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发费用
2025-04-28 00:08:06 0 举报
研发费用作业流程图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否
2.共用资源费用
薪酬分摊是否异常
专项应对
是否存在设计缺陷
控制是否有执行
是
是否存在研发结项后继续分摊折旧情形
4.受托研发支出
不应仅以企业工时记录为核查判断标准,应抽样检查全时研发人员是否存在参与非研发活动的情形;如生产领料审批、生产预算审批、参与经营管理会议、审批非研发部门费用报销等
评价分配方式的合理性(通常为按工时分配)
研发人员聘用形式
结合9号监管指引专项应对
发行人承担国拨研发项目的,发行人应结合项目目的和科研成果所有权归属等,判断从政府取得经济资源适用的具体会计准则,准确核算发行人的研发支出金额。
如为IPO申报项目,且研发费用属于申报指标,应重点进行关注
实质性程序
执行阶段
执行穿行测试
研发循环控制测试
应付职工薪酬
根据生产订单执行
结合重要性水平判断差异金额是否可接受
按照15号解释相关原则进行处理
材料领用 - 交回成品 - 废料 - 未耗用材料 ≈ 0未要求完全平衡,是因为实务上材料的消耗可能会存在少量难以统计情形,如材料附着、气化损失、残渣料无法精确核算材料占比(如和其他元素或材料混合,不能精准区分残渣料的各项材料占比/金额)
识别关键控制点
尽量不要设计“是”“否”类的问题
评价控制是否可信赖
对于共用设备
结合样本总量、控制频率选择样本及测试目标
进一步核查费用分配的变动原因
测试目标要结合制度,“ABCD”的测试目标要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4和5调换了下顺序,是因为4和6绑在一起写方便些
是否形成废品销售收入
监管指引9号
研发投入认定
应谨慎评价研发专用资产的合理性
研发人员
如各月间费用分摊变动较大,上半年研发费占薪酬总额的10%,下半年研发费占薪酬总额的15%
编制关键控制矩阵
对于研发工时
计划阶段
是否存在其他研发支出
是否可直接用于生产
单一项目如果仅为委托研发支出,不存在公司实际投入的其他支出(如人工、材料支出等),难以论证属于“公司研发活动”
因无法论证材料的实际损耗,可能会构成后续审核障碍
研发领料是否来源于销售订单/生产订单
高管薪酬计入研发
严格按照监管指引处理
了解相关控制制度
发行人在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发行人应准确归集核算有关产品或副产品的成本,并在对外销售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 号》等规定,对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原则上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其成本不得计入研发投入。
取得员工入职资料,检查入职定岗(如销售内勤)是否与研发岗位存在矛盾;对于非本相关专业人员是否开展培训,无培训情况下相关人员如何胜任
执行访谈程序,初步了解企业是否存在受托或基于客户需求的开发项目
评价费用分摊的合理性,分摊依据是否充分
材料数量是否整体平衡
非研发人员操作
是否为购买成熟技术
评价研发需求是否来源于客户/具体订单
材料投入
高管认定为研发人员
标识控制制度文件、控制样本名称、控制频率及人员
是否与公司研发项目相关
研发人员指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以及与研发活动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直接服务人员。主要包括:在研发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中直接从事研发项目的专业人员;具有相关技术知识和经验,在专业人员指导下参与研发活动的技术人员;参与研发活动的技工等。发行人应准确、合理认定研发人员,不得将与研发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人员,如从事后勤服务的文秘、前台、餐饮、安保等人员,认定为研发人员。
评价材料领用是否应计入研发费用
是否对废品进行独立管理
相关支出原则上不得计入研发支出
研发人员认定
是否涉及委外研发、研发产品销售
研发立项需求来源于客户需求
3.承担由国家或指定方拨付款项的研发项目
申请人是否为研发人员
发行人研发活动与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共用设备、产线、场地等资源的,应当准确记录相关资源使用情况,并将实际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工时占比、面积占比等标准进行合理分配,无法合理分配或未分配的不得计入研发支出。
政府取得的经济资源适用收入准则
① 材料领用
申报条件
每月一次≠样本总量为12,如N个研发项目的工时统计,样本总量实际为N*12
对于既从事研发活动又从事非研发活动的人员,当期研发工时占比低于50%的,原则上不应认定为研发人员。如将其认定为研发人员,发行人应结合该人员对研发活动的实际贡献等,审慎论证认定的合理性。
存在上述情形
汇总评价控制是否存在执行缺陷
5.委外研发
9号监管指引并未对材料投入进行明确要求,但实务上监管审核过程中对于材料投入,特别是占比较高的企业通常会重点进行关注
人员数量、胜任能力
控制测试的执行应综合考虑计划阶段识别到的特殊业务形式,如委托研发、研发成品销售等;对于人员认定存疑,应考虑补充研发人员招聘计划等控制测试;对于金额踩线的,应考虑检查关于发生认定相关的控制
发行人采用净额法核算政府补助,在计算研发投入指标时,可以按照总额法做相应调整
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对于研发人员
未耗用材料应纳入监盘范围,根据未耗用金额冲减账载研发费用
研发模式
执行访谈程序,初步了解企业实际情况
是否有非全时人员
执行访谈程序
6.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
设计专门程序检查全时研发人员应检查相关劳动合同,关注是否存在劳务派遣等非劳动合同情形;关注研发费用人工中是否核算劳务派遣人员工资
评价缺陷影响
发行人存在委外研发的,应签订委外研发合同,相关研发项目应与发行人的研发项目或经营活动直接相关,委外研发具有必要性、合理性和公允性,研发成果归属于发行人,不存在通过委外研发将与研发无关的成本费用计入研发支出或虚构研发支出的情形。
理论上属于错报
了解研发支出是否存在特殊事项
通常将销售收入冲减研发费用
结合生产工序,判断是否存在必要生产工序无对应资产情形。举例:如某加工工序所需资产全部指定为研发专用设备,则生产工序“无资产可用”
执行控制测试
定制化产品研发生产或提供受托研发服务
1.研发人员职工薪酬
发行人与客户签订合同,为客户提供受托研发,除有充分证据表明履约过程中形成发行人能够控制的并预期能给发行人带来收益的研发成果外,原则上单纯从事受托研发的人员不能认定为研发人员。
发行人存在非全时研发人员的,应能够清晰统计相关人员从事不同职能的工时情况,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将属于从事研发活动的薪酬准确、合理分摊计入研发支出。发行人将股份支付费用计入研发支出的,应具有明确合理的依据,不存在利用股份支付调节研发投入指标的情形。
非全时研发人员
研发人员原则上应为与发行人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劳务派遣人员原则上不能认定为研发人员。发行人将签订其他形式合同的人员认定为研发人员的,应当结合相关人员的专业背景、工作内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等,审慎论证认定的合理性。
薪酬倒轧底稿
剔除不满足条件人员
已领用材料是否全部消耗
研发投入为企业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支出,通常包括研发人员职工薪酬、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其他费用等。发行人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通过“研发支出”科目准确核算相关支出。研发投入的归集和计算应当以相关资源实际投入研发活动为前提。本期研发投入的计算口径原则上为本期费用化的研发费用与本期资本化的开发支出之和。
是否存在补充性措施
形成专项核查底稿
相关缺陷对财报审计的影响
结合员工病假、事假、出差等信息,复核研发工时的合理性;如年假、事假期间是否仍填报研发工时等
是否踩线
对于关键控制活动设计及执行缺陷,应综合考虑对内控鉴证/审计报告的意见影响,及实质性程序应对措施是否充分
对于专用设备
分析性程序
是否产研共线
全时人员在项目间分配实际上是“肉烂在锅里”的问题,即仅影响项目间分配不影响研发费用总额,所以人员薪资的核心矛盾是人员属性的问题,而不是工时
原则上难以认定为研发费用
研发过程是否产生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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