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风险警示
2026-01-01 23:38:20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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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第九章 风险警示
9.1 定义: 上市公司出现财务状况或者其他状况异常,导致其股票存在终止上市风险,或者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其投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本所对该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风险警示。
9.2 风险警示类型:
提示存在终止上市风险的风险警示(以下简称退市风险警示)在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公司同时存在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在公司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
其他风险警示,在股票简称前冠以“ST”字样
9.3 两项及以上其他风险警示撤销条件:上市公司同时存在两项以上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须满足全部其他风险警示情形的撤销条件,方可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9.4 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情形
9.4(一)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影响且预计在三个月以内不能
恢复正常;
恢复正常;
9.9 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期间信息披露要求:应当至少每月披露一次进展公告,说明相关情形对公司的影响、公司为消除相关情形已经和将要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直至相应情形消除,公司没有采取措施或者相关工作没有进展的,也应当披露并说明具体原因。
9.10 风险警示消除后处置要求
应当及时公告同时说明是否将向本所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公司拟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应当在披露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申请。
9.4(二)主要银行账号被冻结;
9.9 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期间信息披露要求:应当至少每月披露一次进展公告,说明相关情形对公司的影响、公司为消除相关情形已经和将要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直至相应情形消除,公司没有采取措施或者相关工作没有进展的,也应当披露并说明具体原因。
9.10 风险警示消除后处置要求
应当及时公告同时说明是否将向本所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公司拟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应当在披露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申请。
9.4(三)董事会、股东会无法正常召开会议并形成决议;
9.9 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期间信息披露要求:应当至少每月披露一次进展公告,说明相关情形对公司的影响、公司为消除相关情形已经和将要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直至相应情形消除,公司没有采取措施或者相关工作没有进展的,也应当披露并说明具体原因。
9.10 风险警示消除后处置要求
应当及时公告同时说明是否将向本所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公司拟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应当在披露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申请。
9.4(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
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未按照规定披露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审计报告;
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未按照规定披露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审计报告;
9.9 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期间信息披露要求:应当至少每月披露一次进展公告,说明相关情形对公司的影响、公司为消除相关情形已经和将要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直至相应情形消除,公司没有采取措施或者相关工作没有进展的,也应当披露并说明具体原因。
9.10 风险警示消除后处置要求
应当及时公告同时说明是否将向本所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公司拟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应当在披露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申请。
公司内部控制缺陷整改完成,内部控制能有效运行,向本所
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其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公司进行破产重整、重组上市或者重大资产重组按照有关规定无
法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公司股票交易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
示,直至披露下一个会计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后,按照本节相
关规定执行。
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对其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出具的无保留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公司进行破产重整、重组上市或者重大资产重组按照有关规定无
法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的,公司股票交易继续实施其他风险警
示,直至披露下一个会计年度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后,按照本节相
关规定执行。
9.12 在风险警示期间,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一)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重大资产重组规定出售全部经营
性资产和负债、购买其他资产且已实施完毕;
性资产和负债、购买其他资产且已实施完毕;
(二)通过购买进入公司的资产是一个完整经营主体,该经
营主体在进入公司前已在同一管理层之下持续经营两年以上;
营主体在进入公司前已在同一管理层之下持续经营两年以上;
(三)模拟财务报表(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说明)的主
体不存在第 9.4 条规定的情形;
体不存在第 9.4 条规定的情形;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9.4(五)向控股股东(无控股股东,则为第一大股东)或者其
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
关联人提供资金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
9.5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无可行的解决方案或者虽提出解决方案但预计无法在一个月内解决的
9.5(一)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的余额在1000 万元以上,或者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5%以上;
9.5(二)上市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的余额(担保对象为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除外)在 1000 万元以上,或者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的 5%以上。
9.6 触发前信息披露要求:应当及时对外披露,说明公司是否能在相
应期限内解决,同时披露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的风险提示公告,并至少每月披露一次相关进展情况和风险提示
公告,直至相应情形消除或公司股票交易被本所实施其他风险警
示。
应期限内解决,同时披露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的风险提示公告,并至少每月披露一次相关进展情况和风险提示
公告,直至相应情形消除或公司股票交易被本所实施其他风险警
示。
9.9 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期间信息披露要求:应当至少每月披露一次进展公告,说明相关情形对公司的影响、公司为消除相关情形已经和将要采取的措施及有关工作进展情况,直至相应情形消除,公司没有采取措施或者相关工作没有进展的,也应当披露并说明具体原因。
9.10 风险警示消除后处置要求
应当及时公告同时说明是否将向本所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公司拟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应当在披露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申请。
公司向控股股东或者其关联人提供资金的情形已消除,向本所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等文件
公司违规对外担保事项已消除,向本所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应当披露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等文件
9.4(六)最近三个会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
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存在不确定性;
者均为负值,且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审计报告显示公司持续经营能
力存在不确定性;
9.10 风险警示消除后处置要求
应当及时公告同时说明是否将向本所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公司拟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应当在披露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申请。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显示,其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正值或者持续经营能力不确定性已消除,向本所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年审计报告等文件。
9.12 在风险警示期间,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且满足下列全部条件的,可以向本所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
(一)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重大资产重组规定出售全部经营
性资产和负债、购买其他资产且已实施完毕;
性资产和负债、购买其他资产且已实施完毕;
(二)通过购买进入公司的资产是一个完整经营主体,该经
营主体在进入公司前已在同一管理层之下持续经营两年以上;
营主体在进入公司前已在同一管理层之下持续经营两年以上;
(三)模拟财务报表(经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说明)的主
体不存在第 9.4 条规定的情形;
体不存在第 9.4 条规定的情形;
(四)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9.4(七)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载明的事实,公
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第 10.5.2
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
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
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存在虚假记载,但未触及第 10.5.2
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
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
9.9 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期间信息披露要求:应当至少每月披露一次差错更正进展公告,直至披露行政处罚决定所涉事项财务会计报告更正公告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核查意见等文件
9.10 风险警示消除后处置要求
应当及时公告同时说明是否将向本所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公司拟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应当在披露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申请。
9.11 撤销其他风险警示条件(需同时满足)
(一)公司已就行政处罚决定所涉事项对相应年度财务会计
报告进行追溯重述;
报告进行追溯重述;
(二)自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已满十二个
月。已被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诉讼的,公司应当就投资者索赔事项充分计提预计负债,及时披露相关事项进展并提示风险。
在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期间,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结案通知书,显示未触及第 9.4 条第七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公司股票于公告披露后停牌一个交易日,自复牌之日起,本所撤销对公司股票交易的其他风险警示。
月。已被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诉讼的,公司应当就投资者索赔事项充分计提预计负债,及时披露相关事项进展并提示风险。
在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期间,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结案通知书,显示未触及第 9.4 条第七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公司股票于公告披露后停牌一个交易日,自复牌之日起,本所撤销对公司股票交易的其他风险警示。
9.4(八)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利润为正值,且合并报表、母公
司报表年度末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的公司,其最近三个会计年度
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均净利润的 30%,且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 3000 万元,但最近三个
会计年度累计研发投入占累计营业收入比例超过 15%或者最近三
个会计年度累计研发投入金额超过 3 亿元的除外;(例如三年净利润1.2亿分红3100W 低于30% 但是分红超过3000W 多赚可以少分但是要高于3000W)
司报表年度末未分配利润均为正值的公司,其最近三个会计年度
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年均净利润的 30%,且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累计现金分红金额低于 3000 万元,但最近三个
会计年度累计研发投入占累计营业收入比例超过 15%或者最近三
个会计年度累计研发投入金额超过 3 亿元的除外;(例如三年净利润1.2亿分红3100W 低于30% 但是分红超过3000W 多赚可以少分但是要高于3000W)
9.7 公司现金回购并注销纳入现金分红金额:上市公司以现金为对价,采用要约方式、集中竞价方式回购股份并注销的,纳入本章所述现金分红金额;
9.7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划分: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以公司上市后的首个完整会计年度作为起算年度。
9.7 信息披露: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之日,披露公司股票交易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风险提示公告,并在相应股东会审议通过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之日,披露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告。
9.7 时限:公司未能在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股东会,审议通过有效的利润分配方案,导致公司触及第 9.4 条第八项情形的,本所对其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9.7 分配后特殊情况:公司将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未分配利润全部
分配后,仍触及第 9.4 条第八项情形的,本所不对其股票交易实
施其他风险警示。
分配后,仍触及第 9.4 条第八项情形的,本所不对其股票交易实
施其他风险警示。
9.10 风险警示消除后处置要求
应当及时公告同时说明是否将向本所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公司拟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应当在披露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提交申请。
公司认为其出现的第 9.4 条第八项情形已消除,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财务报告显示其净利润为正值,且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显示其当年现金分红金额不低于当年净利润30%,向本所申请对其股票交易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应当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最近一年审计报告等文件。
9.4(九)投资者难以判断公司前景,投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其他情形。
其他情形。
9.8 触发其他风险警示后处置: 应当及时对外披露,同时按照本所的要求披露股票交易将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说明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起始日期、主要原因并提示相关风险。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公告披露后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本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如未按规定公告的,本所可以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并向市场公告
9.13 申请撤销要求及时限:上市公司向本所申请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提交完备的申请材料的,本所在十五个交易日内决定是
否撤销其他风险警示。在此期间,本所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
公司应当在本所规定期限内提供。公司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本所
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
本所可以自行或委托相关机构就公司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
实,调查核实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
公司提交完备的申请材料的,本所在十五个交易日内决定是
否撤销其他风险警示。在此期间,本所要求公司提供补充材料的,
公司应当在本所规定期限内提供。公司补充材料期间不计入本所
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
本所可以自行或委托相关机构就公司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
实,调查核实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内。
9.14 本所决定撤销风险警示要求:上市公司应当于次一交
易日披露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公
告后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本所撤销对公司股票交易的其他
风险警示。
易日披露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于公
告后停牌一天,自复牌之日起,本所撤销对公司股票交易的其他
风险警示。
9.15 本所决定不撤销风险警示要求:本所决定不予撤销其他风险警示的,上市公司应当于收到本所书面通知的次一交易日披露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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