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2016-10-07 10:02:01 0 举报
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是指行政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迫使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义务的法定程序。它包括催告、陈述申辩、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审查与决定、告诫、执行方式及执行中止等内容。当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后,当事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行政法义务。如果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一系列措施来迫使其履行义务,这些措施被称为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旨在保护公共利益和维护社会秩序,确保法律得到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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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可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等措施执行
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
行政机关
代履行前
向当事人
申请法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
对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义务
发送催告书
代履行
法院裁定不予受理的
当事人仍不履行的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义务,危害交通安全、破坏环境等
恢复强制执行
代履行人员、见证人、当事人在执行文书上签字、盖章
法院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受理。7日内做出执行裁定
行政机关可代履行、委托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履行
当事人不履行的
书面催告当事人
当事人履行的停止代履行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经法院院长批准,可自执行裁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执行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申请法院执行
行政机关可加处罚款和滞纳金
行政机关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催告当事人
代履行3日前
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
收到复议申请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若情况紧急,行政机关可申请法院立即执行
可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将罚款和滞纳金的标准告知当事人
对当事人的意见进行记录、复核
行政强制执行程序
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申请法院执行
当事人超过30日仍不履行
向当事人送达代履行决定书
当事人及时、如数缴纳
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代履行
15日内
加处前
上一级法院
行政机关到场监督代履行
在不损害他人、公共利益情况下
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代履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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