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备案审批
2013-03-26 14:21:54 1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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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备案审批是指保健食品经营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相关材料,经审查合格后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过程。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从事保健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因此,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在开展经营活动之前,需要先进行备案审批。这一过程旨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确保保健食品的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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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业务咨询电话:8535065监督监察电话:8535060
申报材料: 1.《灯塔市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备案)申请表1份; 2.开办企业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3.营业执照复印件(未注册登记的提供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份; 4.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房屋/土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1份; 5.经营场所方位图、地平面布局图1份; 6.企业管理制度(质量管理制度、销售管理制度、经营场所和仓库卫生管理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制度;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制度、保健食品售后服务和召回制度)1份; 7.从业人员健康检查证明及从业人员名单复印件1份; 8.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产品有效期内检验合格报告书复印件;生产企业《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或相当于卫生许可的批件)复印件;购入进口保健食品应索取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及口岸进口食品监督检验机构的检验合格证复印件。上述各类复印件均需加盖出具单位公章。 9.凡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10.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企业对申请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现场审查验收(保化科负责人吴艳斌)(办理时限 20 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不符合审批条件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受理负责人 王丽亚)
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办理时限5日)
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自收到备案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受理负责人 王丽亚)
审批后,保化科发备案批件。(保化科负责人吴艳斌)(办理时限 10 日)
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备案审批
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申请人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办理到期保健食品企业卫生许可证事宜的通知》(辽食药监保发【2010】7号)3.《辽宁省保健食品经营企业卫生许可(备案)审核条件》
主管局长审批签字,加盖公章。(负责人闻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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