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试题
2025-06-29 02:23:38 2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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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
均由保证人提供保证,但未约定保证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4月15日发布《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法发[1994]8号),其中11、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责任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在被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23、被保证人被宣告破产的,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受偿后,对受偿不足的部分,保证人仍应承担保证责任。29、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责任期限的,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亦中断.
2001.06.04
债务人与银行共签订三份《借款合同》,累计借款2000万元。
1991
银行向债务人催债,债务人予以认可。
保证人抗辩称,其保证责任已超过保证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8月1日发布《关于处理担保法生效前发生保证行为的保证期间问题的通知》(144号文),其中,一、对于当事人在担保法生效前签订的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如果债权人已经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向主债务人主张了权利,使主债务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但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债权人可以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6个月(自2002年8月1日至2003年1月31日)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逾期不主张的,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二、主债务人进人破产程序,债权人没有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亦可以在上述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债权,如果债权人已申报了债权,对其在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的部分债权,债权人可以在破产程序终结后6个月内向保证人主张。
银行公告向保证人催收本案债权。
2003.01.29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终结。
2001.09.25
1992
银行按照破产程序,向债务人管理人申报了债权。
2000.07.01
2001.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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