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保险
2016-10-24 15:35:54 0 举报
诚信保险是一家专注于为客户提供全方位保险服务的企业。我们致力于通过创新的产品和服务,满足客户多样化的保险需求。我们的团队由专业的保险顾问组成,他们具有丰富的行业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为客户提供个性化、高效的保险解决方案。我们坚持诚信为本,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客户满意度。选择诚信保险,您将享受到专业、贴心、安全的保险服务。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上诉焦点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3.《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判例①:《(2013)浙湖民终字第477号》吴根新、张秀珍与金建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被上诉人知道诚信公司未办理股权登记手续的情况下,直至2016年5月24日一直未主张返还涉案款项。
七名被上诉人在此期间未主张过解除股权认购协议
2016.5.24
七名被上诉人委托律师发出《律师函》要求诚信公司返股权款并支付利息
法律依据
上诉人未履行办理股权变更的工商手续仅构成瑕疵履行的违约责任,且被上诉人自2006年8月31日至2016年5月23日前都未主张过解除股权认购协议,因此被上诉人不享有法定的解除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五条判例①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三)款
1.被上诉人在一审以涉案款项系借款为由主张返还;2.一审法院未向被上诉人释明,告知变更诉讼请求,径直以解除双方之间股权认购法律关系为由判决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的股权认购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2006.8.31
事实依据
2005.12.20
七名上诉人认为认购股权的款项是借款性质,起诉诚信公司返还认购款及赔偿利息
2006.1.10
肖兰芬支付认购款2w元王秀梅认购10000元丁惠英认购6667元杨莲群认购7500元刘友枝认购7500元高桂标认购1.6w元吴静萍认购1w元
基本事实
诚信公司发布《认购B类股份的通知 》
一审法院判决程序违法
被上诉人不享有股权认购协议的解除权
被上诉人请求返还款项的请求已过2年的诉讼时效
诚信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决定向公司内、外勤员工发行B类股份
2006.6.27
0 条评论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