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创建及运营资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与现行政策对比
2024-09-11 17:16:20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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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创建及运营资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与《成都市创新创业载体创建、运营服务及创新创业活动补助管理办法》(成科字〔2021〕22 号)政策对比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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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按照成都市委《关于坚持科技创新引领加快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的决定》《成都市进一步有力有效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政策措施》(成委厅〔2023〕48 号)要求,为促进我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高质量发展,提高专业化服务能力,优化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生态,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成长,加快培育新质生产力,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目的意义】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创业载体(以下简称“载体”)是指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孵化服务的科技服务机构,主要包含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以及大学科技园(含分园)等。
第二条【概念】
在成都市区域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
第三条【资助对象】
总则
(一)发展方向明确、模式清晰,具备可持续发展能力,运营时间满6个月以上;
(二)可自主支配场地在成都市辖区内,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同时具备有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其中,提供在孵企业(团队)使用的场地面积占总面积75%以上;
(三)入驻在孵企业(团队)不少于10个,申报期前一个自然年度由团队新注册成立的企业不少于2家;
(四)拥有专业孵化服务人员不少于3人,聘请至少3名专兼职创业导师,签约能够向服务主体提供金融对接、信息咨询、知识产权、技术服务、人才服务、财税法律等创业服务的不同类别科技服务机构5家以上,并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
(五)每年开展服务入孵企业(团队)的创业沙龙、项目路演、创业培训、精准对接会等创新创业活动不少于12场次。
第四条【众创空间】
删除“能够为在孵企业(团队)提供不少于6个月免费办公空间”
原政策描述“每年有不少于2个典型孵化案例”
新增要求签约科服机构5家以上
(1)发展方向明确,具有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实际运营时间满1年;
(2)可自主支配场地在成都市辖区内,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占场地总面积75%以上;
(3)配备自有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100万元,投资在孵企业的项目不少于1个;
(4)拥有专业孵化服务人员5名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创业导师;
(5)能够与高校、科研院所、科技型企业等紧密合作,根据现实需求设立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岗位,建立技术经理人市场化聘用和激励约束机制;
(6)每年开展服务入孵企业的创业沙龙、项目路演、创业培训、精准对接会等创新创业活动不少于12场次。
(一)共性基础条件
原政策要求综合性孵化器场地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场地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
新增条件
(1)在孵企业达20家以上,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
(2)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或合作相关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
(3)累计毕业企业2家以上,且主营业务应与孵化器的专业定位一致;
(4)引聚行业领域技术专家至少3名,提供专业技术咨询、指导服务。
(二)专业孵化器
新增在同一产业领域企业占75%以上的要求
原政策在名词解释中列出
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累计毕业企业3家以上。
(三)综合孵化器
第五条【科技企业孵化器】
新备案的国家众创空间,新获批的国家级孵化器、国家大学科技园。
第六条【国家级载体】
(1)依托在蓉国家大学科技园,与我市区(市)县联合,采用“政府+高校+企业”方式共建,并成立独立市场化运营的经营主体;
(2)具有边界清晰、布局相对集中、法律关系明确的可自主支配场地3000平方米以上;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总面积的60%以上;
(3)实际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管理规范、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职业化服务团队,经过技术经纪、孵化相关培训或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的服务人员数量占总人员数量的70%以上;
(4)在孵企业25家以上,50%以上的企业在技术、成果和人才等方面与依托高校有实质性联系;
(5)能够整合高校和社会化服务资源,依托高校向大学科技园入驻企业提供研发中试、检验检测、信息数据、专业咨询和培训等资源和服务,具有技术转移、知识产权、科技中介和投融资等功能或与相关机构建有实质性合作关系。
第七条【国家大学科技园分园】
基本条件
删除市级加速器,新增国家大学科技园分园
(一)对新认定市级众创空间、综合孵化器、专业孵化器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70万元一次性后补助。
(二)对我市新纳入备案国家众创空间、新获批国家级孵化器、新获批国家大学科技园分别给予50万元、150万元、500万元一次性配套补助。
第八条【创建资助】
原政策为众创空间、孵化器(含综合和专业)、加速器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补助
原政策新获批国家大学科技园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补助
对市级管理众创空间、孵化器的服务能力、培育产出、可持续发展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每年择优按优秀、良好、合格分别给予众创空间运营机构最高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助,专业孵化器运营机构最高70万元、50万元、30万元补助,综合孵化器运营机构最高50万元、30万元、20万元补助。
(一)众创空间、孵化器运营服务补助
原政策不分载体级别,一律按评价结果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补助
对国家大学科技园分园的服务能力、培育产出、可持续发展等情况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划分“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择优每年按优秀、良好、合格分别给予运营机构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补助。
(二)国家大学科技园分园运营服务补助
新增国家大学科技园分园运营补助
第九条【运营资助】
(一)在市级认定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链主企业、行业龙头企业牵头组建的垂直领域专业孵化器,或围绕新兴产业、前沿技术领域和未来产业重点方向建设的专业孵化器,或郊区新城建设的众创空间和孵化器。
(二)具备条件的众创空间可升级为孵化器,综合孵化器可转型为专业孵化器,升级或转型认定与市级认定工作同时开展,通过升级、转型认定后纳入相应类别管理并给予一次性差额补助。
(三)同一年度同一运营主体只能申请一类补助。
(四)鼓励载体自建或联合成果转化中试平台,协同打造“中试+孵化”服务体系,加速孵化培育高成长性硬科技企业。
第十条【建设支持和不重复资助】
新增条款
支持政策
删除域外知名机构来蓉补助
删除我市机构在域外运营机构补助、高品质科创空间补助和创新创业活动补助
成都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申请工作每年开展一次,由成都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发布申报通知。
第十一条【发布通知】
各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科技创新创业载体申报推荐工作,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等进行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二条【组织推荐】
市科技局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根据需要可组织专家对申报的科技创新创业载体进行实地考察,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申请评审】
根据评审结果,经市科技局审议后确定拟立项项目名单并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有关规定,下达项目资金。
第十四条【项目立项】
申请程序
市科技局负责载体建设发展、绩效评价、备案管理等工作。
各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载体的培育建设、申报推荐、协调指导、政策落实、日常管理等,配合市科技局做好备案管理、绩效评估等工作,鼓励各区(市)县参照办法制定相关实施细则给予配套补助。
载体的运营主体负责落实安全、伦理主体责任。
第十五条【职能职责】
对载体进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每年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载体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和年度考核,对经区(市)县核查已停止实质运营、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取消市级载体资格;对考核不合格或未按期上报统计数据的给予1年整改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市级载体资格。取消资格后运营主体及单位法人、实控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载体资助类项目。
第十六条【绩效评估】
市级及以上载体须按国家、省、市相关要求及时、准确上报统计数据,在运营过程中,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基本条件变化的,应在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通过区(市)县科技主管部门向市科技局提交变更申请材料,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日常报告】
责任与管理
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经费的单位,将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追回资金、取消申报资格、纳入科研诚信记录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诚信监督】
本办法由成都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解释机关】
本办法自2024年 X 月 X 日生效,有效期3年。原《成都市创新创业载体创建、运营服务及创新创业活动补助管理办法》(成科字〔2021〕22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实施日期】
附则
《成都市科技创新创业载体创建及运营资助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与现行政策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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