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监督程序
2016-09-13 17:38:48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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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程序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程序,主要目的是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这一程序主要包括对侦查、审判和执行阶段的监督,以确保所有涉及刑事案件的程序都符合法律规定。监督主体通常是检察机关,他们有权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等相关部门的工作进行审查和指导。在监督过程中,检察机关可以提出纠正意见,要求相关部门改正违法行为。此外,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可以依法申请监督,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这一程序,有助于提高司法公正性,防止滥用职权和其他不当行为,从而确保刑事诉讼的公正、公开和公平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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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立案监督
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不立案的处理
没有犯罪事实发生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责任情节
及时答复投诉人或行政执法机关
不属于被投诉公安机关管辖
应当将有管辖权机关告知投诉人或行政执法机关+建议向该机关控告或移送
公安机关尚未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
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属于被投诉公安机关管辖+公安机关已作出不立案决定
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立案理由
对公安机关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监督
尚未提请批准逮捕或移送审查起诉的
经检察长批准,应当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立案理由
检察院监督程序
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或立案理由时,公安机关应当在7日内说明
检察院经调查核实,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或立案理由不成立的
经检察长或检委会决定,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撤销案件
公安机关应当(15日内)决定立案或(立即)撤销案件
检察院跟踪监督
公安机关在收到通知立案书或通知撤销案件书后超过15日不予立案或既不提出复议、复核也不撤销案件的
检察院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
公安机关仍不纠正的,报上一级检察院协商同级公安机关处理
侦查监督
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
依照刑诉法
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须的证据材料
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
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依照高检规则
依法应当排除非法证据并提出纠正意见
同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另行指派侦查人员重新调查取证
必要时,检察院也可以自行调查取证
发现侦查人员在侦查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
情节较轻的,可以口头纠正
情节较重的,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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