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案大事记
2016-08-29 10:13:34 0 举报
铁路案大事记:从19世纪初英国建成世界首条铁路开始,铁路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历经百年沧桑。在中国,铁路建设始于清朝末年,经历了北洋政府、国民政府、新中国成立等历史时期的发展与变革。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铁路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高速铁路、城际铁路、地铁等现代交通方式应运而生。然而,铁路发展中也伴随着一些问题,如安全隐患、环境污染等。近年来,中国政府加大了对铁路建设的投入和管理力度,推动铁路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一审判决
如果是上诉人上的锁,上诉人早就可以将屋内物品搬走,为何一次次发函、并与被上诉人协商、甚至报警、起诉【案号:(2017)苏0706民初6640号之一】的方式要求搬走?这显然不符合常理。相反,从报警录音、协商录音来看,被上诉人明确表示不付清租金不能搬走物品,且其在收到上诉人要求开锁的函件后没有提出任何质疑,因此,其上锁阻挠上诉人搬走物品是事实。
3、一审审限超出规定六个月,该期间租金不应由上诉人承担
平安惠普房产服务有限公司 VS 李首宏、吴忠林租赁合同纠纷
2017.6.1
1、合同解除悬而未决,没有定纷止争 2、导致上诉人损失不断扩大
2016.10.21
2016.11.20
2017.5
2017.2.19
2017.7.10
2017.9.19
被上诉人反悔并起诉(一审)
动机:
为定纷止争
一审错误之三
已付:保证金+第一季度租金
免租期
1、第二把锁是被上诉人锁的,上诉人无法正常使用房屋,因此自2017.3.19日开始的租金不应由上诉人承担
一审判决要求上诉人承担该期间的租金
大事记 及 代理意见
根据合同法第96条、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被上诉人应将对合同解除的异议以明确的诉请提出,但其并未提出,与此同时,上诉人在一审中一再表示合同解除。
根据合同第22条:合同已经解除
一审法院应当向一方或双方释明是否提出合同解除的诉请,或向双方确认合同解除的意愿并说明
第二把锁为被上诉人上锁
第二次开庭
上诉人再次当庭提出解约,合同已经解除
2017.6.20
2017.3.19
一审错误之二
上锁状态:
2017.4.24
56867.1元
解约函
37911.4元
一审错误之一
2、合同已经于2017年2月解除,解约后上诉人阻挠被上诉人搬离,且上锁致使上诉人无法使用房屋,因此,此后房屋使用费(一审定性为租金有误)不应由上诉人承担
房屋租赁合同:交房
一审错误之五
欲搬屋内物品,被上诉人再阻挠,上诉人报警
门上有两把锁,上诉人没有必要锁两把锁来防盗,最为合理的解释是上诉人锁了一把为了防盗,被上诉人锁了一把为了防止上诉人搬走物品后一走了之。 2017.5.24上诉人报警那天以及上诉人起诉要求返还屋内财产案件中法官去现场那天,门上都只有一把锁,如果是上诉人上了两把锁,那上诉人应该一直保留两把锁才对,为何在第三方来现场前拆掉其中一把,显然不合常理,而事实是另一把所是被上诉人锁的,其做贼心虚在第三方来之前把锁拿掉造成其没有阻碍我们使用房屋的假象。
双方就解约、租金等问题协商,并就合同解除、租金付至2017年6月30日达成一致
2018.1.15
2017.5.24
2017.4.19
房屋租赁用途是上诉人开分公司用以办公,但因商业战略调整,决定不再开设分公司,因此上诉人一直没有在讼争房屋内办公,为此上诉人提出解约并要求搬走屋内物品。如此,为避免后续租金损失,越早搬走对上诉人越有利,但上诉人一直没有搬走的唯一解释就是被上诉人不让上诉人搬走。相反,因上诉人并未交纳2016.2.19之后的租金,被上诉人为了防止上诉人一走了之将房屋上锁,因此,被上诉人有上锁的动机。
欲搬屋内物品,被上诉人阻挠
要求被上诉人开锁函
为防止上诉人在未缴足租金的情况下搬走物品一走了之,被上诉人上锁
2018.6.30
根据合同第18、22条和合同法第93、96条:合同已经解除
一审错误之四
第一次开庭
历时一年,导致上诉人损失扩大一倍
双方行为:
关于租金
2月口头通知:因业务调整,退租
被上诉人开具的发票金额与双方协商金额一致,发票是找他人代开,说明双方曾就解约达成一致,但后来被上诉人撕毁协议,所以产生销退发票。因此,讼争合同已解除,一审法院忽略该节事实作出错误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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