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尺水公司纠纷案20151125
2015-11-29 02:37:11 1 举报
2015年11月25日,一尺水公司发生了一起纠纷案。据报道,该公司与一家供应商之间发生了合同纠纷。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了分歧,导致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这起纠纷案引起了广泛关注,许多人对此事表示关注。目前,相关部门正在调查此事,希望能够尽快解决纠纷。我们将继续关注此事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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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签订:1000万办理手续:4000万,过户25%股权国际大酒店房产证办下:18800万,100%股权
2013.07.29
2013.06.08
王杰提起诉讼,被告:丁磊、刘三姐公司、一尺水公司、陈卫国
向桂林中院提交案件移送申请书,理由:高院的批准
被裁定继续保全房产、土地
南宁市公安出具的《立案告知书》、《公安鉴定意见通知书》、《公安公章鉴定文书》
我方角度
两天后,丁磊以一尺水公司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并 订了反担保抵押合同
法院角度:汇荣公司起诉担保费
2013.03.11
2013.09.04
2012.07.31
2013.05.06
2015.08.06
上诉
法院审理查明:同右侧
王杰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2012.10.23
法院角度:王杰起诉借款纠纷
8月16日,对裁定进行复议要求置换抵押物
一尺水公司借款纠纷案20151125
分别向房管局、国土部分申请撤销房产、土地抵押
丁磊以一尺水公司名义与王杰、汇荣担保公司签订《借款补充协议》,抵押土地
12月份才拿到判决
2012.03.02
一尺水公司两庭均因文书送达问题缺席审理、判决
丁磊复函:一概否认,推卸责任1、25%股权未变更2、隐瞒土地使用权不可分割办证
丁磊承诺书(承诺约定时间内支付转让款)
发函至丁磊:解除《股权转让合同书》解除法定代表人职务
广西恒升集团将商住楼整体销售给二陈(陈俊煌、陈俊华)条件是一尺水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换为丁磊国际大酒店房产证办下:18800万,100%股权
丁磊为了办理抵押,对出具股东会议决议进行了约定
2012.12.20
2013.12.02
补充协议一(可高集团与丁磊)
2012.10.31
汇荣担保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丁磊以一尺水公司名义、红树林公司名义借款向王杰借款7000万,《借款协议》担保方:汇荣担保公司
次日,丁磊以一尺水公司房屋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并与汇荣担保公司签订了反担保抵押合同
2011.11.30
广西可高集团有限公司与丁磊签订《股权转让合同书》
丁磊以一尺水公司名义向王杰借款3000万,《借款担保合同》,《委托担保合同》主体增加:广西红树林公司(丁磊实际控制)、第三人陈卫国(3000万承担连带责任)
诉请:1、判令所有的抵押担保合同中的抵押担保条款及以一尺水房产进行的抵押权登记无效2、借款不具有法律效力3、王杰所有的损失,包括1亿的借款
2014.03.31
2014.08.19
2013.08.02
丁磊出具承诺书:1、30天内付清余款,并用恒升集团担保(丁磊占股98%)2、要求是获取一尺水法定代表人身份和股权
8月5日法院裁定批准
补充协议四(可高集团与丁磊)
2014.10.31
一尺水公司、红树林公司、丁磊、王杰签订《还款计划协议》(未见到)判决显示:无一尺水公章
补充协议三(可高集团与恒升集团)
2014.10.30
《销售代理协议》
9月9日法院裁定批准
10月30日,维持,理由是:1、涉嫌经济犯罪分开审理;2、丁磊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2013.09.06
补充协议二(可高集团、丁磊、恒升集团)
2012.12.11
因涉刑,向桂林中院申请中止审理
2015.01.04
桂林中院直接判决一尺水公司、丁磊共同承担
发函至丁磊:催促:清点、交接工作
2012.08.29
2012.03.01
汇荣公司提起诉讼,被告:丁磊、刘三姐公司、一尺水公司
已支付5500万变更剩余款支付方式:500万+10000万+7800万恒升集团承担连带责任:可高代售恒升房屋
红树林公司更名刘三姐公司(丁磊持股99.4%)
同月28日,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手续
一尺水公司、广西可高集团向南宁法院提起诉讼,四位被告:丁磊、王杰、汇荣、红树林。案由: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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