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证时间超出诉讼时效
2016-10-25 15:20:53 0 举报
当一般保证的时间超出诉讼时效,意味着债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此时,债务人可以主张诉讼时效抗辩,即拒绝履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这意味着,如果债权人在三年内未提起诉讼,那么他们将失去通过法律途径追讨债务的权利。因此,债权人应当注意诉讼时效的规定,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以免错失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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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纲/内容
同时满足保证期间和主债务诉讼时效内起诉债务人
2012.10.31
2年结束日
2014.1.11
重新起算保证期间
2011.10.31
2013.10.31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
主债务诉讼时效(2012.11.1-2014.10.31)
2014.7.11
2014.10.31
以诉讼方式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开始起算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主债务诉讼时效发生中断
最初约定的保证期间(2011.11.1-2014.10.31)
主债判决生效
2014.12.11
起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3年结束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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