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处罚程序
2016-10-12 22:01:35 0 举报
治安处罚程序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人依法剥夺其人身自由、财产或其他权利的行政处罚程序。这一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公安机关必须查明行为人的违法事实;其次,公安机关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情节,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罚决定;最后,公安机关应当向被处罚人宣告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整个程序旨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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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公安机关
提起复议、诉讼
开列清单一式两份,由检查人员以及、见证人以及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可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对于现场发现的,经出示工作证件,可口头传唤
若需扣押相关物品,需予以登记
调查
治安处罚程序
如情况复杂可能适用行政处罚的,传唤时间不超过24h
无法宣告交付的,2日内送达被处罚人
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盖章
当事人申请听证应及时举行听证
检查时
被处罚人有权陈述、申辩
需要传唤的
经调查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应及时退还,经核实属于他人的应登记后立即返还
认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告知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不服可提起行政复议、诉讼
所属的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公安机关决定
经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
所属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
制作处罚决定书
向当事人宣告并当场交付
传唤后应及时询问查证,时间不超过8h
应告知当事人有权举行听证
执行处罚
对于接到举报、控告、投案、移送的治安管理案件
公安机关对此进行复核
公安机关应及时将传唤原因以及处所告知其家属
认为符合条件,要求交纳保证金或提供担保人
满6个月无人领取的,拍卖后上缴国库
不得少于两名警察,并出示工作证件以及证明文件
收集证据
必要时,询问被侵害人以及证人
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回避
作出处罚前告知被处罚人事实、理由、依据以及救济
必要时,可对有关场所、物品、人身进行检查
部分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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