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过程与法院判决
胡月申请
撤销保险合同;
全额退还保费17908元;
被告承担诉讼费。
法院认为
1、保险合同系双方自愿签署,形式完备,且胡月连续缴费5年,期间未提出异议;<br>2、虽然业务员存在销售违规,但不足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欺诈”以撤销整个合同;<br>3、最关键的是,根据《民法典》第152条,撤销权最长行使期限为民事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本案合同签订于2020年3月1日,至2025年3月1日已届满5年。胡月于2025年11月才提起撤销之诉,已超过法定除斥期间,撤销权依法消灭。
判决结果:驳回胡月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其自行承担。
综合分析:
销售环节确有瑕疵:监管机构已明确认定业务员存在误导、返利、诱导回访等违规行为,反映出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存在漏洞。<br>合同效力未被否定:尽管销售过程不规范,但法院认为合同本身合法成立,且投保人长期履约,视为对合同的认可。<br>程序权利已丧失:胡月未能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撤销权,导致实体权利无法获得司法支持,此系法律对交易安全与稳定性的保护。<br>理赔依据充分:保险公司拒赔理由基于合同条款对“重大疾病”的明确定义,若胡月所患脑炎不在列明病种或未达诊断标准,则拒赔符合合同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