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入
电力用户
在零售交易平台完成注册,且未被纳入电力用户负面清单
符合参与电力批发交易条件的电力用户可直接参与电力批发交易,或自主选择一家售电公司代理参与交易
因国家及陕西省相关政策或交易规则要求,需明确“高耗能企业”“常规企业”等主体类别的,原则上同一电力用户按单一主体类别参与交易。
用户分类
24时分时交易用户
全部用电户号在现货市场运行模式下具备条件的,且执行分时电价政策要求的 应签订24时分时零售套餐
峰平谷分时交易用户<br>
仅具备峰平谷时段分时计量条件且执行分时电价政策要求的 签订峰平谷分时零售套餐,约定峰平谷分时价格<br>
不执行分时电价的用户
政策规定明确的不执行分时电价机制的电力用户 签订部分是零售套餐,也可自主选择签订分时零售套餐,分时交易价格不执行分时电价政策<br>
售电公司<br>
公示无异议,按要求递交履约保函(保险)且未被取消交易资格。
在批发交易中,应按照所代理的不同主体类别、不同分时模式及保底售电等情况的零售用户形成单独的交易单元参与电力交易结算。<br>用户存在不同电网企业营销编号的,形成单独交易单元进行零售签约。<br>
针对同一主体类别,售电公司、虚拟电厂代理的24 时分时交易用户、峰平谷分时交易用户、不执行分时电价政策的用户,整体形成一个交易单元<br>参与电力批发市场交易结算。具体事项按照《陕西电力市场中长期分时段交易实施细则》执行。
中长期交易规则
交易品种和方式
品种
电能量交易<br>
绿色电力交易
灵活开展发电权交易
合同转让和合同回购等交易
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开展输电权、容量等交易
执行周期
多年、年度、多月、月度、月内(多日)
月内组织工作日连续开市交易<br>
即中长期交易每个工作日连续组织,经营主体可以自主滚动调整后续执行周期的分时电量。
工作日连续开市交易暂按标准能量块交易模式组织
标准能量块<br>
指按每日每小时为一个时段进行划分的,带有时标的( 明 确年/月/日/时)、单位为 1 兆瓦时的标准化电能量商品。<br>
买方 可以是有剩余购电需求的批发用户、售电公司,也可以是已签订合同、有调减需求的发电企业,或者是新型经营主体。
卖方 可以是有剩余发电能力的发电企业,也可以是已签订合同、有调减需求的批发用户、售电公司等,或者是新型经营主体。
交易方式 滚动撮合
申报限制 申报电量最小变动单位为 1 兆瓦时, 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1 元/兆瓦时,申报价格不得出现负报价。
交易方式
双边协商
交易:可以自主协商每个小时时段的交易电量、电价、也可以选择部分时段
方式:一方在交易平台申报、另一方确认
成交:由交易中心汇总信息,生成预成交结果,经市场运行机够校核后发布
分解:各时段交易成交的电可以由经营主体自主协商分解到月内工作日、周末及节假日的电量比例,<br> 也可选择默认按周期内日历天数平均分解至每日对应时段电量<br>
集中交易
集中竞价
边际电价出清法<br>
电力交易平台按照 “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对每个时段售方报价由低到高排序、购方报价 由高到低排序分别形成购售方报价序列,购方报价大于等于售方 报价则成交,以最后一个购售方匹配对的申报价格平均值作为对 应时段的市场统一出清价格,并确定各经营主体该时段成交电量。
报价撮合出清法
电力交易平台按照 “价格优先、时间优先”原则,对每个时段售方报价由低到高排序、购方报价由高到 低排序分别形成购售方报价序列,依次匹配形成购售方匹配对, 购方报价大于等于售方报价则成交,以匹配对的申报价格 平均值 作为该时段匹配对的出清价格。
滚动撮合
成交价格可按购售方申报价格平均值确定,也可按申报时间较早一方的申报价格确定。
组织交易
年度多年交易
自主协商<br>
经营主体可在自主协商,针对不可抗力等因素签订补充协议,确定遭遇不可抗力等因素情况下的合同调整比例或者免责条款
月内交易<br>
定期开市
主要以双周、周、旬或固定天数为周期开展集中交易。
工作日连续开市
标准能量块交易
执行日(D 日)<br>
交易日(T 日)
按交易日(T 日)滚动开市,分别组织T+2 日 至 T+5 日每日每小时的电量交易。
对于同一执行周期,定期开市的周以上交易首先结束并形成交易合同,再开展连续开市的日滚动交易。<br>
结算原则
跨省区交易结算依据:北京电力交易中心出具的数据
省间交易以实际物理电量作为对应到省间交易合同售出或购入电量,+省内交易结果=结算依据
批发市场:“照付不议、偏差结算”,合同电量和偏差电量分开结算,月结月清。
零售市场:“用电量据实结算、偏差电量偏差考核”月结月清。<br>
零售套餐
零售套餐签约类型
固定零售价格<br>
零售电价=双方约定的固定零售价格<br>
批发均价+固定代理价格<br>
零售电价=售电公司对应类别的批发合同均价+固定代理价格<br>
分时固定零售价格类
各时段零售电价=双方约定的该时段固定零售价格<br>
分时批发均价+固定代理价格类
各时段零售电价=售电公司该时段对应类别的批发合同均价+该时段固定代理价格<br>
分时市场费率类
即各时段零售电价=分时段现货均价(分时段中长期交易均价)*约定系数a,其中a取值范围为0.8-1.20,后续随市场运行情况可适时调整
组合类<br>
电能量交易价格约定中任选两类(分时或非分时)进行组合,分时段零售电价计算方式同上,上述类型1比例、类型2比例取值范围为1%-99%,两个比例之和为 100%<br>
保底售电价格类<br>
中长期模式下,保底零售电能价格不划分时段,按照电网企业代理购电价格的1.5 倍执行。现货结算试运行或正式运行期间,保底零售电能价格暂按实际现货市场用户侧实时出清均价的2倍执行。<br>
2025年最新计量规则<br>
10 千伏及以上市场化用户按日 24 时计量采集、计算电量
10 千伏以下市场化用户按日尖峰平谷计量采集、计算电量<br>
国家及陕西省政策文件有关规定明确不执行分时电价机制的电力用户(统称不执行分时电价的用户)签订不分时零售套餐,也可自主选择签订分时零售套餐,分时交易价格不执行分时电价政策。
价格上下限约定<br>
非分时电能量交易约定,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仅设置一个价格上限和一个价格下限。<br>
分时电能量交易约定,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需设置每个时段的价格上限和价格下限,且峰谷价格浮动比例不低于分时电价政策的浮动比例要求。<br>
分时电能量交易约定,售电公司与零售用户还可自主选择按照煤电联动方式设置各个执行月的峰、平、谷时段价格上限。<br>
偏差考核约定
零售用户的正、负偏差电量均纳入考核计算。
考核期内零售用户正(负)偏差电量占当月总合同电量(或合同分时电量)U%以内时,视为允许偏差,不进行考核;正(负)偏差电量超出当月总合同电量(或合同分时电量)U%的部分,视为正(负)偏差考核电量。U%为允许偏差比例后续根据市场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U%可在合理范围内(暂定10%-20%区间内)自行约定。<br>
正(或负)偏差考核档位标准暂定0-15元/兆瓦时区间内,由零售用户与售电公司自主约定正、负偏差考核标准可不一致。<br>
套餐设置免考核或者约定偏差为0,视为免考核,交易平台会在零售套餐贴上“超用无忧”和“少用无忧”标签<br>
结算原则
直接交易用户结算原则和方式与售电公司批发侧相同。即合同电量照付不议,偏差电量偏差结算,月结月清。
对售电公司和批发用户的考核
结算方式<br>
电量电费=交易合约电费+偏差电费 =合同电量x合同价格+偏差电量x偏差电价 偏差电量=∑同一类别零售用户当月实际用电量-∑对应类别批发侧合同电量 偏差电价=偏差基准价*分档惩罚系数<br>
零售套餐交易
签约条件<br>
电力用户与售电公司或虚拟电厂通过交易平台签订零售套餐合同,同步实现零售服务关系的确立,经营主体无需单独进行绑定操作。
2025年 : 参与批发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应符合现货交易结算条件,在现货市场运行模式下具备24小时分时计量(或拟合)条件。 电力用户仅具备峰平谷时段分时计量条件的,有意愿参与批发交易的,应进行计量等条件改造并满足24小时分时结算条件。<br>
零售交易管理
零售用户在一个合同周期内只能选择与一家售电公司绑定购售电关系,且只选择一个零售套餐。电力用户与售电公司通过交易平台签订零售套餐合同,同步实现零售服务关系的确立,经营主体无需单独进行绑定操作。
零售用户选取套餐后,其名下所有符合入市条件的户号均选择同样的套餐。
按照自然月为最小时间单位签约并按连续自然月生效,原则上签约起始月份不早于次月。<br>
日灵活调节约定
现货市场运行期间,售电公司、虚拟电厂可结合电力供需形势、预测市场价格走向等情况,与具备24小时计量条件的代理用户(或负荷侧资源)签订<br>日灵活调节约定。
签订流程
(一)售电公司、虚拟电厂提前3天(即D-3日)在零售交易平台向与其确立服务关系的零售用户(或负荷侧资源)发布D日灵活调节邀约。<br>(二)被邀约的零售用户可通过零售交易平台查询邀约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选择是否响应邀约。<br>(三)若响应邀约,零售用户与向其邀约的售电公司、虚拟电厂双方协商填报D日上(下)调时段、各时段调节电量、分时合同电量和激励价格四项参数<br> 内容,双方经电子签章确认后完成日灵活调节约定签订流程。<br>(四)交易中心于D-2日向调控中心推送D日灵活调节交易结果,与现货市场预测和需求响应组织时序相衔接<br>
日灵活调节约定仅在现货运行月份开展,初期各售电公司、虚拟电厂每月仅可选择5个执行日进行发布,代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用户的可选择8个执<br>行日进行发布,后续发布天数随市场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调节费用<br>
按每一个调节日单独计算
日灵活调节费用=∑(各时段上(下)调电量x激励价格)<br>各时段上调电量=各时段实际用电量-各时段合同电量<br>各时段下调电量=各时段合同电量-各时段实际用电量
实际调节电量大于约定调节电量的30%时,零售用户实际调节电量视为有效调节,否则为无效调节。<br>若判定为无效调节,则零售用户该时段调节电量认定为0。<br>若实际调节电量大于约定调节电量的120%时,则调节电量按照约定调节电量的120%结算。<b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