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行诉名都公司、李娅娅借款合同纠纷案权利义务关系图
2016-05-02 23:11:03   1  举报             
     
         
 在中行诉名都公司、李娅娅借款合同纠纷案中,中国银行作为债权人,与债务人名都公司和担保人李娅娅之间存在权利义务关系。根据合同约定,中国银行向名都公司提供贷款,而名都公司需按约定时间还款并支付利息。同时,李娅娅作为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即在名都公司无法按时还款时,需代为偿还债务。若名都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中国银行有权要求名都公司履行还款义务,并可要求李娅娅承担担保责任。反之,若名都公司履行了还款义务或李娅娅承担了担保责任,则其相应免除了对中国银行的还款义务。通过该权利义务关系图,可以清晰地展示各方之间的权益和责任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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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纲/内容
 中行
  √
    2014年4月15日---2016年9月9日      
  图例
  是否办理抵押登记
  已完成
  ×
  申请预告登记
  办理房产证
  2014年4月15日
  是否申请预告登记
  中行诉名都公司、王艳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图示
  名都公司
  名都公司的义务
  是
  2011年8月31日
  是否办理转他项登记
  2011年8月31日----2014年4月15日
  签订抵押合同
  否
  名都公司保证责任解除
  王艳琴
  申请转他项登记
  申请抵押登记
  中行、王艳琴的义务
  未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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