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程序
2016-09-07 17:59:02 0 举报
行政复议程序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表示不服,向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定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由受理机关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的法定程序。该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四个阶段。在申请阶段,申请人需要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据;在受理阶段,受理机关需在规定期限内决定是否受理;在审查阶段,受理机关需对申请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审查;在决定阶段,受理机关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申请人。行政复议旨在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平性,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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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无权处理的7日内转交
7日内转送
7日内
书面告知申请人
向上级机关继续申请
提交书面和解协议/撤回申请
属于其他机关处理的转送
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和解
复议机构同意
可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限期履行
15日内
可告知其补正申请
决定维持
提交书面调解协议
复议机关
60日内书面/口头
行政复议程序
决定撤销、变更、确认
被申请人提交相关证据
60日内
申请人、第三人可申请查阅相关材料
中止对行政行为的审查
复议机关无权处理的,7日内转交有关机关
10日内
被申请人提出书面答复
5日内
应当制作调解书
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30日内处理
调解
决定履行
向法院提起诉讼
有权处理的30日内处理
签收后发生法法律效力
5日内审查
当事人
将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
可一并申请对其所依据的规定进行审查
不符合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
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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