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犯罪论——犯罪构成
2016-10-27 00:18:22 0 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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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则犯罪论
作者其他创作
大纲/内容
犯罪概说
犯罪的概念:不法、有责
犯罪的分类
自然犯与法定犯
国事犯罪与普通犯罪
即成犯、状态饭、继续犯
亲告罪与非亲告罪
因果关系
意义
影响罪数的认定
影响故意犯罪的形态的判断
影响过失犯罪是否成立的判断
影响结果加重犯的认定
特征
共性
客观性:因果关系的有无属于客观存在
顺序性:原因在前,结果在后,不能颠倒
相对性、规律性、复杂性
特殊性
某些犯罪的因果关系具有特定的内容
认定
事实的因果关系
条件说:实行行为和结果之间存在着没有前者就没有后者的关系,前者就是后者的原因
合法则的条件关系:实行行为制造了法益侵犯的危险,该危险合乎规律的得以现实化,发生了实害结果的,则实行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结果归属
一般原则
危险的现实化
结果发生,但是没有回避可能性,不能讲结果归属于行为
危险没有现实化,不能讲结果归属于行为
行为没有引起注意规范的保护目的所指向的结果时,不能将结果归属于行为
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
在防止结果的发生属于他人负责的领域时,该结果不能归属于行为人的行为
在结果不是构成要件禁止内容时,排除结果归属
具体判断
介入因素
正常(有必然性)
有因果关系
异常(有偶然性)
达到独立导致实害结果发生的程度
无因果关系
未达到独立导致实害结果发生的程度
有因果关系
犯罪构成
记述的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 记述:事实判断 规范:价值观判断
积极的和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成文的与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
客观的与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
违法性
危害行为
有体性、有意性、有害性
实行行为:分则规定的,违法构成要件,且有法益侵犯的紧迫性
不作为犯罪
真正的不作为犯:刑法明文规定的
不真正的不作为犯
行为人有保证人的义务
危险源支配控制
特殊关系:保护、照看、照顾关系
特定领域支配、管理者
行为人能履行义务
履行义务可以防止结果发生
作为与不作为的等价性
持有型犯罪
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持有假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等
罪数:持有多种犯罪对象,成立多个犯罪,应数罪并罚
持有,表现为支配、控制特定物品,是行为人与物品间的联系
如果存在违法性认识错误,在主观与客观重合的部分成立犯罪
行为对象
实行行为所作用的人、物、组织
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区分功能
表明法益侵犯的有无和程度
危害结果
危险结果
危险犯
具体的危险犯:以行为当时的具体情况为根据,认定行为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危险
抽象的危险犯:以一般社会生活经验为根据,认定行为具有发生侵害结果的危险
实害结果
实害犯
结果加重犯
客观性
对象要求
基本犯罪结果与加重结果发生的对象通常不要求同一性
有的结果加重犯对加重结果发生的对象有特殊要求
因果关系:必须是基本犯罪行为导致的
主观性
行为人对加重结果至少有过失
法定性:结果加重犯必须有刑法分则条文的明文规定
定罪身份
概念
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之前就已经具有的特殊资格或者已经形成的特殊地位或者状态
分类
构成身份:违法构成要件要素
真正身份犯中的定罪身份,是对实行犯(正犯)的要求。
不具有定罪身份的人,可以成为真正身份犯的共犯(教唆犯、帮助犯)
加减身份:责任构成要件要素
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但是影响量刑
单位犯罪
概念:单位本身犯罪
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情形
单位意志:决策机构、或者单位负责人为单位利益所做的决定
单位利益:为本单位非法谋取利益,或者以单位名义为本单位全体成员或者大多数成员谋取非法利益
法定性:单位犯罪以刑法明文规定为前提
某犯罪行为由单位实施,但刑法没有将单位规定为主体时,只能对自然人定罪量刑
刑法明文规定只能由单位成立的犯罪,自然人不可能单独成立该罪
法律后果
双罚制:既处罚单位,又处罚直接责任人员
单罚制:只处罚直接责任人员,不处罚单位本身
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
一般正当防卫
客观条件
起因条件
不法
侵害“个人”法益
可以是不作为方式
现实
假想防卫:属于事实认识错误,不成立故意犯罪
时机条件: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财产犯罪特殊规定
限度条件:明显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轻伤不防卫过当
对象条件
不法侵害人本人
主观条件
防卫意识
防卫意识必要说(行为无价值)
防卫意识不要说(结果不价值)
偶然防卫
行为无价值:成立犯罪
结果无价值:成立正当防卫,至少不成立犯罪
特殊正当防卫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没有防卫过当
紧急避险
正在发生现实危险
迫不得已损害另一法益
通常是损害第三者的法益,而不是针对危险来源本身造成损害
避险意图
1、为保护非法利益,不允许紧急避险;2、避险动机不影响避险意图的判断
避险限度
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
避险过当
超法规的违法阻却事由
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自救行为
被害人承诺
分类
有效条件
处分权限
任何人对国家法益、社会法益等公共法益或他人法益没有承诺权限
自己的财产、名誉、自由、14岁以上人的性权利、轻伤害、消极安乐死;重伤害承诺无效(满18周岁自愿捐献器官除外)
理解能力
1、被害人对承诺的实现的意义与范围具有理解能力。2、儿童承诺无效
真实意思
必须是被害人真实意思的承诺,玩笑、被胁迫的承诺无效
承诺时间
事后承诺无效
现实承诺
行为无价值:被害人有承诺表示、行为人意识到被害人承诺为有效
结果无价值:被害人客观上实际承诺为有效,不要求有承诺表示、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
承诺范围
责任性
故意、过失
故意
主观因素
对违法事实的故意
认识因素
行为、对象、结果、身份、不存在违法阻却事由
判断方法
根据客观事实推断,不能以口供为准
记述的构成要件要素: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相应的事实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只要行为人认识到符合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事实即可
意志因素
直接故意
1、认识到结果可能发生,希望或追求结果发生;2、认识到结果必然发生,仍实施行为
间接故意
行为人不计后果实施行为,放任结果发生
过失
认识因素:至少应当预见到所有的违法事实
意志因素: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
疏忽大意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
目的与动机
不要求特定目的、动机的犯罪,犯罪人处于何种目的、动机实施犯罪,不影响犯罪成立,也不影响既遂的判断
目的犯
只要行为时存在于行为人内心即可,认定犯罪的成立或者判断是否既遂,不要求特定目的实现。
具有目的的犯罪人利用缺乏目的的人犯罪,成立目的犯的间接正犯,但二者可能成立共犯
责任阻却事由
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法定年龄
没有期待可能性
不可避免的违法性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
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
行为错误:不影响故意的判断
对象错误
具体符合说、法定符合说评价一致
结果错误:行为偏差、方法错误
具体符合说:过失、意外事件
法定符合说:故意
身份错误:直接否定故意犯罪的成立
不存在违法阻却事实的错误:假想防卫,直接否定故意犯罪的成立
因果关系错误
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不影响故意的判断。
事前故意
观点1:第一个行为成立故意犯罪未遂,第二个行为成立过失犯罪。有的主张数罪并罚,有的主张择一重罪处罚
观点2:在概况犯罪故意的支配下实施行为,成立故意犯罪既遂一罪
观点3:分情形处理,如实施第二个行为时确信实害结果发生,则成立故意犯罪未遂与过失犯罪既遂;如实施第二个行为时还具有概况的犯罪故意,则成立故意犯罪既遂一罪
观点4:通说。只要能认定第一个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则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犯罪构成的提前实现
如果能够肯定第一个行为是实行行为,成立故意犯罪既遂
如认为行为人实施第一个行为时缺乏既遂的故意,则成立故意犯罪未遂与过失犯罪的想象竞合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法定符合说
行为人认识到相应的违法事实,就在其认识到的违法事实范围内成立故意犯罪,否则不能认定故意犯罪
特殊情形
选择性罪名、同一犯罪的加重构成要件间的错误
视为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按法定符合说处理,不影响故意的认定,以客观事实处罚
加重构成要件与普通情节间的错误
按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处理,仅认定普通构成要件
作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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