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学派
十七八世纪古典自然法学(影响最大)
主张法:人的理性
近代:洛克、孟德斯鸠、卢梭
现代:富勒、罗尔斯、德沃金
崇尚自由平等、主张天赋人权
强调自然法普遍永恒,且高于人定法
充分体现:自然法、自然权利与社会契约等人本主法律观
分析法学派
主张:恶法亦法
19世纪产生的学派
早期:边沁、奥斯丁
20S世纪:凯尔森、哈特
以实证主义哲学为基础
反对形而上学的思辨方式和寻求终极原理的做法
将价值考虑排除在法理学科学研究的范围之外
将法理学的任务限定在分析和剖析实在法律制度的范围内
社会法学派
源于19世纪后半期德国,盛于20世纪西方各国
德国代表人物:艾尔利希;美国:霍姆斯,庞德
强调研究“现实的法学”,法律现实的各个方面
对于法律的来源、性质和作用的论述,着重于宣扬法的社会性
反对分析学派仅仅对法律形式逻辑上的研究,批判从反科学立场出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