)被罢免的;5)丧失国籍的; 6)丧失行为能力的。
停止、终止
监督及罢免;辞职及保障
第五章选举制度、代表制度
【探索与实践时期】1927.3.22,上海市民代表会议 【最早尝试】1931,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 【效仿苏联模式】1940,“三三制”党员、非党进步分子、中间人士各占三分之一
建国前
【建立与曲折发展期】1949.9.21-30,第一届政协会议 《共同纲领》1953.7-1954.5,第一次全国普选1954.9,第一次全国人大 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7 下半年,人大制度开始遭到破坏
改革开放前
助记:第一部宪法颁布时间,1954年第二部宪法颁布时间,1982年
【恢复、发展、完善】1979,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 “为人大制度建设提供指引”198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12,党的十八大以来, “新发展”
改革开放后
历史发展
1)全国最高权力机关,在国家关系体系中居于首要的,至高无上的地位。2)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查机关都由其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
法律地位
1)各省、自治区、特别行政区、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2)少数民族也按情况有适当名额。
组成
1)每届任期5年;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届满的两个月以前,人大常委会必须完成下届全国人大代表的选举;3)如遇不能进行选举的情况,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2/3以上通过,可以推迟选举,延长任期。
任期
1)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 1/5 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 2/3 以上的多数通过;2) 普通法律和其他议案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1、立法权
1) 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2) 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3) 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制;4) 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5) 决定战争与和平的问题等。
2、决定权
审查 批准 决定:经济和发展执行情况+预算和执行情况+“省自直”的建制+特别行政区制度 + 战争与和平
3、任免权
国务院及其各部委、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4、监督权
职权
1)每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大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全国人大常委召集;2)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全国人大代表。
会议筹备
1)每年举行一次,并于每年第一季度举行;2)2/3以上代表出席使得举行;3)如全国人大常委认为有必要,或者1/5的代表提议,可召开全国人大临时会议。
会议会期
1)预备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2)主席团会议:全国人大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是临时机构,决定会议的日程、表决议案的办法、对候选人提名等;3)全体会议:全国人大最基本的形式;4)代表团或小组会议:人大会议举行前,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推选团长、副团长等,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会议,讨论准备事项。会议期间对各项议案进行审议。
会议形式
制度筹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1)全国人大常委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是全国人大的一部分,是国家立法机关;2)在人大闭会期间,其他国家机关对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3)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每届任期五年,委员长、副委员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属性
1)立法权 --- 解释宪法和法律,监督宪法的实施;(不能修改宪法)2)决定权 --- 决定全国或部分省级地区进入紧急状态;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衔级制度;决定特赦;(主席的特赦是做喇叭)3)任免权 --- 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批准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4)监督权 --- 10 人以上常委联名可提出对国务院/最高法/最高检的质询 ,1/5 以上可提议组成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5)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人大常委的职权
委员长会议/领导会议: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组成
常委会会议/常规会议:全体常委参加,2个月一次,特殊需要可以临时召开,需全体成员过半出席方可举行
人大常委会会议制度
1)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审查与会代表资格2)办公厅: 处理全国人大常委会日常工作的机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领导3)工作委员会: 法制工作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
人大常委的工作机构
法制、预算+两特
常务委员会
1)按专业分工组织起来的工作机构。2)目前共设立了 10 个委员会:“专门委员有十个,社会建设新增设 ”民族委员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科文卫委员会、外事委员会、华侨委员会、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3)各专门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和委员若干组成。
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四次全体会议。设立十个委员会
1)审议议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交付的)2)提出议案:(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3)审议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相关法规、命令:(国务院、各级地方政府、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发布的有关法规、命令)4)审议相关质询案,听取答复,向全国人大提出报告;5)对同本委员会相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报告和建议。PS:各个不同专委会视情况不同各有职责,还可以成立临时调查委员会。
工作职责
专门委员会
第六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1)是地方国家权利机关的组成部分;2)在地方国家机关处于首要位置,其他地方各级机关均由本级人大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
地方各级人大代表
每届任期五年
县级以上各级人大行使审议、决定、任免、监督等15项职权。
① “省自直”的人大及其常委;② 市级人大常委 → 有关城乡管理、环保、历史文化等方面的法规。
1)地方立法权:制定地方性法规
2)监督权
3)重大事项决定权
本级人大常委、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查机关、检查机关正职;PS: 常委会选副职
4)选举任免权
保证上级路线方针政策的执行
5)保政权
1)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1/5的代表提议,可召开本级人大临时会议;2)全体代表过半:通过决议;3)提案权:① 主席团、常委会、各专门委员会、人民政府 。 ② 10人以上代表联名 。
1)预备会议 --- 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2)主席团会议3)本级人大全体会议4)代表团会议或代表小组会议
类型
会议制度
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大会议
本级人大常设机关,对其负责,向其报告工作。
省级:35-65人,人口过8000万的,上限为85人;市级:19-41人,人口过800万的,上限为51人;县级:15-35人,人口过100万的,上限为45人。
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秘书长、委员若干;PS:县级人大常委无秘书长。
1)地方立法权2)监督权3)重大事项决定权4)选举任免权: 决定本级个别领导副职、秘书长、厅长、局长等的任免5)决定权 6)保障全7)其他职权
1)由主任召集,每2月至少举行1次;2)决议通过:常委人数过半数3)听取审议报告;审议通过议案;决定有关人员任免(正职);受理质询等
A:人大常委会会议
1)主任、副主任等人组成;2)主任会议每周举行;3)决定常委会会议召开事宜;拟定会议议程;向常委会提出议案
B:常委会主任会议
1)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2)综合办事机构:办公厅、研究室等;3)工作机构:法制工作/内务司法工作/财政经济工作/教科文卫工作/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等;4)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在地区设立的工作机构.
办事和工作机构
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大常委会
产生和组成
1)监督与本委员会有关的法律;2)联系本级人大代表,听取意见和建议;3)审议本级人大主席团或本级人大常委交付的质询案;4)审议政府决定、命令、规章及下一级人大决议案;5)审议本级人大主席团或本级人大常委提出的议案,提出报告;6)讨论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交付的征求意见的草案;7)审查政府工作报告;8)提出议案;9)提出立法意见,起草法规和决议草案;10)办理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职权范围内与本委员会有关的事项
县级以上各级地方人大专委会
最基层的国家权力机关;直接由各选区选民选举;乡、镇人民政府是它的执行机关。
子主题
2004以前3年;2004以后5年
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及上级人大的决议得到遵守;2)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计划;3)审查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报告,决定民政工作计划;4)选举本级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5)听取审查当地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撤销不当决定和命令;6)保护社会主义全民所有的财产
1)乡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 : 乡镇人大举行会议时选出主席团主持主席团每年选择若干问题,有计划的安排听取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等。2)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等。
机构
1)主席团1/5以上代表联名or30人以上选民联名,可以提出对领导的罢免案;2)向本级人大提出的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意见,由本级人大主席团交由相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工作程序
主持总结
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机构
助记:保证遵守,决定建设,审查选举,保护财产
第七章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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